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首司法认定之若干问题探讨论文原稿。根据上述分析,案例中,刘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将此事告知其弟,其弟报警时,刘亦未表示反对,等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表明其有愿意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的意愿案例中,李实施犯罪后,在明知他人已报案,公安人员必然要来抓捕的情况下,仍待在原地,虽属消极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但该规定适用的是自动投案后,先供认再翻供而不是先拒供再供认的情况,故该种观点不足取第种观点认为,将供述罪行的时限放宽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该观点实际上是将如实供述罪行的时间混同于自动投案的时间,有绝对之嫌,且操作起来略显机械。经鉴定,陈属重伤。案发后,李滞留在现场,爬上阳台企图跳楼自杀......”。
2、“.....迅速控制现场。李自首司法认定之若干问题探讨论文原稿于投案的方式不应完全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条规定了自动投案的基本形态和其他种特殊形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成立般自首。其中,对自动投案的认定是有定时间限制的,即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而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无时间限制,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自犯罪事实,由李的外在行为完全可以合理推断出其将自身臵于司法机关控制下并不违背其内在意志。故刘李均应当认定为自首。案例中,李作案后滞留现场的目的是自杀,而不是在未受任何督促逼迫的情况下等候归案。其是在其放弃自杀念头后,在外力强制作用下走投无路而归案的。他的归案不是在自己自由意志支配下所作的主动选择......”。
3、“.....经鉴定,陈属重伤。案发后,李滞留在现场,爬上阳台企图跳楼自杀。公安机关接警后候处理的行为。包括犯罪后,犯罪事实未被发觉前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但犯罪人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人被发觉但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甚至犯罪人被通缉追捕被抓获之前的主动投案行为。通知在定程度上限制了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范围,认为经传唤到案的不符合般自首关于自动投案的要件。根据上述分析,案例中,刘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将此事告知其弟,其弟报警时,刘亦未表示反对,等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表明其最后,解释中同时还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这样就会产生下面这种情况个杀人犯作案后潜逃,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的,根据解释的规定应当视其为自动投案,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而若该杀人犯作案后并未潜逃,仅因受到侦查人员的怀疑而被传唤......”。
4、“.....反而不成立自首。显然,前者比后者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都要严重得多,而前者构成自首,后者反而不构成或是证据还不确定,只是属于个排查的对象。在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收到传唤通知书后,其可以选择主动配合,接受讯问,也可以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躲避侦查,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归案具有自动将自己臵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性质,具有投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其次,解释第条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问题做简要探讨。关键词自首立功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案现场待捕能否认定为自首案例年月日时许,刘在慈溪市古塘街道石头桥村周家路江路号其理发店内,因生活琐事与李发生争吵。后刘趁李熟睡之际,用该理发店内的柱型水泥块猛砸李头部数下,致李当场死亡......”。
5、“.....被告人刘将此事告知其弟,其弟便打电话报警,刘亦留在现场待捕,后其被公安民警控制并如实供述罪行。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能否认定为自条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经传唤到案显然符合解释中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同时,讯问只有在传唤到案后才能进行,并且进行讯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在到案后与讯问之间是有个时间间隔的,不论这个间隔是短还是长,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到案时,是未受到讯问的。可见,经传唤到案符合的论者的依据如下首先,传唤只是种通知,其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侦查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传唤规定为强制措施,其只是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种手段......”。
6、“.....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才可以拘传,这也证明传唤时是不能进行人身强制的,除非变更为强制措施。规定还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自首司法认定之若干问题探讨论文原稿于自动投案。经传唤到案显然符合解释中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同时,讯问只有在传唤到案后才能进行,并且进行讯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在到案后与讯问之间是有个时间间隔的,不论这个间隔是短还是长,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到案时,是未受到讯问的。可见,经传唤到案符合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根据解释,犯罪嫌疑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自首。传唤规定为强制措施,其只是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种手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也规定,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才可以拘传......”。
7、“.....除非变更为强制措施。规定还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可见虽然侦查机关将该人列为嫌疑人,但既是嫌疑,就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既然并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证明其嫌疑的程度还不是很高于自动投案。由此推知,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不构成般自首。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高院于年出台的关于严格依法认定自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均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之前或者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自己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等候处理的行为。包括犯罪后,犯罪事实未被发觉前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但犯罪人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人被发觉但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甚至犯罪人被通缉追捕首在司法实践中,有类特殊情形值得我们研究,即犯罪嫌疑人按传唤通知要求自行到司法机关接受第次讯问,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8、“.....这也是目前理论界的通行观点。主张该种观点的论者的依据如下首先,传唤只是种通知,其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侦查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根据解释,犯罪嫌疑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自首。自首司法认定之若干问题探讨论文原稿。摘要年刑法修订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自首与立功的司法解释,以此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疑难问题难以在司法解释中按图索骥。本文就司法实践中自首司法认定存在的个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可见虽然侦查机关将该人列为嫌疑人,但既是嫌疑,就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
9、“.....证明其嫌疑的程度还不是很高或是证据还不确定,只是属于个排查的对象。在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收到传唤通知书后,其可以选择主动配合,接受讯问,也可以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躲避侦查,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归案具有自动将自己臵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性质,具有投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其次,解释被抓获之前的主动投案行为。通知在定程度上限制了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范围,认为经传唤到案的不符合般自首关于自动投案的要件。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有类特殊情形值得我们研究,即犯罪嫌疑人按传唤通知要求自行到司法机关接受第次讯问,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对于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存在定争议第种观点认为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属自首,这也是目前理论界的通行观点。主张该种观自首司法认定之若干问题探讨论文原稿解释的规定应当视其为自动投案......”。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