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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暂时性授权决定立法”的性质与实践问题(论文原稿)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暂时性授权决定立法”的性质与实践问题(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2-08-20 09:40:31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暂时性授权决定立法”的性质与实践问题(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具体的法律条文仍然存在,只是在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停止或调整,经过实践证明不可行则恢复适用,所以两者的性质并不相同。受权主体的适格问题授权立法的主要特点就是立法权的授予,因此必定存在授权的主体和以及受权的主体。从暂时性授权决定立法的特征来看,授权主体限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受权的主体则没有明确限定,从实践中的考察来看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以及中央军委都成为过实质上的受权主体,可能鉴于改革发展需求的多样性,没有对受权的主体作出限定,优点是能够灵活应对改革的动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需要,但是否所有受权主体都具有适格性受权主体的范围又是什么是否意味着可以授权给地方政府党的机关甚至是个人和社会团体授权立法存在两个必然要求,首先是授权主体具备授权资格,其次就是受权主体具备接受授权的资格,判断授权行为是否正当合法,除了审查授权主体是否拥有该项权力......”

2、“.....对立法活动的规定只能由宪法和法律作出,因此判断授权主体和受权主体的资格,应当以是否有相关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立法法第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法律的部分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相应获得了授权的资格,但因为第条并未注明受权主体,因此只能从宪法或其他法律来判断受权主体是否适格。从实践中来看,成为暂时性授权决定立法的受权主体次数最多的是国务院,截止年月共有次,国务院成为受权主体的资格可以由宪法第条十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获得合法性,但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并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还出现了具体办法按党中央的有关决定,虽然该份决定没有具体指出授权的对象......”

3、“.....那么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实践中的受权主体又是否都是适格主体从严格意义上看,立法权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立法的产生是因为经济政治社会等发展的相关需求,为避免对立法权的滥用和违背人民主权的原则,授权立法的对象应该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因此首先应当排除个人和社会团体作为受权主体的资格。其次中共中央是党的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适格主体,虽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国家机关和党的机关性质上不同,不能混为谈。最后,最高检最高院中央军委都属于国家机关,理论上可以成为受权主体,但是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不应当从学理的角度进行扩张解释,否则宪法也不必对国务院的受权资格作出规定,因此除国务院之外的国家机关在缺乏相关法律明文支持的情况下成为受权主体难免会存在适格性的疑问。实践问题的解决思路暂时性授权决定立法作为种新出现的立法,国外也从未存在类似的立法实践......”

4、“.....另方面为立法寻找突破口,种意义上也是改革和法治大背景下的无奈选择,但是既然它的出现对我国来说有着独特的法治意义,对当下的改革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应当不断完善它,使其更规范更合法更高效。基于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可以针对性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它。以法律修改法律解释解决授权规范性和监督问题授权决定的规范性问题以及监督问题,可以通过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释来完成。同时两个问题本身是具有关联性的,因为授权决定的不规范,使得难以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并由于缺少法律依据使得监督具有随意性和选择性。建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第条,增加备案审查的规定,并通过法律解释来限定时间范围将自贸区的总体方案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中。通过法律解释对时间范围进行限定则授权决定必须相应载明具体期限,这样可防止出现无限期授权违背暂时性的要求......”

5、“.....实践中也采用过发布新决定延长期限的方式。自贸区的总体方案因为其性质不清,增加备案审查的难度,直接通过法律解释界定其性质就能将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之中。增加备案审查的要求能够将监督扩大到所有授权决定上,使所有受權主体都必须将具体的调整措施相关的立法创新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防止出现监督的真空地带。同时,旦给出了时间限制和备案审查的要求,授权决定在内容上就必须更加具体,载明具体期限和添加备案审查的要求,有利于授权决定更加规范化。关于授权事项的范围的监督,考虑到改革发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可以不必用法律规定对授权事项的范围进行过于详细的限制,但是通过在法条中增加备案审查的要求,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可以对授权后的权力行使是否和改革发展有关进行监督。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修改增加时间限制与备案审查的要求,方面能够监督立法权的运行评估立法成果......”

6、“.....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另方面备案审查和宪法解释直接相关,宪法解释是十届中全会提出的法治工作的重点之,积极落实备案审查制度也有助于合宪性审查的展开,是提高党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修改法律完善受权主体适格性主体适格性的问题因为法条规定中仅有授权而没有具体对象,不宜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可以修改立法法第条,在授权后增加国家机关的限定。限定授权对象为国家机关可以提高受权主体的明确性,相应的授权决定也要明确指出授权的对象。这就意味着授权决定中必须载明接受授权的具体是什么国家机关,而不能进行对象不清晰的授权,但与此同时,接受授权的只要属于国家机关,同时也就获得了法律具体条文的支持,具备了合法性,解决了国务院以外的国家机关成为受权主体的合法性疑问。除此之外,要求授权决定载明具体的受权对象也能够使授权决定进步规范化,避免出现类似授权党中央的问题。通过规范授权决定......”

7、“.....责任主体同时也得到明确,有利于对授权决定本身以及授权后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防止推诿责任的情况发生。总体来说,将授权对象限定为国家机关,方面能够使立法法第条更加明确,符合法律明确性的要求,另方面能够直接解决受权主体的合法性问题,而不用再对宪法进行修改,并且有利于授权决定的规范化和监督,是较有可行性的种方式。结语暂时性授权决定立法对我国目前的改革发展和立法实践来说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其进行不断完善。备案审查是目前有待于进步探索的制度,暂时性授权决定立法也是有待进步挖掘的新型立法,但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立法的改革完善同样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来完成,以法治方式改革完善立法,以立法来助推引领法治,最终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暂时性授权决定立法的性质与实践问题论文原稿......”

8、“.....自贸区就是最具典型意义的这种制度创新的平台,通过暂时性授权决定立法为自贸区提供法治保障,自贸区成功孕育了大批兼具创新性和可行性的新制度并向全国推广。但是凡是试验都是两面的,在带来成果的同时往往伴随着相当的风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授权之后也要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从实践中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授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种方式,种是备案,种是报告。备案通常和备案审查制度联系在起,但严格来说备案只意味着已被登记存档,而审查才是对备案的文件进行核对审查,备案属于知情权的范畴,审查才是备案基础上的审议权所以备案实际上已经是种最低限度的监督,报告相对备案来说因为存在听取和审议环节,监督效力要更强。立法法第条虽然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但在暂时停止或暂时调整法律适用后......”

9、“.....尤其是在自贸区的实践中,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法律适用后,自贸区的立法创新是根据国务院的总体方案来进行的,总体方案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联合拟制,内容也由双方商议决定,最后报国务院核准引发,因此总体方案的制定主体和颁布主体是彼此分离的,属于不同的机构,从颁布者和制定者两个不同角度看,对总体方案的定性会有不同的结论,这就更难以明确监督的方式。最重要的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份决定来看,虽然部分授权决定中有载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载明了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研究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是还有部分并未明确提出需要备案或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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