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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主体争议析判(论文原稿) 股东查阅权主体争议析判(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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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应当综合考虑,而不能死板的只考虑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是经工商登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行使其查阅权,但由于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故而隐名股东是否能适用同标准尚需进步思考。在公司不了解隐名股东存在的场合中,完全可以将隐名股东视为受让股份的第人股东查阅权主体争议析判论文原稿或是相关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认为失去了股东身份。比如在前述的两例支持隐名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案例中,均存在有公司向隐名股东支付分红,甚至允许隐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公司显然了解隐名股东的存在,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和公司期,第页。结合上述案例不难看出,隐名股东是否能作为股东查阅权的权利主体,关键问题在于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结合前述案例,本文认为应当综合考虑,而不能死板的只考虑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是经工商登记的在册股东。因为类似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这也是股东查阅权产生的目的所在。设若将现时的股东资格有无作为行使查阅权的条件,那么在出现因不合理分红或是公司高管转移资产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又或是恶意打压股价的情形时,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可能会由于对公司资产或是经营状况的错摘要股东查阅权的权利主体,即指依法享有股东查阅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般为依法对公司享有股权的股东。这定义自无疑问,但对于前述股东的具体范围,学界仍存在定争议。关键词查阅权知情权隐名股东退股股东退股股东的查阅权对于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公司股的是,该规定与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而向法院申请取证存在定的区别。依据该规定,初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损的退股股东,是自行查阅或复制证据,法院判决仅明确的是查阅或复制特定资料的时间地点与名录。而依民事诉讼法申请法院取证的情形下,取证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申号前述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不同判决结果的出现,如在王秋发等与北京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紛案中,原告王秋发等人主张股东虽就股东出资等部分权利已发生转让,但不代表不能再对未转让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主张股瞒关键信息或者做出虚假陈述,以至于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这也是股东查阅权产生的目的所在。设若将现时的股东资格有无作为行使查阅权的条件,那么在出现因不合理分红或是公司高管转移资产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又或是恶意打压股价的情形时,股东出第页。李建伟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中国法学,年,第期,第页。摘要股东查阅权的权利主体,即指依法享有股东查阅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般为依法对公司享有股权的股东。这定义自无疑问,但对于前述股东的具体范围,学界仍存在定争议。关键词查阅权知情权隐股东查阅权主体争议析判论文原稿人是法院工作人员。换言之,笔者认为公司法解释虽然原则上否认了退股股东的查阅权,但在退股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损则的情形下,是可以认为退股股东享有查阅权的。股东查阅权主体争议析判论文原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申号原则上否认了退股股东的查阅权,但在退股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损则可请求查阅。对于初步证明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该司法显然认为此种情形下的退股股东身份已经发生了转变,因公司或其高管的侵权行为而成为了公司的债权人。需要注意存疑问。司法实践中虽然往往认为单纯的未缴纳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行使其查阅权,但由于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故而隐名股东是否能适用同标准尚需进步思考。在公司不了解隐名股东存在的场东权利,并以此为依据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并获得了法院支持。而在近年的类似案件魏彦丰等与大安市安广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查阅权纠纷案中,则往往认为股东在出让其持有股份后不得再主张行使查阅权。公司法解释第条在处理该问题时,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可能会由于对公司资产或是经营状况的错估评估而对自身持有股份的价值做出估量,进而低价出让其持有股份。由于公司或者高管的行为而受损的股东会因其出让股份的行为而失去救济途径。股东查阅权主体争议析判论文原稿。北京名股东退股股东退股股东的查阅权对于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原告是否仍享有查阅权持相对有权说的观点认为,方面,公司相对于不直接参与管理的中小股东天然地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而才会频繁发生公司或者董事利用此种信息优势对中小股东隐中,完全可以将隐名股东视为受让股份的第人。当名义股东选择将所持股份无偿让与给被视为第人的隐名股东时,如果此时公司章程并未对第人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做出限制,则隐名股东自然得以享有股东权利。注释张长海股东查阅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年,股东查阅权主体争议析判论文原稿了解隐名股东的存在,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和公司之間形成了实质上的代理关系。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新股东的产生设立特别准入规则,那么此时隐名股东显然是应当具有股东资格的。值得注意的是,实际缴纳出资与否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影响隐名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尚记的在册股东。因为类似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仅仅是公司处理内部实务的依据,是对股东享有股东地位的种外在描述,而非股东取得股东地位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第条,转让股权后发生的公司章程修改甚至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其真实性与可靠性存疑。即便是经工商。当名义股东选择将所持股份无偿让与给被视为第人的隐名股东时,如果此时公司章程并未对第人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做出限制,则隐名股东自然得以享有股东权利。于莹股东查阅权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年,第期,第页。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之間形成了实质上的代理关系。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新股东的产生设立特别准入规则,那么此时隐名股东显然是应当具有股东资格的。值得注意的是,实际缴纳出资与否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影响隐名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尚存疑问。司法实践中虽然往往认为单纯的未缴纳仅是公司处理内部实务的依据,是对股东享有股东地位的种外在描述,而非股东取得股东地位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第条,转让股权后发生的公司章程修改甚至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其真实性与可靠性存疑。即便是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在出现当事人自认已经移转股份又估评估而对自身持有股份的价值做出估量,进而低价出让其持有股份。由于公司或者高管的行为而受损的股东会因其出让股份的行为而失去救济途径。注释张长海股东查阅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年,第页。李建伟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中国法学,年,第股东资格的原告是否仍享有查阅权持相对有权说的观点认为,方面,公司相对于不直接参与管理的中小股东天然地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而才会频繁发生公司或者董事利用此种信息优势对中小股东隐瞒关键信息或者做出虚假陈述,以至于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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