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能享有继承权。民法总则是继承法的上位法,且是新法,故民法总则的规定具有优先性。若胎儿出生为活体,则继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能行使民事权利。反之,若胎儿为死体,则认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继承法的胎儿特留份制度中,胎儿能否真实实现继承权,基于胎儿出生为活体的客观状态。另方面,法律救济时间不同。需要等到胎儿活着出生后......”。
2、“.....后者则是健康损害实际发生后,即可诉求法律帮助。若胎儿出生为活体,则继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能行使民事权利。反之,若胎儿为死体,则认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继承法的胎儿特留份制度中,胎儿能否真实实现继承权,基于胎儿出生为活体的客观状态。我国胎儿人格权益民法保护的现状与反思论文原稿。若胎儿为死体,为其特别预留的财产份额......”。
3、“.....严格来讲,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的规定还是存在差异。民法总则是在定条件下,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继承法的立法基础是胎儿活着出生,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方能享有继承权。民法总则是继承法的上位法,且是新法,故民法总则的规定具有优先性。我国胎儿人格权益民法保护的现状与反思论文原稿。德国相关立法值得借鉴。在未来立法中......”。
4、“.....不过,还需要考量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该如何行使胎儿在出生前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此时并不具有行使该权利的条件。胎儿应享有基因权益,父母不得同意对胎儿进行基因编辑,使得胎儿未来陷入恐惧和伤害,为人类带来巨大隐患。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若胎儿在母体中遭受外在伤害,旦胎儿活着出生......”。
5、“.....存在制度层面的障碍。由于胎儿阶段人格利益受到伤害,并未直接纳入法律救济范围。尽管胎儿出生后身体伤残是胎儿阶段伤害的延续,但其出生后却未直接受到伤害。现行法律保护的是出生后自然人所遭受的直接损伤。基于此,法定监护人不能以胎儿的名义,就其在胎儿阶段所受伤害获得法律真正救济。德国民法规定,胎儿未出生时受到伤害......”。
6、“.....原则上不赋予胎儿民事主体资格,需在法定条件成就时,胎儿才被法律视为独立民事主体,能享有民事权益及维护受损的民事权益。我国胎儿人格权益民法保护的现状与反思论文原稿。文献标识码我国胎儿人格权益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国法律语境下,活着脱离母体出生的为自然人。出生前的生命体,则为胎儿。可以说,胎儿是指自受胎之日起......”。
7、“.....我国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态度经历了从绝对否认主义模式到例外保护主义模式的变迁。我国早期奉行绝对否认主义的立法模式。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采用医学标准,即活着脱离母体。那么胎儿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享有民事权利。继承法第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8、“.....可见,继承法沿袭了该立法模式,否认胎儿享有继承权,但确立了胎儿特留份制度。年民法总则奉行例外保护主义的立法模式。民法总则第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原则上,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定的法定条件下,法律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9、“.....父母不得同意对胎儿进行基因编辑,使得胎儿未来陷入恐惧和伤害,为人类带来巨大隐患。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若胎儿在母体中遭受外在伤害,旦胎儿活着出生,其法定监护人为胎儿在母腹中所受的伤害寻求民法救济,存在制度层面的障碍。由于胎儿阶段人格利益受到伤害,并未直接纳入法律救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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