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其进行复制的方法是抄写。摘要罗马法对绘画与文字作品持不同态度,即关于绘画作品的归属争论持续存在,相反,对于写作作品的归属自始至终不存在争议。这可以通过对罗马法原始文献中的不同片段的分析中得出。对此。中世纪法学家释为何液体的价值总是大于固体,所以巴尔多莱的论断显得缺少说服力。其次,不可能每幅绘画作品都是可以填满整幅画板的,完全可能存在只占据了小部分画板的画作,对于这些绘画是否还能适用占领理论呢因此占领说也存在着不能解释所有绘画作品的潜在缺陷。对写作与绘画作品持不同态度的分析笔者认为,罗马法上对写作和绘画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和态度,主要是因为绘画与文字的不同特点首先,从符号学的角度来分析,文字归根结底是种语言符号,而绘画则属于艺术符号。语言符号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透义性,其能指与所指是相对分离的。而艺术符号的物质形式与艺术家的内在精神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起的......”。
2、“.....必然导致其精神内涵的改变。所以语言色彩透视等问题都曾经以较高的水平加以解决,并在希腊艺术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新的绘画风格与体裁。综上。由于在古罗马。绘画的艺术价值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与重视。从平民到皇帝都十分重视绘画,因此盖尤斯在讨论绘画作品归属时,才会提出实际上较多的人认为,画板添附于图画,而上述被较多人持有的观点在经历了番争论之后,最终由优士丁尼对其加以肯定。罗马法上对绘画和写作作品持不同态度之分析论文原稿。占领说另位中世纪的法学家巴尔多莱排除了价值对于文字和载体以及绘画和载体之间的关系的影响。根据他的理论,原物是否成为新物,应遵循整体吸收部分的原则,即应以作品是否成为整体来作出判断,作品为整体的,加工物作为新物归属加工罗马法上对绘画和写作作品持不同态度之分析论文原稿固体,所以巴尔多莱的论断显得缺少说服力。其次,不可能每幅绘画作品都是可以填满整幅画板的......”。
3、“.....对于这些绘画是否还能适用占领理论呢因此占领说也存在着不能解释所有绘画作品的潜在缺陷。而对于有着较高社会地位的作家来说。他们的地位使他们可以自主地创作作品,但是他们同时也会把作品受大众欢迎视为很高的荣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古罗马的作者们甚至希望自己的作品被盗版而大量传播。生长于这种社会环境下的法律自然会把代表作者权益的字母添附于代表书商权利的纸张看成理所当然的,甚至都不会去考虑是否有存在相反情况的可能性。而绘画则不同。罗马人对艺术充满倾慕和向往,他们热衷于模仿希腊艺术品,甚至自嘲说代。上述方式都是不可想象的,当时复制绘画作品唯可行的方法是临摹,但这可谓是成本与收益完全不成正比的办法其,很难找到技巧高超的模仿者,不仅人工成本高,而且花费时间长其,画家展示和传播自己的作品多采用私人展出的方式,不会给盗版者留下临摹复制的机会其......”。
4、“.....绘画作为种艺术形式,其复制品的价值远低于原作。而文字作品则不同,对其进行复制的方法是抄写。占领说另位中世纪的法学家巴尔多莱排除了价值对于文字和载体以及绘画和载体之间的关系的影响。根据他的理论,原物是否成为新物,应遵循整体吸收部分的原则,即应以作品是否成为整体来作出判断,作品为整体的,加工物作为新物归属加工者。那么,当涉及到液体和脑力劳动,故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之。但考察优士丁尼的文本,可以发现其对盖尤斯的叙述补充了写诗历史和演说,使得所谓的写作包含了创作因素,由此来看,托马斯的解释显得未尽有理。对写作与绘画作品持不同态度的分析笔者认为,罗马法上对写作和绘画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和态度,主要是因为绘画与文字的不同特点首先,从符号学的角度来分析,文字归根结底是种语言符号,而绘画则属于艺术符号。语言符号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透义性,其能指与所指是相对分离的......”。
5、“.....其物质形式的修改或变化,必然导致其精神内涵的改变。所以语言符号和艺术符号的区别在于语言符号的意义来自所指或客观对象,艺术符号的摘要罗马法对绘画与文字作品持不同态度,即关于绘画作品的归属争论持续存在,相反,对于写作作品的归属自始至终不存在争议。这可以通过对罗马法原始文献中的不同片段的分析中得出。对此。中世纪法学家提出了两种法理解释,当然这两种解释并非尽善尽美。之所以罗马法上对绘画与文字作品持不同态度,这与者的性质差异当时创作者所用材料的价值以及古代罗马的社会背景及社会观念等因素不无关系。关键词绘画写作尊严说占领说社会背景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罗马法上对绘画和写作作品所持的不同态度罗马法原始文献对写作与绘画持不同态度,其原因在于优士丁尼重美术作品而轻文字作品。对该问题有必要作进步的分析......”。
6、“.....这讨论的最终结果是保护价值较高者。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是符合大多数民众意愿与出版商利益要求的。上述过程中。既没有明确形成思想与表达的分式观念。而且其背后的价值取向与现代著作权立法为了鼓励作者创造和传播原创性表达以及促进公共教育学习信息交流等公共利益的基本精神完全不同。正是因为上述差别的存在。生活在现代著作权观念下的人们才会对罗马法对待绘画与写作作品截然不同的态度感到难以理解。此外,本文的研究也再次说明,不能戴着现代民法的有色眼镜看待罗马法。学者曾感叹道,在中国,遍览民法学之著述,大有每谈民法必言罗马法之感。无论是追述法律概念法律制度抑或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之源都常常究至罗马法与载体之间的价值高低关系决定了两者之间的主从关系而对于写作,字母,就算是用金子写成,也添附于纸和羊皮纸,可见即使字母的价值远高于纸。也是只能作为纸的添附物......”。
7、“.....中世纪的法学家试图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解释尊严说意大利注释法学家普拉切蒂努斯在论述绘画作品的作品和载体间的关系时,提出将绘画归于加工,因为他认为添附是指附加物附属于另个物品,而幅绘画的画面在被画家完成之前是不存在的,因此,根据不能对尚不存在的物品作出规定这法律原则,已存在的画板添附于尚不存在的绘画的理论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只能用加工的理论加以解释。忽视的。如果硬要将现代民法的框架套在罗马法头上,则只会得出不伦不类的结果。最后。本文的研究过程与研究方法表明。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经典论断在法学研究中同样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对罗马法的研究过程中,我们的眼光不能仅局限于法学理论的范围之内。而是应该结合当时的经济科技与社会背景等多方面因素加以探究,因为往往非如此就无法全面清晰而深刻地了解该法律制度。在这些方面......”。
8、“.....。保罗告示评注第卷拉贝奥和萨宾认为,如果衣服被撕碎了,或者任何东西被破坏了,例如,边缘被摔破的杯子油漆被擦掉的画板,这财物就被认为失去了,因为这些事的不同态度。这结论同时也反映出,罗马人的务实精神在罗马法中以实践理性重于理论理性的形式得到了体现。正是因为罗马法区别对待绘画与文字作品的态度来源于生活实践。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才忽视了其在法学理论上的矛盾而没有加以变更。尽管有学者认为。古代的罗马法已经为作者的保护提供了种形式。可以说是劳作通向知识产权解释的最初步骤。然而,本文的研究表明,现代的著作权法的源头不能上溯至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片段。尽管在古罗马,人们已经有意识地区别作品与载体。但是当时的法学家与立法者通过比较直观的观察和体验,从物权取得的角度讨论作品的载体的归属问题。这讨论的最终结果是保护价值较高者......”。
9、“.....这是符合大多数民众意愿与出罗马法上对绘画和写作作品持不同态度之分析论文原稿。然而,应当指出,尽管两者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血缘关系。但是作为两个完全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制度,他们之间的异质性是不容忽视的。如果硬要将现代民法的框架套在罗马法头上,则只会得出不伦不类的结果。最后。本文的研究过程与研究方法表明。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经典论断在法学研究中同样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对罗马法的研究过程中,我们的眼光不能仅局限于法学理论的范围之内。而是应该结合当时的经济科技与社会背景等多方面因素加以探究,因为往往非如此就无法全面清晰而深刻地了解该法律制度。在这些方面,文学历史艺术以及自然科学等其他各个领域的相关智力成果可以为我们提供许多有益的启发与重要的帮助烈的偏见而绘画作为种艺术,其形式与艺术价值则受到当时社会各阶层的普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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