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行为,拒绝将附有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纳入般破产财产用于偿还债务。而且,即使是预告登记权利人之前对义务人的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依然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配合其完成本登记。这种破产保护效力有力地维护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实现,但我国并没有破产保护效力的规定,本文主张在立法中完善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之规定,以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变动请求权得以实现。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权利顺位保全效力。预告登记产生顺位保全效力的前提是该国立法将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义务人中间处分行为效力认定为有效。此时,中间处分行为产生的物权和不动产上记载的预告登记所保全的物权之间才会产生物权冲突,需要运用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先的预告登记行为保全自己推进本登记以实现物权的目的。但是我国立法认为预告登记后义务人再次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这立法模式虽然全面保障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但是也影响了附有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再交易,不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本文主张将义务人中间处分行为立法模式改为相对无效立法模式,即中间处分行为在不影响预告登记权利人实现其债权的前提下,中间处分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这个立法模式前提下,可以完善预告登记权利顺位保全效力,以更好地兼顾不动产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物权保护的价值研究论文原稿。综上,本文认为现行预告登记制度在全面协调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完善,对义务人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判定标准过于绝对和单,严重影响了附有预告登记不动产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阻碍了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发展,不符合我国现行经济发展状态,应当及时加以调整。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展开第,转变我国对预告登记义务人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效力认定标准,即采用相对无效的判断标准,摒弃绝对无效的标准,以期实现不动产交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第,补充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定,在权利保全效力和预警效力的基础上增加顺位保全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这样的法律效力规定更符合现行经济发展状况,也能更加全面地保护不动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物权保护的价值研究论文原稿。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权利顺位保全效力。预告登记产生顺位保全效力的前提是该国立法将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义务人中间处分行为效力认定为有效。此时,中间处分行为产生的物权和不动产上记载的预告登记所保全的物权之间才会产生物权冲突,需要运用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先的预告登记行为保全自己推进本登记以实现物权的目的。但是我国立法认为预告登记后义务人再次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这立法模式虽然全面保障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但是也影响了附有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再交易,不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本文主张将义务人中间处分行为立法模式改为相对无效立法模式,即中间处分行为在不影响预告登记权利人实现其债权的前提下,中间处分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这个立法模式前提下,可以完善预告登记权利顺位保全效力,以更好地兼顾不动产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破产保护效力。在域外,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在本国预告登记制度立法中,均将预告登记具备破产保护效力进行明文规定。所谓破产保护效力,是指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时,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就先前的预告登记行为对抗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拒绝将附有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纳入般破产财产用于偿还债务。而且,即使是预告登记权利人之前对义务人的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依然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配合其完成本登记。这种破产保护效力有力地维护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实现,但我国并没有破产保护效力的规定,本文主张在立法中完善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之规定,以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变动请求权得以实现。关键词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中间处分行为顺位保全效力破产保护效力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尹惠,女,汉族,甘肃定西人,西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物权保护的价值研究论文原稿。参考文献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日我妻荣新版新法律学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龙文民法物权实物研究台北汉林出版社,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展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蒋伟强不动产预告制度登记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同时,通过对上述观点的简单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学者在探讨预告登记制度内涵时,通常会从它的担保作用制度目的等方面展开,这也引出了本文的研究内容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究竟应当包括几个方面检索我国现行立法,发现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可见于物权法第条,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我国对预告登记制度表述为,不动产交易当事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或者其他物权变动协议时,当事人为保证将来实现物权,双方依照协议约定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义务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附有预告登记不动产的,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第人也不得主张自己交易的善意以此抗辩预告登记权利人的物权。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可以得出,在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保全权利人债权实现和对第人的预警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物权保护的价值研究论文原稿。参考文献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日我妻荣新版新法律学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龙文民法物权实物研究台北汉林出版社,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展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蒋伟强不动产预告制度登记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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