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骗取公司按照换货订单中更换后的收货信息向其再次发货的服装类图书类玩具类箱包类等类型商品共计余件。经鉴定,上述被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元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认定上如何区分论文原稿。评析意见本案是起在罪名认定上有认识分歧的案件。被告人李在长达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先后多次登陆公司购物网站,并利用公司网购系统漏洞,骗取公司巨额财物。不可否认的是,被告人李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收货人信息并隐瞒未付款真相的手段,在客体上也侵犯了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对于本案的定性之所以产生分歧,方面是因为对本案中原始购物订单及换货订单是否能够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识不同,另方面是因为对被告人李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市场经济秩序认识不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认定上如何区分论文原稿。摘要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进行诈骗是否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啥同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如何理解和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往往产生分歧。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进行诈骗是否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如何理解和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往往产生分歧。首先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应限于经济合同,且被害人方必须基于对合同内容的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骗取财物的主要手段应是利用了经济合同。笔者不否认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应为经济合同,但对行为人在骗取财物过程中合同所起的作用有不同的意见。我国刑法第百十条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罪状表述并未对合同所起的作用作出明确规定,且我国刑法第百十条第款第项规定了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形,但此种情形下被害人方对于合同记载的商品种类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关键性内容并未产生认识,只不过因为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恶意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而使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因此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来看,合同诈骗罪并非必然要求被害人基于对合同内容的认识而处分财产。至于合同所起的作用问题,笔者认为该问题不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前臵问题。只要行为人在骗取财物过程中利用了经济合同,并且骗取财物的行为破坏了合同双方对彼此持有的基本信任关系,违背了国家对合同管理制度設臵的初衷,就已经符合了合同诈骗罪中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基本要求。另外对合同的认定应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合同在签订后存在变更内容后又继续履行的情况,只要是基于同事由作出的要约和承诺,均应视为份合同。其次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市场经济秩序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此处的市场应为有形的市场,笔者认为不应作此限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交易的迅速发展,我国目前有大量交易行为发生在虚拟网络平台,其与发生在实体有形市场上的交易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对此也应囊括在市场范围之内。此外,认定行为是否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还应评判涉案财物的性质和特征等情况。如果行为针对的对象在性质上属于商品,在特征上具有流通性,那么骗取具有上述性质和特征的物品,后果肯定是阻断了上述物品在市场中的正常流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就造成了定破坏。本案中,被告人李在公司网购系统平台上提交原始购物订单,意味着双方就买卖合同己达成合意,合同已然签订成立。后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第次向被告人李发货,此为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但被告人李对原始订单中的商品恶意拒收,并要求换货,在公司看来,此为被告人李变更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该公司缘于网购系统存在漏洞,遂同意被告人李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再次向被告人李发货,此为变更合同内容后再次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上,从被害单位的角度来看,在整个过程中只存在份合同,只不过合同内容发生过变化。因此,被告人李取得财物发生在签订变更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以买卖商品为内容的经济合同。被告人李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司对其持有的基本信任关系,也违背了国家设臵合同制度的初衷,因此本案中原始购物订单及换货订单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被告人李骗取的财物系北京公司正在网购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虽然处于无形的网络交易市场中,但仍具有流通性的特点,与有形的贸易市场无异,被告人李骗取上述商品后,致使上述商品无法在市场中正常流转,已然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被告人李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认定上如何区分论文原稿。是对李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网络购物是种利用电子网络作为媒介进行的交易行为,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进行意思表达,从而确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陈先生邓先生高先生等名义,并填写虚假收货地址,在公司购物网站选择以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同公司签订原始购物订单,对订单中的商品进行恶意拒收,当商品被退回后,其又在该网站点击换货并提交新的换货订单,利用公司在此情况下将换货订单中对应的商品视为已付款商品的网络系统漏洞,骗取大量财物。上述系列行为均系在签订履行变更同合同中进行的,被告人李骗取财物利用了合同,且被告人李骗取财物的行为发生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被告人李莱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认定上如何区分论文原稿。争议问题对于李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是对李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被告人李骗取财物的主要手段并非利用合同。被告人李通过填写虚假个人信息与公司达成的货到付款网络购物合同,系公平交易合同,但在这过程中,被告人李并未通过该合同骗取到财物,后其以恶意拒收商品的方式,导致合同终止,在与公司已无任何交易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利用公司的网购系统漏洞,通过填写个人虚假信息,单方面将恶意拒收的订单更换成换货订单,公司因网购漏洞将换货订单对应的商品视为己付款商品,并将数额巨大的商品先后配送给被告人李。另外,公司对本案中合同记载的商品种类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关键性内容并未产生认识虽然对被告人李在合同中使用的部分虚假收货人信息有认识,但并非基于该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告人李虽然在网购订单中使用了陈先生邓先生高先生等虚假名义,但这些名义都没有具体的指向性,且上述虚假身份对被告人李莱取得财物的占有也没有任何实质性作用。被告人李能够取得财物的关键,并非其和公司签订的订单,而是利用了网络购物系统漏洞。被告人李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公司购物网站作为个封闭的网络购物平台,被告人李之行为未对市场秩序造成扰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故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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