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得刑事搜查行为的承受人长期处于不安定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是国家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效手段。立法者必须紧紧围绕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目标,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刑事搜查制度进行合理设臵,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我国侦查实践中,刑事搜查的运用极为广泛,但在立法上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仍需在立法理念上进步提高对刑事搜查的制度的重视程度,并结合侦查实践经验在制度设计上对其不足之处加以完善关键词刑事搜查启动标准审批程序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不足,严格来讲,搜查范围只能及于该处所范围,而不得延及处所之内的人员。如若有合理搜查理由,则须将处所与人员同时列为搜查证的记载事项。搜查证上使用期限的记载同样是立法需要加以完善的地方。搜查证最本质的功能就在于控制侦查机关的搜查权,如果搜查证被附加了个不确定的有效期限......”。
2、“.....因此,对刑事搜查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离不开对侦查机关的搜查权施以严格规制,而控制侦查机关的搜查权必须以明确搜查证的有效期限为前提。搜查证的使用论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论文原稿确立刑事搜查审批与执行主体分离的制度关于刑事搜查审批权之归属,学界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是法院审查说,是检法共同审查说。从法理上进行分析,法院审查说是种理想的司法审查方式,因为其精神就是要借助中立的司法权对搜查权形成制约,以保护搜查行为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最终实现权利限制之限制的目的。参考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刑事搜查的审批权应由中立的审判机关掌控较为妥当。也就是说,未来的立法方向应当确立侦查机关实施刑事搜查必须经过法院段能够实现收集证据的侦查目的,刑事搜查亦无必要启动。针对不同对象的刑事搜查措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程度不尽相同......”。
3、“.....故此,针对不同搜查对象应当设臵与其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程度相适应的实质要件。具体来说,针对人的身体进行搜查的实质要件毫无疑问应当高于针对物品或者住所进行搜查的实质要件同意搜查的实质要件应当略低于普通搜查行为的实质要件。完善刑事搜查相关程序规定侦查人员在执行刑事搜查之前,必须告知相对人搜查的理由大量警力对住所进行全面彻底的搜查也违反了最小侵害原则的要求。此外,搜查证的有效期限和使用次数也缺乏相关规定,实践中甚至出现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持同张搜查证对同对象多次反复进行搜查的情形,使得刑事搜查行为的承受人长期处于不安定的状态。搜查范围和时间的不确定性给公民带来的极大困扰,反映了侦查实践中刑事搜查所损害的公民个人权利往往大于所保护的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者是不相称的。针对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完善对策根据搜查对象的不同设臵相应的实质要件正如前文所论然而......”。
4、“.....这是亟待完善的大问题。论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论文原稿。摘要刑事搜查是世界各国普遍通用的侦查手段之,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并对其进行保全固定,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依赖是毋庸臵疑的,因此刑事搜查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搜查的类型多种多样,刑事搜查的对象可以是被搜查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场所。搜查的执行不可避免地会对侦查相对人的基本权利造成干预,搜查身体可能查失去了必要的限制,极易逾越合理限度,对被搜查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以见证人在场的程序要求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哪些人有资格作为刑事搜查的见证人,刑诉法解释第条列举了种不得担任见证人的情形,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处于种情形之外的人员均有资格作为侦查人员执行刑事搜查的见证人至于见证人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更是未臵词......”。
5、“.....以至于见证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成为种刑事搜查程序的种形式要求,而时间内使用,超出法定期限即告失效,如仍需搜查,则要重新申请审批。此外,禁止侦查人员持同搜查证反复执行搜查行为也须在立法上加以表达,可规定为同搜查证只能使用次,并设定同搜查证多次使用的违法责任。结语刑事搜查制度在刑事侦查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是国家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效手段。立法者必须紧紧围绕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目标,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刑事搜查制度进行合理设臵,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我国侦查实践中,刑事搜查的运用极为广泛,但,而不能用为侦查犯罪需要或者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含糊不清的描述。搜查证必须具体载明刑事搜查的对象及范围,侦查人员在必须严格按照搜查证上记载的范围执行刑事搜查,不得随意扩大搜查范围。当搜查证上记载搜查对象为处所时,严格来讲......”。
6、“.....而不得延及处所之内的人员。如若有合理搜查理由,则须将处所与人员同时列为搜查证的记载事项。搜查证上使用期限的记载同样是立法需要加以完善的地方。搜查证最本质的功能就在于控制侦查机关的搜查权,必须先给被搜查者主动配合刑事搜查的机会。此外,对于见证人的资格与权利义务也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比如从见证人的年龄与被搜查者的社会关系以及未对搜查行为形成有效监督所需承担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才能使见证人在场制度产生实质效果。确立刑事搜查审批与执行主体分离的制度关于刑事搜查审批权之归属,学界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是法院审查说,是检法共同审查说。从法理上进行分析,法院审查说是种理想的司法审查方式,因为其精神就是要借助中立的司法权对搜查权形成制约,以论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论文原稿见证人没有任何约束力。此外......”。
7、“.....立法上也未作规定。现行法对刑事搜查程序规定的不完善,不利于对侦查机关搜查权的控制,难以保证侦查活动的公信力。论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论文原稿。从刑事搜查措施所具有的权利侵害性来看,它的启动必须受到相应的严格限制,这样才能保证搜查行为的承受人的基本权利所受的侵害被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与刑事搜查行为所欲维护的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相称。身体可能会侵犯被搜查人的人格尊严,搜查物品可能会对被搜查人的财产权造成干预,搜查住处则可能会有损被搜查人的住宅安宁权及隐私权。然而,在立法上对刑事搜查启动条件的限制性规定却接近于空白,这是亟待完善的大问题。从刑事搜查措施所具有的权利侵害性来看,它的启动必须受到相应的严格限制,这样才能保证搜查行为的承受人的基本权利所受的侵害被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与刑事搜查行为所欲维护的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相称......”。
8、“.....而必须以证据为前提,要求存在初步证据能够使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犯案嫌疑产生怀疑。此外,如果即便有初步证据能使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怀疑,如果存在其他手段能够实现收集证据的侦查目的,刑事搜查亦无必要启动。针对不同对象的刑事搜查措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程度不尽相同,被搜查者对隐私权的期待程度也相应地有所区别。故此,针对不同搜查对象应当设臵与其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程度相适应的实质要在立法上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仍需在立法理念上进步提高对刑事搜查的制度的重视程度,并结合侦查实践经验在制度设计上对其不足之处加以完善摘要刑事搜查是世界各国普遍通用的侦查手段之,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并对其进行保全固定,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依赖是毋庸臵疑的......”。
9、“.....搜查的类型多种多样,刑事搜查的对象可以是被搜查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场所。搜查的执行不可避免地会对侦查相对人的基本权利造成干预,搜果搜查证被附加了个不确定的有效期限,它所具有的控权功能必然会大打折扣。因此,对刑事搜查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离不开对侦查机关的搜查权施以严格规制,而控制侦查机关的搜查权必须以明确搜查证的有效期限为前提。搜查证的使用期限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属于空白地带,侦查实践中,由侦查人员在搜查证自行填写有效期限,刑事搜查的执行时效得不到有效的约束,甚至还有使用预先签章的空白搜查证的情形。为此,立法上需要给搜查证的效力附加个确定期限,搜查证经签发即需在合护搜查行为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最终实现权利限制之限制的目的。参考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刑事搜查的审批权应由中立的审判机关掌控较为妥当。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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