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使得社会资源不能实现公平有效的配置,背离政府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其次,政府自身角色冲突。政府在项目中既扮演着投资者又扮演着监管者,对于项目合作者的选择和项目运行中的监督都掌握着决策话语权,这就很可能引发社会资本为追求不正当利益采取违法手段的情形,产生行贿受贿利益输送。再者,项目本身具有长期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社会资本在进行项目建设时,避免不了要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政府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这样双方的目的不免有冲突。所以,政府监管项目运作过程......”。
2、“.....更能创造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制定这些行政规章政策性文件的主体繁多,行政规章与政策性文件的内容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交叉重叠乃至冲突,使得具体部门在实际应用时无所适从,不清楚规范的操作流程,缺少系统有序的法律规范体系。模式下养老服务业政府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对于模式进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首先,市场交易具有局限性。如果单纯依靠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控,会使得社会资源不能实现公平有效的配置,背离政府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其次,政府自身角色冲突。政府在项目中既扮演着投资者又扮演着监管者......”。
3、“.....这就很可能引发社会资本为追求不正当利益采取违法手段的情形,产生行贿受贿利益输送。再者,项目本身具有长期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社会资本在进行项目建设时,避免不了要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政府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这样双方的目的不免有冲突。所以,政府监管项目运作过程,不仅能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更能创造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模式下养老服务业政府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年以来新型城镇化进程迅速推进,模式在养老服务业蓬勃发展,与其相匹配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4、“.....关键词模式监管养老服务业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簡介李博文,黑龙江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模式下养老服务业政府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缺乏项目效果评价机制我国模式在养老服务领域还没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效果评价机制,对于违规操作项目的主体如何惩戒与追责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关项目的纠纷,通常是根据具体争议事项来定性是行政纠纷亦或是民事纠纷,进而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若该项目纠纷中,政府为过错方,存在不适当的监管行为,则应对政府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5、“.....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追责。改善模式下养老服务业政府监管的法律建议为了模式的健康良好发展,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模式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努力探索符合国情的监管模式,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完善模式的监管法律体系完善模式的监管法律体系,首先就要制定部专门立法,对模式的运行予以全方位保障,系统化规定模式的各个阶段,明确养老服务监管内容操作流程以及监管主体等,明确被监管者的权利救济方式,充分保障被监管者的利益诉求。保障整个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的各个阶段有法可依,并完善与模式有关的法律规范......”。
6、“.....解决各地方法规相互重叠交叉的问题。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明确模式的监管主体,建立专门独立的监管机构。让机构自主运行且有独立资金来源,中立且公正的进行模式监管。全国各地的养老项目都可以上传至监管机构的网站,彼此之间共享项目信息交换运行数据,并且社会公众可以在网上对项目提供的服务直接进行评价,运行良好的项目直接在网上分享成功经验以供其他地区的项目学习。建立责任追究与效果评价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若违反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职责或其他法定事项,对项目监管主体的过错进行分类评级,并规定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7、“.....同时建立项目效果评价机制,有效地整合项目进展信息,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对公众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让公众有切实的参与感,并表扬肯定运行效果良好的项目,良性促进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参考文献程佳溢我国模式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辽宁大学,邢鸿飞,马西莎我国项目运行中政府监管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与法,。后来模式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被世界各国广泛学习,并引入中国。模式下养老服务业政府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缺乏项目效果评价机制我国模式在养老服务领域还没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效果评价机制......”。
8、“.....有关项目的纠纷,通常是根据具体争议事项来定性是行政纠纷亦或是民事纠纷,进而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若该项目纠纷中,政府为过错方,存在不适当的监管行为,则应对政府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但没有特殊的约束机制,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追责。改善模式下养老服务业政府监管的法律建议为了模式的健康良好发展,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模式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努力探索符合国情的监管模式,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完善模式的监管法律体系完善模式的监管法律体系,首先就要制定部专门立法......”。
9、“.....系统化规定模式的各个阶段,明确养老服务监管内容操作流程以及监管主体等,明确被监管者的权利救济方式,充分保障被监管者的利益诉求。保障整个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的各个阶段有法可依,并完善与模式有关的法律规范,细化模式的法律,解决各地方法规相互重叠交叉的问题。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明确模式的监管主体,建立专门独立的监管机构。让机构自主运行且有独立资金来源,中立且公正的进行模式监管。全国各地的养老项目都可以上传至监管机构的网站,彼此之间共享项目信息交换运行数据,并且社会公众可以在网上对项目提供的服务直接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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