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者提出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规定按税收协定享受低税率待遇的纳税人,必须是税收协定缔约方税收居民,并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后者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强调了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申请人与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税所得所有人的致性。根据后者,受益所有人必须是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企业团体或个人。且在税收协定中,通常只有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申请人构成受益所有人的,税务机关才会认可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以侵蚀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方式避税部分非居民企业采取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或被投资企业列支不合理费用等方式,变相侵蚀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利润间接转移到境外非居民企业。如此......”。
2、“.....非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亦相应减少,进而承担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负。隐性分配方式避税的反避税应根据具体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避税行为研究论文原稿。运用隐性分配方式避税与反避税的方法采用隐性分配方式避税,不是基于税收协定及免税规定,而是旨在隐秘分配行为。就其实质而言不是避税而是逃税,目前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以对外借款的方式避税以借款方式分配股息避税,表现为两个层面。第个层面是,居民企业仅将应分配的股息红利作为向股东或其他境外企业借款,计入居民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资金汇出后不做任何管理,造成虚高不下的往来账金额。第个层面避税较彻底。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或个人借款后,境外借款企业注销,款项无法收回。如果操作成功,不但可以规避股息红利所得税......”。
3、“.....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居民企业须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转增资本的方式避税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用年及以后实现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还是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送股,其中属于外国投资者享有的部分,应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若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目前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后,并未到税务机关进行注册资本的税务登记变更,亦不申报扣缴预提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又分为两种类型,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该场所或有联系或无联系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目前,非居民企业对中国境内股息红利所得税税款的规避,多是针对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股息红利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进行的筹划。即在纳税情形基础上的税收筹划。运用隐性分配方式避税与反避税的方法采用隐性分配方式避税,不是基于税收协定及免税规定,而是旨在隐秘分配行为。就其实质而言不是避税而是逃税......”。
5、“.....表现为两个层面。第个层面是,居民企业仅将应分配的股息红利作为向股东或其他境外企业借款,计入居民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资金汇出后不做任何管理,造成虚高不下的往来账金额。第个层面避税较彻底。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或个人借款后,境外借款企业注销,款项无法收回。如果操作成功,不但可以规避股息红利所得税,亦可以将借款金额作为坏账损失在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居民企业须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转增资本的方式避税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用年及以后实现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还是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送股,其中属于外国投资者享有的部分,应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若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目前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后,并未到税务机关进行注册资本的税务登记变更,亦不申报扣缴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避税行为研究论文原稿。以侵蚀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方式避税部分非居民企业采取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或被投资企业列支不合理费用等方式,变相侵蚀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利润间接转移到境外非居民企业。如此,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减少,非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亦相应减少,进而承担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7、“.....非居民企业将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避税地全资子公司,达到降低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税率的目的。例如,美国公司,已经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全部股权。该公司在香港地区拥有全资子公司,公司将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针对这种避税,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多个文件,通过对受益所有人的资格认定加以规范。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前者提出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规定按税收协定享受低税率待遇的纳税人,必须是税收协定缔约方税收居民,并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后者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强调了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申请人与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税所得所有人的致性。根据后者......”。
8、“.....且在税收协定中,通常只有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申请人构成受益所有人的,税务机关才会认可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该项筹划的基本前提是,子公司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汇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避税地不再对该项收入征税或即使征税,税率应小于因税收筹划节省的税率差。如果避税地的征税率与节省的税率相差不大,则避税失去意义。目前,非居民企业利用受益所有人避税过程中,表现的主要问题多围绕避税地子公司产生。是避税地子公司取得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后,在较短时间内将其全部或大部分向第国居民支付或派发是子公司没有或几乎没有经营活动是子公司即使成立了实体公司,但其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与股息红利所得数额难以匹配是子公司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几乎没有控制权及处置权......”。
9、“.....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避税行为研究论文原稿。该种避税方法产生的原因在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税,与此相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月日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的所投资居民企业实现的股息红利征收预提所得说,但财税号文件仍然有效。因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和非居民个人投资者股息所得税收待遇的不同,为非居民投资者由企业转换为个人逃避中国税收提供了政策空间。如上例,美国公司,计划投资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可不选择利用避税港避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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