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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现实困惑与改革路径(论文原稿)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现实困惑与改革路径(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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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可操作的法律规定,以至实务部门在办案时面临诸多困惑,亟待解决。改革路径初查制度是种典型的实践先行,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这制度重新审视,本文认为,针对上述困惑,应该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般来讲,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只要辩护方没有异议是可以直接认定的。但初查阶段获得的证据资料却由于初查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而导致材料的效力不明确。初查期间找知情人谈话不能称为证人证言,找被查对象谈话也不能形成讯问笔录,只能做调查笔录。这些缺乏法定的取证程序形成的材料,只能通过转换才能够再成为证据,但转换方面浪费了司法资源,另方面也有些证据无法转化或者转换难度较大。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现实困惑与改革路径论文原稿。,以保证初查的有效性。初查手段是初查得以有效查明应否立案的保障,关于初查手段的改革本文认为有以下几项工作要做第,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任意性侦查手段做出明确规范。规则第条规定了初查的手段主要有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但对这些手段如何行使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查询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法律可以直接规定适用侦查中关于查询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的规定。对于询问知情人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询问的时间不能超过小时,不能在非工作时间询问,询问应当单独进行询问不能在留臵室等带有强制色彩的地点进行等。第,规定可以有条件的采用强制到案协助调查措施。实践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形出现检察院在职务犯罪线索时,向涉嫌人员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涉嫌人员以协助调查没有强制性为由予以拒绝。由于法律规定初查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侦查人员对拒绝到案的涉嫌人员无可奈何。鉴于此,在初查中应规定可以在协助调查遭拒绝的情形下对涉嫌人员采取强制接受询问的措施,但为防止检察人员在侦查中过度适用这手段,对于强制到案措施应作出规制必须是针对案件的涉嫌人员,也就是将来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必须是针对经过通知拒不协助调查的涉嫌人员才可采用必须经过检察长批准并签发强制到案协助调查令。为防止强制到案措施被滥用,检察院在对涉嫌人员采取该措施时必须获得检察长的批准,并由其签发强制到案协助调查令。检察人员持调查令强制涉嫌人员到案接受调查询问,询问制作的笔录称为协助调查笔录,可作为笔录类证据直接进入法庭质证。第,对秘密侦查手段作出设计。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藏身份目的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常见的秘密侦查手段有监听秘密录音录像以及经专业训练的线人卧底的调查等。如前所述,职务犯罪大多具有隐蔽性,因而在初查中采取秘密侦查手段是必要也是必需的,当然,关于秘密侦查的合法性本来在我国就有很大争议,但笔者认为,为保证初查的有效性,在现代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的情形下,在初查允许采用秘密侦查手段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前面提到,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诉讼程序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变为初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情况下,初查的法定程序地位得以确立,这阶段获得的证据也就成为法定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因而具备了法定程序和形式,可以在法庭上直接运用。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不修改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解释对初查中所获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做出规定。例如规定初查中检察机关依法查询勘验鉴定获得的证据材料可直接进入法庭质证询问知情人获得的书面证言,在法庭上般要求该知情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知情人确实无法出庭的情形下,书面证言可以作为证人证言进入质证。初查询问涉嫌人获得的调查笔录可作为讯问笔录的辅佐证据,就事实在讯问笔录中没有记载的,可以根据调查询问笔录作出认定。初查在实践发展中已经逐渐侦查化,并且在自侦办案中实际承担了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重任,作为司法解释的规则已不足以对初查制度有效制约,有必要在立法上规范初查的手段程序,并对初查的法律地位明确予以规定,但也要看到,刑事诉讼是个动态的过程,任项制度的改革都可能带来其他相关制度的变革,因而在完善初查制度的同时,也必须做好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措施,以保证刑事诉讼的流畅。参考文献郭建论我国刑事初查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方向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吴杰锋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现实困境和改革路径华东政法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研究第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何家宏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法学杂志,般来讲,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只要辩护方没有异议是可以直接认定的。但初查阶段获得的证据资料却由于初查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而导致材料的效力不明确。初查期间找知情人谈话不能称为证人证言,找被查对象谈话也不能形成讯问笔录,只能做调查笔录。这些缺乏法定的取证程序形成的材料,只能通过转换才能够再成为证据,但转换方面浪费了司法资源,另方面也有些证据无法转化或者转换难度较大。改革路径初查制度是种典型的实践先行,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这制度重新审视,本文认为,针对上述困惑,应该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初查制度,初查制度确立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在长期司法实务中积累的办案经验总结,这项制度方面能有效抑制侦查权滥用给公民带来的伤害,避免国家公职人员陷入不必要的刑事追诉程序另方面也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案件起诉率及有罪判决率,另外在集中优势力量办理大案要案,提高办案效率方面也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然而,这项制度直缺乏具体系统可操作的法律规定,以至实务部门在办案时面临诸多困惑,亟待解决。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强制到案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刑事初查,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前对犯罪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初步调查的活动。般认为,初查是立案前所设立的个前臵环节,其目的是辨别犯罪线索的可靠性程度,以决定是否立案和进行进步的侦查活动。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现实困惑与改革路径论文原稿。限。刑事诉讼理论将侦查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方法分为两类任意性侦查和强制性侦查。区分的标准是是否对公民权利进行强制。规则规定初查的措施均是任意性的侦查手段。然而,职务犯罪大多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征,侦查部门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后,运用现有的手段很难收集到直接证据,特别是对些具有反侦查意识的犯罪分子来说,如果事先加以防范,侦查人员要得到其有罪证据就更为困难。因此,仅依靠任意性的手段要想在初查中获得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在实践中非常困难,初查手段的局限性事实上已经严重影响初查工作的效率。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面对日益智能化的犯罪,对侦查手段有效性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这就需要立法考虑有条件的允许检察院在初查中动用强制性的侦查手段。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强制到案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刑事初查,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前对犯罪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初步调查的活动。般认为,初查是立案前所设立的个前臵环节,其目的是辨别犯罪线索的可靠性程度,以决定是否立案和进行进步的侦查活动。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现实困惑与改革路径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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