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机关有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依法自行执行而对于禁止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内容,则必须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否则,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将构成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然而现实中,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导致个别地方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违反法律的行为听之任之。此外,明确司法独立原则是孟德斯鸠的又重大理论贡献。相对于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司法独立理念非常清晰明确,他强调司法独立是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意味着结束封建司法专横的局面,资产阶级能从封建统治阶级那里分得更多的权力,使其政治经济利益获得更多保障,这对于资产本主义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这理论在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方面仍具有强大的指导作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键区别依照孟德斯鸠的论述司法权应完全独立,由法院和陪审官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和法官地位平等,同时司法机关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行政权则由君主掌握,可以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甚至无须提出法案。孟德斯鸠权分立理论的内涵孟德斯鸠是权分立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主张立法权代表国家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代表制定法律,同时将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使贵族和平民可以相互制约自我保护行政权由君主掌控,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通过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法院专掌司法权,由人民阶层选举产生,法官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通过如此分配,使种权力和个机关互相制约互相均衡,从而保障政治自由。孟德斯鸠的理论贡献主要在于明确阐述了权力制衡原理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条经验。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个人或同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同个人或是由重要的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机关行使这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切便完了。要防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制衡,在权力合法运用的范围内,立法权和行政权又彼此分离,这无疑迈出了历史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步。行政权鲜明的主动性我国的行政权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权服务于立法权,行政权对立法权不存在所谓的制衡。行政权与司法权相比较,最显明的特征是行政管理所具有的主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般无需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司法权相反,人们普遍认为,行政机关不能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对公民权益遭受侵害视而不见。对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社会环境的治理,以及各种灾害的预防和消除,综合国力的增强,政府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众所周知,在传统体制下,政府直扮演着全能的角色,行政管理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包,以至于行政权对社会的直接干预越来越多,即使是严格实行权分立的国家,行政权的行使也呈现扩张的趋势。然而与这种发展趋势联系最为密切的是,人们既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和良好的福利,又要求对行政权力的扩大进行有效监督,以及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实施完备的法律救济。因此,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也就逐渐成为历史发展之必然趋势。孟德斯鸠权分立理论的内涵孟德斯鸠是权分立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主张立法权代表国家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代表制定法律,同时将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使贵族和平民可以相互制约自我保护行政权由君主掌控,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通过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法院专掌司法权,由人民阶层选举产生,法官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通过如此分配,使种权力和个机关互相制约互相均衡,从而保障政治自由。孟德斯鸠的理论贡献主要在于明确阐述了权力制衡原理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条经验。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个人或同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同个人或是由重要的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机关行使这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切便完了。要防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制衡,在权力合法运用的范围内,立法权和行政权又彼此分离,这无疑迈出了历史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步。论三权分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论文原稿。此外,明确司法独立原则是孟德斯鸠的又重大理论贡献。相对于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司法独立理念非常清晰明确,他强调司法独立是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意味着结束封建司法专横的局面,资产阶级能从封建统治阶级那里分得更多的权力,使其政治经济利益获得更多保障,这对于资产本主义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这理论在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方面仍具有强大的指导作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键区别依照孟德斯鸠的论述司法权应完全独立,由法院和陪审官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和法官地位平等,同时司法机关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行政权则由君主掌握,可以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甚至无须提出法案。论三权分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论文原稿。行政权超越司法权现代法治国家遵循依法行政越权无效的原则,即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越司法权。但在实践中,行政权超越司法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最明显的例子多存在于行政强制执行方面。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保证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的贯彻执行,在定范围内拥有强制执行权。但是行政机关执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是有所限制的,大多数行政机关均无权直接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强制性措施。对于行政机关有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依法自行执行而对于禁止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内容,则必须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否则,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将构成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然而现实中,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导致个别地方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违反法律的行为听之任之。实践中还有另外种情形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司法权才进入程序。司法权的介入可以是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或是行政审判。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均不能直接制约行政权,具体说是指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才进入程序的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不能作出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相悖的裁判。然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审判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虽然要同时受到管辖权起诉期限起诉主体等方面的限制,但是行政审判可以有条件的作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致的裁判。也就是说,司法权此时仍然可以发挥制约行政权的作用。论三权分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论文原稿。摘要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政权组织形式的指导原则之,对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本文介绍了权分立理论的历史沿革,由孟德斯鸠的观点引出对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特点及相互联系的分析,明确权分立理论中两者的关系,并且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进步阐明了权分立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分权制衡司法权行政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权分立理论的历史沿革权分立理论的思想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就提出了由人组成最高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同时在个不同等级的公民阶层中选人组成立法机构。柏拉图的高足亚里士多德则在其著作政治学书中最早提出了分权思想,即将政府的机能分为个要素立法机能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实践中还有另外种情形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司法权才进入程序。司法权的介入可以是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或是行政审判。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均不能直接制约行政权,具体说是指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才进入程序的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不能作出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相悖的裁判。然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审判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虽然要同时受到管辖权起诉期限起诉主体等方面的限制,但是行政审判可以有条件的作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致的裁判。也就是说,司法权此时仍然可以发挥制约行政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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