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身也有宽严两种不同的解释。种解释认为,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他它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别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生了争议,他它才有资格作为本案的原告。换句话说,只有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这种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他以自己所系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他进行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实际进行诉讼时,他在实体上受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拘束。另种解释认为,当事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定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者或义务者。这种解释认为,当事人包括两种情况是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他们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是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这主要是指对争议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他们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诉讼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这种解释突破了第种解释的限制,使适格原告既包括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又包括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不过,这种解释是在现行立法条文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进行的种创造性解释,是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现行法律作出的种变通安排。由此可见,第种解释并非依据立法条文解释的结果,而是在借鉴他山之石参照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与立足本国现实结合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解释的产物。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看来,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基础而演绎出来的原告适格规则,应该概括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标准。这标准不仅强调原告与诉争利益在实体法上的关联,而且强调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是种有别于全体公众共同遭受到的特殊损害。参考文献沈岿行政诉讼原告适格司法裁量的空间与限度姜明安,沈岿,张千帆润物无声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之中国宪政之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齐树洁环境诉讼与当事人适格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谭兵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纠纷解决模式的阐释与捍卫论文原稿。由此可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到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到年修改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贯之的原告适格判断标准就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标准,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判断原告适格与否的关键。关键词原告适格规则纠纷解决模式公共价值模式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纠纷解决模式和公共价值模式是美国学者关于原告适格规则两种模式的划分,前者以和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其主要目的,后者则以阐释和形成公共价值为其主要目的。正是这种目的上差异,才导致两种模式下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的判然有别。本文通过考察我国民事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的立法表达和学理阐释之后发现,我国民事诉讼原告适格规则不过是纠纷解决模式的阐释和捍卫。这模式对个人或集体享有的经济利益大开方便之门,而对公众或大部分公众享有的扩散性利益给予不当的区别对待,因此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严重桎梏。在我国要求建立公益诉讼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这种以表达和捍卫纠纷解决模式的原告适格规则必须予以重构。由此可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到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到年修改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贯之的原告适格判断标准就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标准,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判断原告适格与否的关键。所谓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身也有宽严两种不同的解释。种解释认为,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他它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别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生了争议,他它才有资格作为本案的原告。换句话说,只有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这种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他以自己所系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他进行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实际进行诉讼时,他在实体上受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拘束。另种解释认为,当事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定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者或义务者。这种解释认为,当事人包括两种情况是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他们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是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这主要是指对争议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他们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诉讼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这种解释突破了第种解释的限制,使适格原告既包括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又包括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不过,这种解释是在现行立法条文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进行的种创造性解释,是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现行法律作出的种变通安排。由此可见,第种解释并非依据立法条文解释的结果,而是在借鉴他山之石参照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与立足本国现实结合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解释的产物。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看来,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基础而演绎出来的原告适格规则,应该概括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标准。这标准不仅强调原告与诉争利益在实体法上的关联,而且强调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是种有别于全体公众共同遭受到的特殊损害。参考文献沈岿行政诉讼原告适格司法裁量的空间与限度姜明安,沈岿,张千帆润物无声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之中国宪政之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齐树洁环境诉讼与当事人适格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谭兵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纠纷解决模式的阐释与捍卫论文原稿。纠纷解决模式肇始于年的案。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反复强调了对既得权利或法定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的必要性,他说,法院的唯职责是就个人权利作出裁判,而不是审查行政部门或行政官员是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履行其职责的。具有政治属性的问题,或者根据宪法或法律应交由行政机关处理的问题,是断不能由法院审理的。马歇尔这段关于法院作用的经典描述,被美国历代法院奉为楷模,也成为纠纷解决模式在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史上之肇端。该模式认为,法院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私法原则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因私权而发生的纠纷,法院采取司法行动的正当性在于真正纠纷的存在。厦门大学教授齐树洁曾经指出,我国的当事人适格理论经历了从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到般利害关系人理论再到程序与实体上双重适格理论再到程序当事人与实体适格当事人相区别理论的变迁。纠纷解决模式的阐释与捍卫论文原稿。该模式认为,法院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私法原则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因私权而发生的纠纷,法院采取司法行动的正当性在于真正纠纷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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