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条的缺陷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规定,非违约方可以提出的主张有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到合同期限届至后,要求对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跟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之间有无联系,合同法没有规定,这是不是意味着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责任呢稍加分析,会发现如果允许非违约方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获得次赔偿。那么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至之后,又向违约方主张实际违约责任,再获得次赔偿,也就是说非违约方可以获得双倍赔偿。这与违约责任的填平原则相背离,等于让非违约方实现了双倍的债权。这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其损害赔偿不是由原合同的债务转化而来。此处的损害应该来自于非违约方相信合同可以有效存续,但因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害......”。
2、“.....因此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为宜。是强制实际履行责任。这种责任适用于出现预期违约后,非违约方在没有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预期违约后,非违约方如果不愿意选择解除合同,可以在履行期限届至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违约方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论文原稿着手履行自己负担的义务,遭受的损失更大。合同法中规定了违约金数额般是根据实际违约所带来的损失来估算,如果适用于预期违约,对违约方肯定是不公平的。因此违约金应该不适用于预期违约。定金责任,这里指的是违约定金,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违约定金和违约金样都是为了补偿当事人实际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也不能适用定金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指的是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3、“.....因此对第条中规定的合同义务应该进行限制解释,其范围仅限于违反了主要合同义务才能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其次,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根据第条的规定,构成预期违约的,承担违约责任。在我国,承担违约的责任的形式有违约金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定金责任和标的物瑕疵的补正责任。这种责任是否都适用于预期违约呢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预期违约除了成立条件不同之外,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与实际违约无异,笔者认为不然。下面来具体分析下这些违约责任。是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在定的不确定。首先,预期违约的程度。美国统商法典规定要构成预期违约,就必须是拒绝履行的行为对另方而言会发生重大合同价值损害。公约中也规定,预先非根本性违约,其程度必须达到不履行合同的大部分义务,预先根本性违约,是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4、“.....想要对方承担责任,是有程度的要求的。因为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来自于合同应当信守的原则,其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非违约方的损失。如果在方当事人仅有轻微的违约行为就在履行期限届至前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话,对违约方来说是不公平合同法预期违约规则存在的问题合同法第条第项的缺陷合同法第条第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规定般被视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但是仔细研读该条文会发现,这个条文的规定与典型预期违约规定的时间期限不样。英美法系和公约规定的预期违约期限都是履行期限届至前。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却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字之差,意义大不同。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论文原稿......”。
5、“.....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我国民法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直存在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合同法法条有预期违约的规定。如何解读这些条文对实践的适用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则,对如何适用这些条文给出自己的看法。合同法预期违约规则存在的问题合同法第条第项的缺陷合同法第条第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损害赔偿为宜。是强制实际履行责任。这种责任适用于出现预期违约后,非违约方在没有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预期违约后,非违约方如果不愿意选择解除合同,可以在履行期限届至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违约方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履行合同义务。这样可以对违约方起到威慑作用,债务人如果届时不履行,债权人不必另行起诉,可以直接请求执行判决。这种救济手段既不增加债权人的负担......”。
6、“.....但是这种违约责任形式只能在对方明明有履行能力却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对方履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也不能适用定金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指的是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个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于预期违约。而且此处的损害赔偿是在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理由下文细述。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额的。其理由如下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合同解除后可以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依照具体情况不宜恢复原状的,合同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这种责任是否都适用于预期违约呢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预期违约除了成立条件不同之外,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与实际违约无异,笔者认为不然。下面来具体分析下这些违约责任......”。
7、“.....违约金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方违约的情况下,应该支付给另方定数额的货币。这里的违约应该是指的是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因为预期违约违反的是信赖利益,它的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的合同应当信守原则,即我国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合同义务。而实际违约违反的是合同义务,给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论文原稿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规定般被视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但是仔细研读该条文会发现,这个条文的规定与典型预期违约规定的时间期限不样。英美法系和公约规定的预期违约期限都是履行期限届至前。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却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字之差,意义大不同。现在我国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则般指的是合同法第条第项和第条。我国的合同法将实际违约的部分纳入预期违约的范畴显然是不正确的。对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论文原稿......”。
8、“.....获得次赔偿。那么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至之后,又向违约方主张实际违约责任,再获得次赔偿,也就是说非违约方可以获得双倍赔偿。这与违约责任的填平原则相背离,等于让非违约方实现了双倍的债权。这会导致非违约方故意引诱违约方预期违约,破坏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因此,第条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是在非违约方解除合同以后才能主张,如果不解除合同则不能主张。注释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朱广新论预期拒绝履行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是有程度的要求的。因为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来自于合同应当信守的原则,其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非违约方的损失。如果在方当事人仅有轻微的违约行为就在履行期限届至前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话,对违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预期违约的救济中有种方式是解除合同......”。
9、“.....同样也是违反了合同应该信守的原则。而我国的合同法第条规定,在只要是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如果按照合同法第条不能导致预期违约,则该责任不适用。是标的物瑕疵的补正。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根本就还没有开始履行合同,标的物还没有交付,就没有所谓的瑕疵补正问题。第条第项和第条的关系预期违约成立后,根据第条第项和第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提出的主张有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到合同期限届至后,要求对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跟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之间有无联系,合同法没有规定,这是不是意味着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责任呢稍加分析,会发现如果允许非违约方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可以,合同解除后,以有溯及力为原则,没有溯及力为例外......”。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