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失犯罪之法理分析本案行为人蓝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如果构成过失犯罪,又属于哪种过失犯罪,均需要从过失犯罪理论本身加以研究和认定。浅析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论文原稿。我国刑法第十条已然将意外事件排除在了犯罪之外,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导致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是不构成犯罪的。那么,意外事件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呢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损害结果。所谓损害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产生了不利于社会的后果。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没有过错,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无认识状态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而且强烈排斥和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不能预见是指不仅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不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当时的具体条件和行为人的实际能力,行为人是不可能预料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换言之,任何个人在当时的条件下都可能无法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根据刑法理论,不能预见的原因通常情况下有以下种情形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如交通碰瓷现象,被害人甲故意撞向正在行驶的车辆,以致甲被撞身亡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技术故障等,如山体滑坡,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体内部潜在的疾病,如患有心脏病的张,在公众场所与陌生人争吵,因时激动气愤,导致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日常生活中的偶发性事件。如汽车司机在高速上正常行驶,因没有及时发现突然闯入高速公路的名瘦小的精神病人乙,致使乙被撞身亡。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机不可能预见到有精神病人突然闯入高速公路,因而属于偶发性的事件。没有预见......”。
3、“.....这里包含两层含义第,没有预见。这是行为人的无认识状态。第,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疏忽大意。所谓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刑法之所以惩罚和警戒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主要是因为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导致了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蓝对于陈跌倒致死没有预见的义务,因此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意外事件之法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该法条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意外,在汉语词语中的意思是指意料之外意料之外的不幸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非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最终发生了无法预料的不幸事故。浅析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论文原稿......”。
4、“.....比如者均在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且行为人不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而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有排斥和反对的态度。但是前者构成犯罪,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后者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无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者在性质上具有本质的区别,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如果具有预见的可能,行为人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不具有预见的可能,行为人也没有预见,那么应属于意外事件。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的可能呢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判断基础判断方法与判断基准综合认定。即应将行为人的自身知识智力能力水平和行为本身具有的危险程度臵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之下,综合判断能否预见......”。
5、“.....即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客观要求同行为人的知能水平结合在起综合判断。没有预见。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在行为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这里包含两层含义第,没有预见。这是行为人的无认识状态。第,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疏忽大意。所谓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刑法之所以惩罚和警戒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主要是因为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导致了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蓝对于陈跌倒致死没有预见的义务,因此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意外事件之法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该法条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意外,在汉语词语中的意思是指意料之外意料之外的不幸事件......”。
6、“.....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非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最终发生了无法预料的不幸事故。我国刑法第十条已然将意外事件排除在了犯罪之外,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导致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是不构成犯罪的。那么,意外事件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呢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损害结果。所谓损害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产生了不利于社会的后果。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没有过错,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无认识状态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而且强烈排斥和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损坏结果的发生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预见是指不仅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不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7、“.....行为人是不可能预料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换言之,任何个人在当时的条件下都可能无法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根据刑法理论,不能预见的原因通常情况下有以下种情形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如交通碰瓷现象,被害人甲故意撞向正在行驶的车辆,以致甲被撞身亡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技术故障等,如山体滑坡,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体内部潜在的疾病,如患有心脏病的张,在公众场所与陌生人争吵,因时激动气愤,导致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日常生活中的偶发性事件。如汽车司机在高速上正常行驶,因没有及时发现突然闯入高速公路的名瘦小的精神病人乙,致使乙被撞身亡。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机不可能预见到有精神病人突然闯入高速公路,因而属于偶发性的事件。本案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人们历来认为,法是惩恶扬善的武器和法宝,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增强和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化......”。
8、“.....通过深度分析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在司法认定和刑法理论上存在的界限,寻找答案。对于本案的观点无非两种种观点认为,蓝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种观点认为,蓝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陈的死亡系意外事件。下文即从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法理界定中区分者。过失犯罪之法理分析本案行为人蓝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如果构成过失犯罪,又属于哪种过失犯罪,均需要从过失犯罪理论本身加以研究和认定。浅析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论文原稿。摘要小偷偷东西,失主发现后奋起直追,致使小偷意外跌倒,不治身亡,追赶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构成意外事件还是构成过失犯罪。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者的法律性质,在特定情况下不容易界定,本文以年发生的起失主追小偷致死案件为切入点,通过深度剖析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比较者的异同点......”。
9、“.....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男子蓝正在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家中睡觉,忽然感觉到外面有小偷偷自己养殖的家禽,便起身查看,发现了被害人陈,随追出门外。陈发现失主追出来,便往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蓝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湿滑,蓝追了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陈的左手衣袖,陈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蓝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前,当地警方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漳浦检察院批准逮捕蓝,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正因为如此,当事人蓝已经被变更强制措施,在家取保候审。月初,该事件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即刻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追小偷都可能为自己追出牢狱之灾来,人们不禁要问发现了小偷,追还是不追呢笔者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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