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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制度研究(论文原稿) 涉外继承制度研究(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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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区分,都选择被继承人该国的属人法予以适用。同时,继承是亲属对财产的继承,继承人的次序等均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关系的远近来确定,到世纪中期,萨维尼和曼奇尼均主张统主义。随着时间发展,该主义在欧洲大陆国家所普遍采纳。统制可以避免分割主义所带来的适用多个准据法的麻烦,便于统的处理被继承人遗产,减少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不需要识别。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及其家属的利益,但是,并不能说有利于财产所在地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关键词继承涉外遗产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之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的来确定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继承人的范围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建立在严格的人生身份关系基础之上的,是根据各种身份关系而成立的继承法律关系。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位于国外,或者引起继承发生的被继承人死亡这事实发生在国外,该法定继承就是涉外继承的范畴。各国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不样的,在现实中会发生冲突。涉外继承制度研究论文原稿。法定继承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反致,在继承问题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反致制度。关键词继承涉外遗产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之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的来确定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继承人的范围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建立在严格的人生身份关系基础之上的,是根据各种身份关系而成立的继承法律关系。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位于国外,或者引起继承发生的被继承人死亡这事实发生在国外,该法定继承就是涉外继承的范畴。各国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不样的,在现实中会发生冲突。涉外继承制度研究论文原稿。对此,各国法律冲突适用的的规则有统主义又称同制是或单制,在统制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做区分,都选择被继承人该国的属人法予以适用。同时,继承是亲属对财产的继承,继承人的次序等均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关系的远近来确定,到世纪中期,萨维尼和曼奇尼均主张统主义。随着时间发展,该主义在欧洲大陆国家所普遍采纳。统制可以避免分割主义所带来的适用多个准据法的麻烦,便于统的处理被继承人遗产,减少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不需要识别。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及其家属的利益,但是,并不能说有利于财产所在地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能力是指依法能够订立有效遗嘱的能力。遗嘱能了的准据法般认为应由当事人的属人法加以解决。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实行的个人处分,并且在遗嘱人死亡时之后按照程序应该所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属人法的范畴。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问题除法定继承之外,遗嘱继承是涉外继承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有两种基本情况种是通过遗嘱规定在其死亡后遗产有哪些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规定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立嘱能力的规定是属于当事人的属人,涉及到的法律冲突分别是动产和不动产,如何其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这都不涉及,是否应当采用统适用有关的法律准则。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遗嘱人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自由处分财产,各国的规定不相同。通过国际法的立法和实践发展来看,关于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有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使用遗嘱人死亡时或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些国家认为,继承及继承的财产是与死者住所有密切关系的,因而主张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选择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问题无人继承财产,般就是指无人继承和受遗赠人承受的财产。或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放弃的拒绝承受的遗产。在英美国家,遗产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采取的是遗产间接转移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由法院或遗嘱登记机关授权选定的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在清偿债务后将可以继承的财产再归继承人继承。此时,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的选任和权限就成为问题。另外,即使是在采取遗产直接转移制度,即被继承人旦死亡,财产就直接由被继承人继承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果被继承人是否存在尚不明确的情形下,就必须需要任命遗产管理人来查找继承人是否存在,清偿并管理遗产。关于遗产管理,存在依据继承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和依据遗产所在地法两种方法。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无人继承财产应该归国家所有,但是对国家什么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有不同的学说。继承权说国家以特殊的继承人资格来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所有权,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倡导。他认为,国家或地方团体可假定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从种程度上说,死者的遗产不是无人继承的财产,是由国家作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先占权说国家主张以无主物先占者的资格的身份来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学术观点,由法国学者魏斯倡导,认为无人继承财产应由遗产所在国取得。英国日本奥地利和多数拉美国家等也支持先占权说。英国在以往的判例中曾采用此原则解决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但是,当依继承准据法应把无人继承财产移交给被继承人本国时,它往往通过级识别用财产所在地法,即英国法取代继承准据法,以达到英国国家以先占权取得外国人的无人继承财产的目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德国国库作为最后的承受者来继承被继承人无人继承的财产。有关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法律适用的领域,我国法律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来具体细化该问题。关于无人承受遗产的准据法,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是依照何种法律确定财产为无人承受的遗产是以何种法律决定无人承受财产的归属。对于依照何种法律确定遗产无人承受,各国般主张依照继承关系本身的准据法来决定。我国立法中关于涉外继承的相关规定准据法是涉外继承冲突规范指向的法律,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冲突规范只解决具体适用哪国家的法律,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才最终实现是继承权得以实现。为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的利益,大多数国家对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权。在国际上同行的做法是根据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关于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我国法律上和司法解释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参考文献丁伟冲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高凤仙美国国际私法之发展趋势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黄进国际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黄进,何其生,萧凯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北京法律出版社,蒋茂凝,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金明国际私法教程成都川大学出版社,英莫里斯法律冲突法李东来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李浩培李浩培文选北京法律出版社,李双元中国与国际私法统化进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林欣,李琼英国际私法理论诸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刘茂春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刘素萍继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刘想树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继承论北京法律出版社,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问题除法定继承之外,遗嘱继承是涉外继承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有两种基本情况种是通过遗嘱规定在其死亡后遗产有哪些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规定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立嘱能力的规定是属于当事人的属人,涉及到的法律冲突分别是动产和不动产,如何其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这都不涉及,是否应当采用统适用有关的法律准则。涉外继承制度研究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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