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可公开进行意见或决定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关于描述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依据的说明证人可出席文件可向审查机构批露。对质疑的理由进行评价和做出有关决定的可能性对违反本协定行为的纠正或对所受损失或损害的赔偿,此类赔偿可限于为准备投标书或抗诉所需的费用。为保护商业利益和所涉及的其它利益,质疑程序通常应及时完成。上述操作性很强的规则值得我们借鉴。对政府采购法条的分析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上述内容可见。,超出授权范围的质疑内容部分仍应由采购人答复。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分析论文原稿。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中的重要申诉制度。在政府采购的招标阶段,因供应商投标资格投标标准或投标保证金等事项会时常发生争议。而招标采购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供应商不能对此时所发生的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另方面,在这个阶段,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尚未成立合同,因此般对争议也缺乏民事请求权的基础因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由上可见,质疑与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政府采购法中的质疑相关法条分析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疑问。我国政府采购法条规定了质疑的相关内容。摘要质疑和投诉程序被规定为司法解决途径的前置程序。本文通过分析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质疑和投诉程序可见,尽管程序的设计是为给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途径,而实际上其中的些规定是不尽如人意的,需要进步的完善。关键词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我国政府采购法第章规定了采购询问采购质疑与采购投诉。其次,法定的救济时效到底是个工作日还是没有确定期限政府采购法条中对个工作日时效的表述用的是可以。我们知道,可以与应当在法律上是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表述方法。授权性规范是种权利的表述,而对于权利是可以有选择权的。因此,前述的可以在个工作日内提出,是供应商的种权利,并不是供应商应当履行或应当执行的法定期间。由于该规范是授权性规范,则供应商在什么时间提出或不提出救济,怎样寻求救济,选择的权利应当在供应商。也就是说,供应商可以在个工作日之内提出质疑,也可以不在个工作日之内提出,这是供应商的权利。这样,该条的质疑时效期限的规定就成了无期限的规定。如果是想把质疑的期限规定为义务性规范,规定为应当履行的法定期间,正确的表述是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第,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方采购人作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处理机构是否合适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方。而质疑是供应商对采购人的行为有疑问而提出的。采购人审查自己的行为有不妥时能在多大程度上做到公正和无私呢这就像让个球员来裁判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犯规,任何人都可以想见这样个荒谬的规则只能产生个荒谬的结论。的政府采购协议中规定,质疑事项应由家法院或对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其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我国应当借鉴上述规定。质疑处理机构的独立和公正是保证质疑程序公正的前提和关键。现在,让采购人作为处理质疑的主体,即便其它方面规定得再完善,也很难得到个公正的结论,供应商也不可能由此得到个满意的答案。摘要质疑和投诉程序被规定为司法解决途径的前置程序。本文通过分析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质疑和投诉程序可见,尽管程序的设计是为给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途径,而实际上其中的些规定是不尽如人意的,需要进步的完善。关键词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我国政府采购法第章规定了采购询问采购质疑与采购投诉。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中的重要申诉制度。在政府采购的招标阶段,因供应商投标资格投标标准或投标保证金等事项会时常发生争议。而招标采购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供应商不能对此时所发生的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另方面,在这个阶段,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尚未成立合同,因此般对争议也缺乏民事请求权的基础因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由上可见,质疑与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政府采购法中的质疑相关法条分析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疑问。我国政府采购法条规定了质疑的相关内容。然而,质疑的答复即便按时给出了,如果没有个处理质疑的基本规则作为处理依据,所做出的答复又有多严谨和令人信服呢上述条文中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采购人接受质疑所承担的义务。除此之外,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其它法条里再也看不见有关处理质疑的义务性规范。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如果质疑事项审查机构不是法院,则应按下列程序规则执行可在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前听取参加人的意见参加人可被代表和陪同参加人应可参加所有程序诉讼程序可公开进行意见或决定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关于描述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依据的说明证人可出席文件可向审查机构批露。对质疑的理由进行评价和做出有关决定的可能性对违反本协定行为的纠正或对所受损失或损害的赔偿,此类赔偿可限于为准备投标书或抗诉所需的费用。为保护商业利益和所涉及的其它利益,质疑程序通常应及时完成。上述操作性很强的规则值得我们借鉴。对政府采购法条的分析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上述内容可见。,超出授权范围的质疑内容部分仍应由采购人答复。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分析论文原稿。商业秘密。本条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答复质疑的内容,其规定内容和程序也并不复杂。而实践中还是经常发生供应商不能按时得到答复信息的情形。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供应商投诉与诉讼的可能,也容易使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加深。理机构提出质疑的救济时效。既然法律规定了供应商也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那么方便合理的行使权利还应当有个期限。如果不明文规定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供应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任何时间乃至多年后也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显然是违背般法理的。作为部严谨的法律应当避免这种缺漏。机构有权答复的范围要大,法律又赋予供应商对接受质疑主体的选择权。因此最终的答复还是要在采购人那里。那么就没有必要让采购代理机构再作为接受质疑的主体了。这样不但起不到更加公正或提高效率的作用,反而使得质疑程序增加了无谓的繁琐。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审查质疑的主体是没有必要的。商业秘密。本条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答复质疑的内容,其规定内容和程序也并不复杂。而实践中还是经常发生供应商不能按时得到答复信息的情形。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供应商投诉与诉讼的可能,也容易使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加深。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分析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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