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是在执行结案之后,法院并没有规定担保人应当如何对被担保人进行追偿,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措施来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的留白使得现实生活中担保人难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从而引发了新的纠纷,不利于该制度的设立目的的实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建议任何制度的设立实施都要经过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担保制度在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去考量,参考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关于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立法现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增加新型的执行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是常见的执行担保的方式,由于执行担保方式的简单,导致执行担保制度适用范围狭窄,并不能满足日益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社会,为此,笔者建议,可以将担保机构引入民事执行担保制度......”。
2、“.....信用担保是种以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相结合的金融中介活动中担保的中介性活动。也就是说,担保机构是以其自身信用和资产为保证行为,以增强被保证人之信用,从而获取债权人信赖的中介机构,是信用担保体系的构成要素之,担保机构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此外,从大陆法系各国对抵押不动产的执行方法来看,除了查封拍卖大都规定了强制管理。大陆法系关于强制管理的定义是指对已经查封的不动产,执行法院选择适格的管理人,依法进行保护管理,通过适当经营管理所得的收益用来清偿不能执行的债权。结合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房地产市场不断活跃,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大多以不动产形式出现,执行法院对不动产实行强制管理,在不损害其价值的前提下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例如,可以对不动产进行出租,以收取租金对债务进行清偿,最大限度发挥担保物的作用......”。
3、“.....明确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即执行担保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这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逾期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为了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利益,使执行担保中的保证变得有实际意义,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方式只能采取连带责任担保这种方式。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由债务人清偿范围和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所决定的。若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同债务人的清偿范围致若约定承担般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应该在债务人不能承擔的范围内。笔者认为,首先,明确执行和解担保是对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债权的担保,而非原执行根据所确定债权的担保。其次,当视约定的担保责任承担方式而定。如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4、“.....则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债务人后仍未能清偿的部分。建立担保人财产申报机制虽然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执行担保人应该向法院出具保证书,并且作为担保人应具备代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但实践中,对保证人是否具备代为履行的能力,仅凭被执行人及保证人的陈述,可靠性不高。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仿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设立保证人财产申报机制,让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申报自己的财产及收入情况,便于法院审查核实,与此同时,建立相配套的诚信记录制度,将保证人的担保代为履行情况作如实的记录,防止保证人逃避担保,无视法律。综上所述,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是我国强制执行中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涉及到执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平,执行法院与程序主体间的权力和权利关系。其对构建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结构的完整性有着重要意义上......”。
5、“.....满足社会人们追求民事执行公正和效率的目的,是本文的立意所在。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完善与研究论文原稿。对保证人资格审查较为宽松根据司法实践中执行担保实施现状调查收集的资料来看,执行担保中绝大多数案件采取的都是保证人担保的方式,而其中法人担保的只占少部分,自然人是担保案件的主力军,在我国没有对公民存款房产收入状况等明细查询系统,所以对于该担保人是否具备代为履行能力的资格审查缺位,往往被执行人提供的有保证人,但仍然执行不到财产,另外,有些担保人缺乏诚信和法律意识,在担保责任期限内,并不考虑是否会受到法律严惩仍然我行我素,东躲西藏逃避执行,使得执行工作难以落实。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执行过程中,种可以是财产担保方式,担保财产可以是自己的或者是他人的另外种被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保证人担保......”。
6、“.....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例如应当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由他人作为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必须要有能力承担代为旅行的责任,同时其应该向法院出具保证书。对保证人资格审查较为宽松根据司法实践中执行担保实施现状调查收集的资料来看,执行担保中绝大多数案件采取的都是保证人担保的方式,而其中法人担保的只占少部分,自然人是担保案件的主力军,在我国没有对公民存款房产收入状况等明细查询系统,所以对于该担保人是否具备代为履行能力的资格审查缺位,往往被执行人提供的有保证人,但仍然执行不到财产,另外,有些担保人缺乏诚信和法律意识,在担保责任期限内,并不考虑是否会受到法律严惩仍然我行我素,东躲西藏逃避执行,使得执行工作难以落实。对担保人缺乏相应的救济保障措施在民事执行中,经常会有如下情况出现,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而使执行过程暂时停止,但被执行人到期不能主动履行义务......”。
7、“.....造成了对方当事人蒙受巨大损失,执行法院为了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满足使对方损失得到赔偿,对担保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来终止整个执行案件。但是在执行结案之后,法院并没有规定担保人应当如何对被担保人进行追偿,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措施来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的留白使得现实生活中担保人难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从而引发了新的纠纷,不利于该制度的设立目的的实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建议任何制度的设立实施都要经过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担保制度在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去考量,参考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关于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立法现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增加新型的执行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是常见的执行担保的方式,由于执行担保方式的简单......”。
8、“.....并不能满足日益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社会,为此,笔者建议,可以将担保机构引入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执行担保机构是从事信用担保的中介性机构。信用担保是种以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相结合的金融中介活动中担保的中介性活动。也就是说,担保机构是以其自身信用和资产为保证行为,以增强被保证人之信用,从而获取债权人信赖的中介机构,是信用担保体系的构成要素之,担保机构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此外,从大陆法系各国对抵押不动产的执行方法来看,除了查封拍卖大都规定了强制管理。大陆法系关于强制管理的定义是指对已经查封的不动产,执行法院选择适格的管理人,依法进行保护管理,通过适当经营管理所得的收益用来清偿不能执行的债权。结合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房地产市场不断活跃,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大多以不动产形式出现,执行法院对不动产实行强制管理,在不损害其价值的前提下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例如......”。
9、“.....以收取租金对债务进行清偿,最大限度发挥担保物的作用,这种做法弥补了以往执行担保方式单债权人利益不能得以有效保护的弊病。明确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即执行担保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这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逾期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为了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利益,使执行担保中的保证变得有实际意义,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方式只能采取连带责任担保这种方式。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由债务人清偿范围和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所决定的。若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同债务人的清偿范围致若约定承担般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应该在债务人不能承擔的范围内。笔者认为,首先,明确执行和解担保是对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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