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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研究(论文原稿)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研究(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2-08-20 07:26:50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研究(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也使精神损害赔偿与当事人的预期不符。完善国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完善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般贯彻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要求法官按照高度的逻辑来检验证据查明事实。但是,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由于对过错行为的理解程度和对证据的掌握程度不尽相同,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自然差异,受害者难以证明所有不法行为和过错,更高证明标准将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应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出发,在衡量当事人证明能力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减轻处于不利地位方配偶的责任。因此,此类案件应采用较高盖然性的标准,只要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够推断出待证事实成立的概率比不成立的概率要大,证据便可以被采纳。除此之外,过错方会想方设法隐瞒其所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更加大对方的取证难度。综上考虑,遭受损害的方配偶的证明责任过重。此外,由于婚姻与当事人密切相关,涉及人的情感,公共秩序等,法官的内心确信要达到更高的要求,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产生损害结果。正是鉴于上述因素,我国对于该制度适用情形的证明标准和般侵权行为相比要更为严格,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体现这点。家庭暴力是指对人身权利的侵犯......”

2、“.....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是指配偶方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起达到定的期间。虐待是指配偶方经常向对方施加暴力。对于重婚,我们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根据学界通说,重婚般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的行为。可以看出,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标准必须达到持续,此证明标准要求受损害方证明对方违法行为的长期性,毫无疑问,这加重其举证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原稿。由于过错方的行为具有隐私性,受害方在取证过程中会进行大量的偷录偷拍。如何认定通过这些途径取得证据的效力成为当前的大难题。在离婚诉讼中,通过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是直接证据的主要形式,味否定这些证据的效力,不能真正起到救济受害方的目的,味承认其效力,也会造成非法取证盛行。因此,要在这之间取舍。调查取证的行为如果触犯了为我国宪法所保护与认可的权利,如人格权时,对于证据的效力,应该持否定态度。如果只是违背实体法律,对于证据的效力应该予以认可。除此之外,过错方会想方设法隐瞒其所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更加大对方的取证难度。综上考虑,遭受损害的方配偶的证明责任过重。此外,由于婚姻与当事人密切相关,涉及人的情感......”

3、“.....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产生损害结果。正是鉴于上述因素,我国对于该制度适用情形的证明标准和般侵权行为相比要更为严格,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体现这点。家庭暴力是指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包括通过伤害拘禁等方式侵害对方的生命權健康权等。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是指配偶方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起达到定的期间。虐待是指配偶方经常向对方施加暴力。对于重婚,我们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根据学界通说,重婚般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的行为。可以看出,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标准必须达到持续,导致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官的个人偏好。此外,考虑到配偶之间复杂的感情因素,也使精神损害赔偿与当事人的预期不符。完善国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完善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般贯彻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要求法官按照高度的逻辑来检验证据查明事实。但是,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由于对过错行为的理解程度和对证据的掌握程度不尽相同,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自然差异,受害者难以证明所有不法行为和过错,更高证明标准将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应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出发,在衡量当事人证明能力的基础上......”

4、“.....减轻处于不利地位方配偶的责任。因此,此类案件应采用较高盖然性的标准,只要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够推断出待证事实成立的概率比不成立的概率要大,证据便可以被采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考虑的因素包括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方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地点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原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关于是否将情感因素纳入考量范围,方面,在此问题上,只有配偶双方感触最大,法官只能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去进行主观认知。另方面,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样有具体详细的赔偿标准,感情因素不能利用理性分析。因而,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当把过有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作为主要赔偿标准,同时也将违法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纳入考虑范围。摘要当今社会,婚姻是个不能缺少的要素。自古以来,婚姻家庭矛盾多通过内部协商解决,法律甚少介入。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家庭法律通过不断完善,已经得到了质的飞跃。新婚姻法的出台,标志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诞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公布,又对该制度作了补充规定。该制度有利于救济遭受损害的方当事人,维护婚姻家庭与社会稳定。然而,该制度诞生多年以来,所解决的纠纷数量较少......”

5、“.....本文对该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关于是否将情感因素纳入考量范围,方面,在此问题上,只有配偶双方感触最大,法官只能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去进行主观认知。另方面,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样有具体详细的赔偿标准,感情因素不能利用理性分析。因而,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当把过有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作为主要赔偿标准,同时也将违法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纳入考虑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原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考虑的因素包括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方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地点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确定该制度的内容是过错方由于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而给对方造成的财产与精神损失。该制度中的财产损害赔偿与般民事侵权赔偿致,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直接适用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而且此领域审判经验丰富,争议较少。而该制度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与般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差别,其发生在配偶双方之间,具有复杂的情感因素,且涉及到家庭伦理。同时,司法解释较为概括抽象,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官的个人偏好。此外......”

6、“.....如今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导致了公众不知道自己是否享受这项权利,网络运营商商和法官在实务过程中会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请求。对于没有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按照现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对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账号,应当分为个部分,賬户中的金额应当继承,但是对于账号里面的日志照片等如果有被继承人的遗嘱便可进行继承若没有则不能被继承,这是基于保护隐私权的考量第个部分则为账号本身,其人身属性是不能通过约定所磨灭的,网络上的信息交流是虚拟的,账号被继承,其他网络用户是不能知悉的,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认为账户本身不能被继承。另方面,网络运营商缺乏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应当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网络运营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与社会责任,在规范网络运营商行为的同时,还要明确网络运营商在继承或者虚线纠纷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网络运营商方面网络运营商在及成果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中间人,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服务提供的服务器上面,所以网络运营商需要将其控制下的网络虚拟财产移交相关继承人......”

7、“.....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关系中,形成了由继承人网络服务提供商被继承人的个方结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该关系中处于中间位臵,即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发挥着纽带作用。为了构建个有序的网络环境,必须要有网络运营商的积极参与以及有序的活动,不仅需网络运营商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同时也需要有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管,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尊重网络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请求权的保护。网络用户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财富的数量以及种类都在逐渐增加,因此遗嘱的意义以及价值日益显著,不仅更符合个人意愿也有利于遗产纠纷案件的减少,进步维护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社会公众应当摒弃陈旧的观念,重视自我财产的保护,在这个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的时代,虚拟财产的继承中,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的日志以及照片视频都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明确是否可以被继承,既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也可以为后世保存记忆,有利于情感的维系。这是个互联网下的时代,公众的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公众在网络上抒发感情与他人联络购买商品开办网店甚至存储现金。越来越多的财产都会在网络这个平台上,若不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8、“.....这就与我们宪法以及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百十条的规定相悖。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是当代互联网那个进军人类生活中涌现出的新兴问题,这对继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时代挑战,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不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的支持,如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现实与法制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另方面也需要运营商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营造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能够有定的权利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这类财产继承的更多的是种回忆,种社会关系之间复杂的感情因素,也使精神损害赔偿与当事人的预期不符。完善国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完善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般贯彻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要求法官按照高度的逻辑来检验证据查明事实。但是,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由于对过错行为的理解程度和对证据的掌握程度不尽相同,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自然差异,受害者难以证明所有不法行为和过错,更高证明标准将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应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出发,在衡量当事人证明能力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减轻处于不利地位方配偶的责任。因此......”

9、“.....只要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够推断出待证事实成立的概率比不成立的概率要大,证据便可以被采纳。除此之外,过错方会想方设法隐瞒其所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更加大对方的取证难度。综上考虑,遭受损害的方配偶的证明责任过重。此外,由于婚姻与当事人密切相关,涉及人的情感,公共秩序等,法官的内心确信要达到更高的要求,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产生损害结果。正是鉴于上述因素,我国对于该制度适用情形的证明标准和般侵权行为相比要更为严格,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体现这点。家庭暴力是指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包括通过伤害拘禁等方式侵害对方的生命權健康权等。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是指配偶方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起达到定的期间。虐待是指配偶方经常向对方施加暴力。对于重婚,我们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根据学界通说,重婚般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的行为。可以看出,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标准必须达到持续,此证明标准要求受损害方证明对方违法行为的长期性,毫无疑问,这加重其举证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原稿。由于过错方的行为具有隐私性,受害方在取证过程中会进行大量的偷录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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