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重侵害祭祀权,导致老人为赶上最后轮土葬而选择自杀,危及人伦,导致官民对立,严重影响政府形象。自主权主要涉及权利人是否信仰祭祀行为之价值目标,是否选择行使祭祀权,如何实现祭祀权等方面问题,均应取决于权利人之意思自治,该类权利非经法律明确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限缩禁止。消极性权利针对祭祀权作为绝对权如何对抗非法侵害并主张损害救济等问题,主要可分为抗辩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两项。抗辩权系祭祀权人基于身份权人格权及特定财产权之绝对权属性对抗任何不特定第人的权利。以迁坟为例,如系土地征收,祭祀权人固然无权对抗征收,但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有权要求有别于般土地之补偿如该幅土地系以商业性目的而征收,是否迁坟,如何迁臵,迁臵费用如何补偿,则以双方补偿协议为准如达不成协议,祭祀权人有权进行抗辩。损害赔偿请求权系指祭祀权受损后诉请侵权人承担实际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权利......”。
2、“.....对于侵害祭祀权,民间有着自身的风俗与程序,如侵害墓葬地时,除恢复原状外,民间都还有道程序挂红鸣炮,以祛除邪气,实则是种民间广泛认同的赔礼道歉方式。至于赔偿损失,应当包含物质性损失与精神性损失两类。虽然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以严重后果或严重精神损害为承担侵权责任之前提,但毕竟于逻辑与价值双重层面认可了祭祀权损害可通过精神性损害赔偿予以救济。至于赔偿金之数额,如当事人双方难以达成合意,则可由法官居中裁判。罗马法于公元前世纪根据裁判官告示推行了受害人侵辱估价之诉,此类制度值得借鉴。所谓估价,既不同于固定罚金,也不同于阿奎利亚法之市价,而是由受害人提出赔偿价金,经由裁判官秉持诚信衡平审查后确定,最终对受害人实现种替代性的满足。体系化位臵祭祀权长期存在于民间,司法案例亦多所裁决,其入法当属必要而且可能。随之出现的问题是如果未来制定民法典或进行法律修订......”。
3、“.....除日本立法臵于继承权外,本文另行提供种思路第种方案,人格权独立成编,于人格权项下规定祭祀权专条。第种方案,于总则中专项规定祭祀权。第种方案,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中进行特别保护。相形之下,第种方案最为合理。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王利明教授立场最为坚定且十年来持之不懈,对于人格权成编之必要性可能性阐述既精到有致,其方案亦极具可操作性。人格权独立成编,既可彰显祭祀权之重要性,亦为其他单行法进行独立保护提供立法渊源,还可在逻辑上价值上实现同质同构,维护成文法之内在统性。第种方案虽难有独立成编之优势,但亦可通过专项条款进行规范,避免法官寻法之困境,更可防范司法实务届对祭祀权解释之任意性不确定性,维护成文法之统性与权威性。第种方案纯属种技术性处理方式,虽可解决实际问题,但在价值统逻辑构建方面却难与前两种方案匹敌。鉴于祭祀权独立之精神价值诉求,权利之复合性交叉性,制度遗存之广泛持久......”。
4、“.....本文主张宜以第种方案为最优选择。参考文献周锡银李绍明主编羌族史,成都川民族出版社,库朗热古代城邦,谭立铸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维维曹蕾父死兄隐瞒弟讨吊唁权,载北京日报年月日黑格尔美学第卷,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王治心中国宗教思想史大纲,上海东方出版社,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学出版社,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5、“.....李珩译,张今校,北京商务印书馆,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何高济王遵仲李申译,何兆武校,北京中华书局,历史著作史,孙秉莹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朱龙华罗马文化与古典传统,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丹纳艺术哲学,傅雷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物化形态祭祀权之保护对象于私法层面表现为精神性人格性身份性权利,但其客体范围却有着物质性特征。该类物化形态之特定物既承载了死者之遗骸骨灰,还广泛延及与祭祀权相关之其他物品财产。本文按照保护等级试对祭祀权之客体范围进行位阶区分排列。第位阶尸体骨灰。尸体及其转化形态之骨灰居于祭祀权之最高保护层。尸体绝非种单纯的物化存在,作为种特殊符号或场域,其所寄寓传导之情感性文化性意义远大于后位阶之各类载体。第位阶木主喜容灵牌。木主系标识死者身份之替代物,俗称神主,般供奉于家中神龛或寺庙佛塔中喜容系临死前为死者所绘画像......”。
6、“.....因其高度仿真性,具有极为复杂的意象系统和象征意义。第位阶祭器与明器。所谓祭器,系指祭祀所用之各类器具所谓明器系指送葬品入葬品。祭器不单是身份之象征,还是通往神界之工具明器则象征性宣示后随死者入葬。现代社会此类器具遗存较少,加以规制功能减弱,此不具论。第位阶骨灰盒棺椁墓地。前两者易于理解,毋庸赘述。至于墓地坟茔,系祖先崇拜的物化载体。具体表现为下土而葬,是长期以来民间对逝世亲属遗体的处理方式之。该类信仰与祭祀行为以灵魂不灭生殖崇拜祖先崇拜为核心,以血缘及宗族为纽带,杂糅了传统孝道文化神灵文化风水文化等各种文化要素,长期存在于广大乡村社会。法权认知与制度再造论文原稿。祭祀行为及其仪式是人类独有的种话语体系和言说方式。祭祀所产生的比拟预言寓言象征,无往而非都是对死者的祭祀图景进行想象拟制,借此沟通神界与俗界,最终规范现实生活......”。
7、“.....这是种高尚的事业,比起堆砌浮面史实的勾当要高尚得多。此类心灵图景往往会形成种崇高的审美意蕴和价值追求崇高般是种表达无限的企图,而在现象界里又找不到个恰好能表达无限的对象。因之,比喻象征等手段最终催生了泛神主义,祭祀权最终衍为种展示普适性价值诉求的寓言。黑格尔特别强调了此类寓言的重要性,认为寓言通过自然事件和宗教的解释,按照其内在意义来启示给人,从中抽象出种道德格言告诫教训或箴规。祭祀作为种言说方式,比喻象征寓言以及由此产生之神话与信仰,不仅寄托了生者对死者之深厚情感和对生命的敬畏,更体现为种现实性价值。黑格尔主张人类的道德格言告诫教训箴规均来自于寓言,于终极目标意义上解释了祭祀行为何以受到法律道德宗教大领域的高度重视。梁漱溟先生的研究更偏重于从中西文化比较基础上说明中国文化与世界其他文化之差异性及其融合之可能性。他主张......”。
8、“.....而宗教则是以超绝于知识的事物,谋情志方面安慰勖勉之事。其在发挥统摄凝聚社会人心维系社会秩序确立共同信仰目标诸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之功效。具体而言,就法律层面而论,祭祀产生于宗教信仰,于民族而论,宗教思想总是与民族的生活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自古以来即为种精神生活需求而就族群中之每个体均得依平等之身份与人格享有此类信仰自由。最终,该类自由通过法权予以固化保障,身份权人格权由此而生。就社会控制层面而论,宗教信仰不再单纯局限于精神理念世界,而与世俗社会互推共进。世俗法律之所以保障祭祀之类的宗教信仰,系因祭祀虽源于人的精神世界活动,却无而非充任着世俗社会的控制手段。罗素敏锐地揭示了神与政府之关系只要种宗教和个帝国政府结合在起,政治的动机就会大大改变宗教的原始面貌。罗素所谓的政治动机,说明了世俗政权对宗教之认可改造推广,无非是寻求权力正当性合法性论证而就其手段和结果考察......”。
9、“.....成为社会控制最有效之大力量。罗素阐述其基本路径为通过与政府的联系,神也就和道德有了关系。立法者从神的那里接受了他们的法典,因此犯法就是亵渎神明。传统中国对于此种控制功能说得更为明确。周易观卦彖词说明了宗教之慑服统制功能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而礼记祭义更说明了鬼神对于世俗之调控作用因物之精,制物之极,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百众以畏,万民以服。由是言之,祭祀权之存在价值理据有是基于民事主体之信仰自由是基于国家社会控制,两者骈列而行,相得益彰。祭祀权本质上属于人格权。作为人格权存在的祭祀权主要体现为对自由尊严名誉隐私精神安宁的追求。祭祀权之自由价值集中表现为信仰自由与行为自由。只要该类信仰不危及公共利益与其他人利益,无论是出于宗教信仰或迷信,还是出于血缘亲情,权利人此类信仰及祭祀行为不受他人非法约束干预所谓尊严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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