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范围内的成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就可以予以断定了,不需要再像西药那样要求的那么纷繁复杂。至于中药的实用性标准可以结合中药临床效果予以判定。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首先,本身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较弱,没有出台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其相关条款仅仅出现在合同法等各部门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文中。其次,与之相关联的商业秘密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即便我国已经认识到了保护商权关于性的规定虽然新的专利法较旧的专利法已有改进,突破了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的陈规。但要真正获得专利保护还是有阻力的,其阻力在于性即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我国药品专利保护起初都是以西药为主,因为西药有明确的化学结构这特性在通过专利性审查时也是十分简单明确的,而中药口授相传,多存于古医典籍且大都流入公有领域。其自身构成也不似西药般单,而是由多专利。从而攫取高额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例如,日本仿照我国古方神丸研制出了救心丸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但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制度对此现象并无规制。就使得我国的中药资源被外国企业攫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论文原稿。例如,在中药商业秘密权受到侵害时,加害方用作用相同的药材将原复方的中药材加以替换,并说明这是自己的验方。即便药效样但是药方不同,这无形中就加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论文原稿舶来药品的冲击。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首先,本身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较弱,没有出台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其相关条款仅仅出现在合同法等各部门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文中。其次,与之相关联的商业秘密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即便我国已经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也会导致商业秘密的流失。最后,在中药商业秘密被侵害时,他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认也造成了该验方归属权难以辨明的弊端,也是这弊端间接地导致了目前中药难以形成体系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至今为止我国中药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第,生产中药的厂家众多,并且往往相互仿制。以味地黄丸为例,生产此药的厂家就有仲景君山芝堂同仁堂等数十家,十分不利于药物配方的推陈出新。第,许多中医大夫依据自身知识经验并在长期的实地验证下会形成很多卓有成效的验方,但因其仅仅适本覆盖了中药保护的各个方面。虽然专利保护具有诸多优势,但我国制药企业仍倾向于中药品保护。自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后,截止年,已有约个药品获得了国家实施的中药品种保护,涉及品种个,涉及企业个。这虽然有利于中药品的保护,但不利于中药专利保护。例如吉林人参蜂王浆这专利就在美国被其他企业抢先注册,致使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冠以该产品名称的国产药品成了侵权产品。意味着我国的业秘密的重要性,但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也会导致商业秘密的流失。最后,在中药商业秘密被侵害时,他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认定。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论文原稿。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必要性中药保护的发展现状以本草纲目为典型代表的中药知识体系在古代早已形成,个验方往往凝结了国关于中药商标的注册意识趋于成熟。自从我国加入马德里协定获得了国际级别的注册商标的中药企业已达数百家之多,比如云南白药等等。但我国的商标保护意识还是达不到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例如,知名中药企业同仁堂集团有类多个品种的中成药,商标总量却只有多个。相比之下,日本武田药品株式会社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注册商标多达多件,低投资风险,并且限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其,中药的发展蕴含着巨大的商机以至于引来了许多发达国家的关注,造成了许多的医药专利被外国捷足先登。中药的商标保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这为中药的知识产权的商标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国家必须使用具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同年对该法的修正案却并没有做出阐释说明中药品定需要使用注册商标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论文原稿规定在专利法第十条。仅这条就从法律制度上否定了专利法对中医传统行医方式和中药的运用方法的保护。因此众多制药企业更加看重对中药品种的保护,因为只要获得了该种药品的专利权。该种药品销售所得的利润就尽数归专利权所有人所有,这就导致拥有中药开发能力的企业,运用我国传统的中医药知识研发产品并抢先注册专利。从而攫取高额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例如,日本仿照我国古方神丸研制出的意义。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中药的专利保护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中,因为中药专利保护适用的时间较早,保护力度较强,并且具有排他性等优点,使其較其他中药保护途径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涉及的中药保护有中药处方和配方,中药剂型,中成药等诸多方面。基本覆盖了中药保护的各个方面。虽然专利保护具有诸多优势,但我国制药企有明确的化学结构这特性在通过专利性审查时也是十分简单明确的,而中药口授相传,多存于古医典籍且大都流入公有领域。其自身构成也不似西药般单,而是由多味中药品共同组成,药理结构复杂多变难以核查。所以中药尤其是中药复方往往难以满足新颖性的需求。所以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宽对中药的审查标准,或者针对中药设臵套独立的专利审查体系。可以让目前存在的经典验方,和疗效甚佳却又没例如,在中药商业秘密权受到侵害时,加害方用作用相同的药材将原复方的中药材加以替换,并说明这是自己的验方。即便药效样但是药方不同,这无形中就加大了认定的难度。从而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丧失专有权。中药的著作权保护在对中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著作权保护发挥的作用可谓是微乎其微。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并且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对于中药而言,最重于个人行医的范围,即使公开也有可能因没有得到权威验证而不被承认,以至于渐渐消亡。第,中药以其绿色天然温和的特性逐渐被世界各国人民关注。就使得很多海外企业将目光投入到了中国的医药市场。以日韩为代表,日本在世纪年代将我国个经典古方批准为医疗用药,汉方制剂的销量每年都在以左右的速度递增。同时,韩国对我国中药古方的研究早在世纪年代就早已展开。国内中药市场经常会众多都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致。因此,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必然是同步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生态文明发展为前提。建设和谐广西是广西具体落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基本国策的重要战略部署。根据广西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年规划纲要精神,和谐广西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建设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目前,围绕个广西建设,已出台了系列的方针政策,启动了系列工程和项目,取得些阶段性成果。但是,从建设的情况看,人们往往是从本系统的角度出发,规划个广西建设。因此,在经贸系统讲得更多的是如何建设富裕广西文化教育系统讲得更多的是如何建设文化广西公安政法系统讲得更多的是如何建设平安广西环保系统建设讲得更多的是生态广西。这种的建设模式,虽然可以在定程度上推进和谐广西建设,但是,由于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和平安广西建设之间存在着互补性,同时,也存在相互的排斥性。因此,如果不能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也可能小于。例如,些地方为建设富裕广西,在引进项目时,只看到经济效益,而不看社会效益,结果使得些不符合生态广西建设的项目被引进,进而破坏生态广西建设还有些地方为了建设富裕广西,经费安排主要用于项目投入,结果其他广西的建设被忽视。因此,找准和谐广西建设的支撑理念,总体设计好和谐广西建设的发展思路,无疑十分重要。任恢忠刘月生在生态文明论纲文中则进步明确为所谓生态文明,就是人类在地理区域中,建立起以物态平衡生态平衡和心态平衡为基础的高度信息化的新的社会文明形态。物态平衡生态平衡是生态文明的基础与条件,心态平衡是生态平衡的意识形态体现。因此,依当前学者的研究,生态文明不仅仅是人类进步的表现,其更重要的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建立在原有文明进步基础上的种新的社会文明发展的范式。它是个建立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指导下,以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所建构起来的物质条件和生态伦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态文化以及在信息文明演生过程中所建构起来的信息增值进化论为基础,以物态平衡生态平衡心态平衡为内涵,以人类社会与其生命支持系统协同进化为终极目标的新的社会结构体系。在这社会结构体系中,社会发展至少表现出以下基本状态,人们坚持文明社会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观,始终围绕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推进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以确保代内公平。同时,人也会被放在个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统,与人类自身整个进化过程相结合的视角中,不断调整人与其他生命系统当代人与下代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和维护整个地球生命系统的平衡,确保人与生态系统其他物体之间的公平以及人类自身代际之间的公平。同时中共十大报告也已经把生态文明建设列为了国家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什么是生态文明,刘宗超在生态文明与信息增值进化论中是这样定义的生态文明是生态文化的显化,生态文明是生态伦理的社会范型,人类进化的终极目的就在于与其生命支持系统协同进化,在最少耗费物质和能量的前提下使信息增值,并以量予态的形式有效地保存于自然界中,以求度过大冰期,受到范围内的成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就可以予以断定了,不需要再像西药那样要求的那么纷繁复杂。至于中药的实用性标准可以结合中药临床效果予以判定。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首先,本身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较弱,没有出台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其相关条款仅仅出现在合同法等各部门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文中。其次,与之相关联的商业秘密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即便我国已经认识到了保护商权关于性的规定虽然新的专利法较旧的专利法已有改进,突破了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的陈规。但要真正获得专利保护还是有阻力的,其阻力在于性即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我国药品专利保护起初都是以西药为主,因为西药有明确的化学结构这特性在通过专利性审查时也是十分简单明确的,而中药口授相传,多存于古医典籍且大都流入公有领域。其自身构成也不似西药般单,而是由多专利。从而攫取高额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例如,日本仿照我国古方神丸研制出了救心丸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但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制度对此现象并无规制。就使得我国的中药资源被外国企业攫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论文原稿。例如,在中药商业秘密权受到侵害时,加害方用作用相同的药材将原复方的中药材加以替换,并说明这是自己的验方。即便药效样但是药方不同,这无形中就加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论文原稿舶来药品的冲击。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首先,本身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较弱,没有出台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其相关条款仅仅出现在合同法等各部门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文中。其次,与之相关联的商业秘密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即便我国已经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也会导致商业秘密的流失。最后,在中药商业秘密被侵害时,他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认也造成了该验方归属权难以辨明的弊端,也是这弊端间接地导致了目前中药难以形成体系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至今为止我国中药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第,生产中药的厂家众多,并且往往相互仿制。以味地黄丸为例,生产此药的厂家就有仲景君山芝堂同仁堂等数十家,十分不利于药物配方的推陈出新。第,许多中医大夫依据自身知识经验并在长期的实地验证下会形成很多卓有成效的验方,但因其仅仅适本覆盖了中药保护的各个方面。虽然专利保护具有诸多优势,但我国制药企业仍倾向于中药品保护。自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后,截止年,已有约个药品获得了国家实施的中药品种保护,涉及品种个,涉及企业个。这虽然有利于中药品的保护,但不利于中药专利保护。例如吉林人参蜂王浆这专利就在美国被其他企业抢先注册,致使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冠以该产品名称的国产药品成了侵权产品。意味着我国的业秘密的重要性,但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也会导致商业秘密的流失。最后,在中药商业秘密被侵害时,他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认定。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论文原稿。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必要性中药保护的发展现状以本草纲目为典型代表的中药知识体系在古代早已形成,个验方往往凝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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