1、“.....德国在重复性供述排除的问题上也着重强调加重告知义务,通过在第次讯问前履行加重告知义务,以减少直至消除非法讯问和原始供述对后续供述的不利影响。重复供述排除规则制度中例外情形的反思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与传统的裁量排除不同,它未赋予审判者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是由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机动判断转向对例外情形是否存在的审查判断。相对于标准模糊的自由裁量,确定明确具体的例外情形可能更易于操作更便于形成统的裁判标准,是解决處理重复性供述证据能力问题的合理路径。采取原则加例外排除模式可以避免裁判排除模式的不确定性,将判断基点臵于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判断上,而无须过多考虑被讯问者的意志强弱,重复性供述是否排除并不因为具体被告人意志的强弱而存在相差悬殊的结果,即该模式是针对讯问主体的规范性判断,更接近于技术上的处理结果。但该模式的问题是......”。
2、“.....能否完全切断之前违法取证行为与重复性供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排除规则的设臵和建构上,严格排非规定仍有进步完善的必要。首先,严格排非规定第条将非法取证行为限定为刑讯逼供方式可能不当限缩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影响重复供述排除的效果,降低了该规定人权保障的功能。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本意,是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继续效力为基点,排除因侦查机关先前的违法取供行为而辐射产生的所有供述,即以先前的违法取供行为为污染源,推定与该取供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所有供述都被辐射污染而不具有证据能力。因此,凡是所有具有辐射性的违法取供行为都有成为污染源的可能性,而不应仅限于刑讯逼供。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第款和第款规定,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的威胁和非法拘禁来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都属于痛苦规则的产物。比如......”。
3、“.....你家人都知道并参与了你的犯罪行为,如果你坦白交代,自担责任,可以不追究他们的责任了如果以后翻供,责任自负。犯罪嫌疑人心理受到了强制,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重复了之前的供述。侦查人员通过威胁和欺骗相组合的方式取得了供述,且犯罪嫌疑人基于威胁欺骗的延续性影响作出重复供述,该供述如果被法院予以采信,那么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人权保障功能将无法体现。其次,除外情形并不能确定违法取证行为与重复性供述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完全阻断。理论上,重复供述排除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延续,侦查机关先前的刑讯逼供行为假定为污染源,推定与该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后续供述都因为被污染而不再具备证据能力。如有其他因素介入,阻断先前的违法行为与重复供述之间的因果关系,重复供述的自愿性得到确证,那么,作为例外承认供述的证据能力与例外情形设臵的初衷相吻合......”。
4、“.....是否可以完全切断先前违法取供行为与重复供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假如侦查人员在刑讯逼供取得有罪供述后,对犯罪嫌疑人称以后到检察院或法院,如果翻供检察官法官会认为你态度不好,对你不利,我们也会给检察院法院做工作或者提供证明,证明你先前供述是真实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仍做了相同的供述。尽管明确了第次有罪供述系由刑讯逼供而取得,进入到新的诉讼阶段,讯问主体边更,告知了相关权利及认罪认罚的后果,在形式上显然符合了严格排非规定第条的例外情形,则应当认定其重复供述具备证据能力。但其实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仍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影响,污染源的辐射可能波及后续刑事诉讼阶段,重复供述的自愿性基础仍然是薄弱的。结语尽管各国在面对重复供述时存在不同的应对模式,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我国在结合国情和现有司法体系的基础上......”。
5、“.....有助于我国司法的文明进步,但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接受长期检验和修正,并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重复供述的排除规则研究论文原稿。第,关联性阻断理论,该理论的中心思想是先后两次取得的证据之间不能建设良好的相关性,或者相关性极为微弱,也可能是假想式关联。严格排非规定内第条设定的规定,是当下国内面对重复性供述排除情况作出的主要规范凭据,当理应排除的原则确立后又规定不排除重复性供述要具有个例条件,等同于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原因供述相关内容,对应的就是重复供述应具备自愿性的本质特征。通过更换讯问人员及转换讯问情境的规定则符合关联性阻断理论,刑事诉讼阶段的变化,必然伴随讯问主体的必然变更,前后讯问之间关联性被阻断,进步先前讯问对后续讯问的影响被消除。在法院审理阶段法官可对被告人的供述予以确认,若被告人承认先前的有罪供述......”。
6、“.....此外,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重新讯问亦可以阻断刑讯的影响力和波及力。就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的要求,按照严格排非规定第条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该项权利的主要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所遭受的刑讯行为有进行救济的机会同时,也是为了淡化或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讯所产生的心理阴影,自愿的对案情予以供述。首先,由于侦查人员长期以来存在着口供中心主义的理念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以供促证取证模式,因此在整个侦查取证的过程中,重点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展开,把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资料设定为破解案件的重要支撑,也是破解点。除此之外,中国刑事司法在实施过程中,很多侦查人员会利用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未决羁押期状态下,对其实施预审讯问。这种具有封闭性持续性的预审讯问......”。
7、“.....如果被告人拒绝作有罪供述或者保持沉默,侦查人员在不能有效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下,基于突破案件的压力,有实施非法取证的冲动。其次,重复供述并非直接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而是与非法方法之间有了定的间隔,但这种间隔并不能阻断非法方法对重复供述的影响力控制力,因此重复供述可以视为间接的非法证据,间接性为证据的非法性披上了层外衣,因而具有了难以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关联的隐蔽性。而这种隐蔽性,同样会激发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冲动。再次,因为重复供述的隐蔽性,法律很难设定具体明确的步骤标准在证据能力层面进行限定,因而法院很难通过审查发现其背后的非法因素,而将其采纳为定案根据。第,关联性阻断理论,该理论的中心思想是先后两次取得的证据之间不能建设良好的相关性,或者相关性极为微弱,也可能是假想式关联。严格排非规定内第条设定的规定......”。
8、“.....当理应排除的原则确立后又规定不排除重复性供述要具有个例条件,等同于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原因供述相关内容,对应的就是重复供述应具备自愿性的本质特征。通过更换讯问人员及转换讯问情境的规定则符合关联性阻断理论,刑事诉讼阶段的变化,必然伴随讯问主体的必然变更,前后讯问之间关联性被阻断,进步先前讯问对后续讯问的影响被消除。在法院审理阶段法官可对被告人的供述予以确认,若被告人承认先前的有罪供述,则该有罪供述则可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此外,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重新讯问亦可以阻断刑讯的影响力和波及力。就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的要求,按照严格排非规定第条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该项权利的主要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所遭受的刑讯行为有进行救济的机会同时......”。
9、“.....自愿的对案情予以供述。有学者指出,再次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刑讯所获取的供述被排除也至关重要。因为若不预告知先前刑讯的纠正并对相关供述予以排除,消除其心理顾虑,将无法保障后续供述具有自愿性。德国在重复性供述排除的问题上也着重强调加重告知义务,通过在第次讯问前履行加重告知义务,以减少直至消除非法讯问和原始供述对后续供述的不利影响。重复供述排除规则制度中例外情形的反思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与传统的裁量排除不同,它未赋予审判者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是由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机动判断转向对例外情形是否存在的审查判断。相对于标准模糊的自由裁量,确定明确具体的例外情形可能更易于操作更便于形成统的裁判标准,是解决處理重复性供述证据能力问题的合理路径。采取原则加例外排除模式可以避免裁判排除模式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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