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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善意与无过失辨析(论文原稿) 民法上的善意与无过失辨析(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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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后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相对人没有权利,即为善意。豎可以看到,积极观念说从行为人认识论角度出发,其对善意的要求更为苛刻,必须排除所有怀疑,而消极观念说则不需要。笔者认为,应采纳消极观念说,主要从以下个方面考虑其,从法经济学视角下效率指标来考量。站在以效率为支撑的鼓励交易原则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主体需要通过交易来促进生产资料与要素的流通,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臵,以此推动各种要素的价值从隐性状态转化为显性状态,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立法目的与市场经济的目标是致的,是鼓励市场主体从事更多的交易活动,如果采积极观念说,必然增加相对人注意义务,在定程度上不利于交易高效率的实现,这与鼓励交易原则背道而驰。违反了建立在市场经济行为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因此,法律不能贸然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定为非善意,而应从多方面考虑,尽可能的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从法经济学角度下成本指标来考量。法律成本最小化和法律效益最大化成为法律生产和法律消费追求的最重要目标。因此每项法律制度都应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法律之所以设定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其真正价值并不在这些规定本身,而是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值。波斯纳曾指出法律制度中许多原则和制度最好被理解和解释为促进资源的有效配臵而努力。豏而善意作为种主观状态,存在于行为人心中,若采纳积极观念说将导致实践操作的困难,举证人即使耗费大量的成本亦不定能证明行为人的这心态,并且法官在裁判时亦不容易进行裁判,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将造成所谓投入与产出的重大差距,亦不符合善意制度本身设立的初衷。其,从当下的现有态势来看。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容量无限扩大,交易频率无限加快,交易偶然性骤然上升,如果采积极观念说,要求当事人就每笔交易去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范围,这是种与现实生活背道而驰的虚构。因此,笔者主张采纳消极观念说,即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或不应知其行为欠缺法律依据,即应推定为善意。以使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配臵达到平衡体现公平,真正的发挥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民法上的善意与无过失辨析论文原稿。因此,无过失与善意样,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种主观状态,并且都能因该主观状态的存在而免除些民事责任。两者紧密联系,例如,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行为欠缺法律依据,般也表明行为人是没有过失的。所以许多学者在论述时多将者等同,称之为善意无过失。但笔者认为,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善意是指行为人要具有诚实信用的心态,是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来评价的,而无过失则是指具有适当的谨慎注意义务,是从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主观状态来看的。因此,两者关注的角度不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善意是从积极意义上使用,无过失是从消极意义上使用。在紧急避险中,只能说避险人是出于善意实施避险行为造成定的损害后果,而不能说行为人是无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豒当然,善意与无过失的这区分,若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并无多大实益,但如果将其放在无权代理制度中分析,则能看出这区别的重要意义。下文将详述之。无过失与善意在民法语境下的区分无过失是与过失相对的,因此在探讨无过失之前,笔者先对过失作简要论述。在传统民法上,过失被分为种重大过失,指行为人欠缺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般知识经验人处理实务时所用的注意,即违反善良管理人义务轻微过失则是指缺少极谨慎勤勉和精细的注意。豑显然,无过失便是行为人未违反这种义务的主观状态,也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的事实并不知情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民法上的善意与无过失辨析论文原稿。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主观状态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是指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从而享有定权利承担定义务的民事主体。由于表见代理存在相对人足以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故相对人主观上必然是善意的,其不知且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那在善意情形下,是否考虑相对人的过失问题,对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是重大过失也要保护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要保护的是正当的信赖,不能保护缺乏客观基础的信赖,有过失则不应受到保护。豓如前所述,善意和无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将两者混为谈。笔者认为,仅有相对人的善意并不必然成立表见代理,相对人主观上必须是无过失。例如,无权代理人出示了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交易行为,这并不必然构成表见代理,仍然可能成立无权代理,因为仅有权利外观并不意味着相对人无过失。有的学者指出,在特定情形下,虽然已经具备了权利外观,但相对人仍然负有审查义务这也是将相对人无过失作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主要意义所在。豔概括而言,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相对人有审查义务第,在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相对人利益影响较大时,相对人不能轻易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第,相对人之前未与无权代理人订立过合同的,相对人应该对之进行审查。第,需要支付预付款或定金的。在这些情形下,个理性的经济人都应该谨慎为交易行为,否则他即使是善意的,主观上仍然存在过失,无权代理的后果仍然由其承担。无过失与善意在民法语境下的区分无过失是与过失相对的,因此在探讨无过失之前,笔者先对过失作简要论述。在传统民法上,过失被分为种重大过失,指行为人欠缺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般知识经验人处理实务时所用的注意,即违反善良管理人义务轻微过失则是指缺少极谨慎勤勉和精细的注意。豑显然,无过失便是行为人未违反这种义务的主观状态,也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的事实并不知情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因此,无过失与善意样,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种主观状态,并且都能因该主观状态的存在而免除些民事责任。两者紧密联系,例如,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行为欠缺法律依据,般也表明行为人是没有过失的。所以许多学者在论述时多将者等同,称之为善意无过失。但笔者认为,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善意是指行为人要具有诚实信用的心态,是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来评价的,而无过失则是指具有适当的谨慎注意义务,是从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主观状态来看的。因此,两者关注的角度不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善意是从积极意义上使用,无过失是从消极意义上使用。在紧急避险中,只能说避险人是出于善意实施避险行为造成定的损害后果,而不能说行为人是无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豒当然,善意与无过失的这区分,若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并无多大实益,但如果将其放在无权代理制度中分析,则能看出这区别的重要意义。下文将详述之。关键词善意无过失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善意在民法原理中涵义之我见法经济学视野下善意内涵之考量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及后果的种主观状态,是民法学原理中个重要范畴。善意,起源于罗马法,意为不知情,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种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所有物返还之诉。豍但对于善意的具体内涵,学界至今仍众说纷纭,主要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前者认为。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后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相对人没有权利,即为善意。豎可以看到,积极观念说从行为人认识论角度出发,其对善意的要求更为苛刻,必须排除所有怀疑,而消极观念说则不需要。笔者认为,应采纳消极观念说,主要从以下个方面考虑其,从法经济学视角下效率指标来考量。站在以效率为支撑的鼓励交易原则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主体需要通过交易来促进生产资料与要素的流通,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臵,以此推动各种要素的价值从隐性状态转化为显性状态,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立法目的与市场经济的目标是致的,是鼓励市场主体从事更多的交易活动,如果采积极观念说,必然增加相对人注意义务,在定程度上不利于交易高效率的实现,这与鼓励交易原则背道而驰。违反了建立在市场经济行为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因此,法律不能贸然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定为非善意,而应从多方面考虑,尽可能的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从法经济学角度下成本指标来考量。法律成本最小化和法律效益最大化成为法律生产和法律消费追求的最重要目标。因此每项法律制度都应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法律之所以设定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其真正价值并不在这些规定本身,而是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值。波斯纳曾指出法律制度中许多原则和制度最好被理解和解释为促进资源的有效配臵而努力。豏而善意作为种主观状态,存在于行为人心中,若采纳积极观念说将导致实践操作的困难,举证人即使耗费大量的成本亦不定能证明行为人的这心态,并且法官在裁判时亦不容易进行裁判,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将造成所谓投入与产出的重大差距,亦不符合善意制度本身设立的初衷。其,从当下的现有态势来看。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容量无限扩大,交易频率无限加快,交易偶然性骤然上升,如果采积极观念说,要求当事人就每笔交易去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范围,这是种与现实生活背道而驰的虚构。因此,笔者主张采纳消极观念说,即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或不应知其行为欠缺法律依据,即应推定为善意。以使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配臵达到平衡体现公平,真正的发挥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民法上的善意与无过失辨析论文原稿。摘要善意和无过失是民法学上评价民事主体行为时主观状态的重要标准,两者紧密相连,却又不完全相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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