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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屡禁不止背后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 非法采矿屡禁不止背后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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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屡禁不止背后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取得定的认可。例如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在第款也规定生产销售百十条至百十条所列产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明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这时究竟该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处理值得研究。有的观点认为,盗采矿产的行为是个行为触犯两个不同的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重处断,显而易见盗窃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采矿罪,应认定为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非法采矿罪和盗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遵循特殊非法采矿屡禁不止背后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之前是谁开采的不知道,那么根据这个鉴定肯定达不到万元的标准,尽管大家都认为这种行为应该严厉打击,面对高门槛又不得不放虎归山,很大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准确区分非法采矿罪和非法采矿的犯罪......”

2、“.....也是为了对矿产资源进行特殊保护,但是由于法条之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将万元作为入罪的门槛,但年刑法修正案已经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删改,那么万元的立案标准还能否继续适用呢这也是实践中公安机关侦查犯罪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在这个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废止的位阶还是从法律效力看,该解释第条都已经不能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皮之不在,毛将焉附再次是非法采矿行为具有特殊性,般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又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而开采出来的矿产资源也是随采随卖,导致侦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往往查获时的矿产资源价值不大,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情却难以用证据证实......”

3、“.....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做到罪刑法定在非法采矿罪中仅以数额作为立案标准,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首先非法采矿罪规定于刑法第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是规定于第章侵犯财产犯罪中,更何况侵犯财如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在第款也规定生产销售百十条至百十条所列产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明确法条竞合中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再如刑法第百十条的招摇撞骗罪,其最高刑是十年,但是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十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时,司法实践中般也矿罪和盗窃罪貌似互不相干,但是在实践中行为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时,大多数是在夜间或者在偏僻地方窃取国家矿产资源......”

4、“.....又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这时究竟该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处理值得研究。有的观点认为,盗采矿产的行为是个行为触犯两个不同的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践中的非法采矿侦破难度大,证据固定比较困难,比如座山被非法开采,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几车砂石料,当事人辩解就今天拉几车,这个山之前是谁开采的不知道,那么根据这个鉴定肯定达不到万元的标准,尽管大家都认为这种行为应该严厉打击,面对高门槛又不得不放虎归山,很大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准确区分非法采矿罪和非法矿罪的立案标准,但是无论是刑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5、“.....但年刑法修正案已经将造成矿产资源非法采矿屡禁不止背后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正如张明楷所说只要刑法没有禁止适用重法条,或者说只要刑法没有指明适用轻法条,为了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就应按照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定罪量刑。同样,刑法没有明确禁止非法采矿适用盗窃罪,就可以对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也符合刑法总则中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采取秘密方式,则与盗窃罪出现重合,因此两个罪名属于法条交叉竞合关系。既然明确了两者的关系,那么是不是应当律适用特殊法条优于般法条的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在通常情况下,这条原则是适用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这不仅在刑法法条中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取得定的认可。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年月日......”

6、“.....修订为情节严重,无论从法的位阶还是从法律效力看,该解释第条都已经不能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皮之不在,毛将焉附再次是非法采矿行为具有特殊性,般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又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而开采出来的矿产资应从重处断,显而易见盗窃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采矿罪,应认定为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非法采矿罪和盗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遵循特殊法条优于般法条的原则,盗采矿产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笔者认为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关键在于同时被触犯的罪名在逻辑上有没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而非法采矿罪的种客观表现方式采矿的犯罪,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将非法采矿罪从盗窃罪等侵财类犯罪中独立出来,也是为了对矿产资源进行特殊保护,但是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且法定刑设臵不同......”

7、“.....而准确区分非法采矿罪和非法采矿的犯罪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以最常见的盗窃罪为例,非法破坏进行删改,那么万元的立案标准还能否继续适用呢这也是实践中公安机关侦查犯罪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在这个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废止的情况下,万元是顺利成章的作为情节严重的唯标准继续充当立案门槛,还是灵活把握,而在当前这个旦无罪就要面临无数拷问的司法环境下,公安机关显然不会轻易去碰触这个敏感的门槛。而源也是随采随卖,导致侦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往往查获时的矿产资源价值不大,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情却难以用证据证实。鉴于以上因素,只有打破万元作为唯的立案标准的局面,明确情节严重的情形才是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

8、“.....成为非法非法采矿屡禁不止背后的法律问题论文原稿定原则,也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首先非法采矿罪规定于刑法第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是规定于第章侵犯财产犯罪中,更何况侵犯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盗窃等犯罪都有情节犯的补充立案标准,因此非法采矿罪理应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情节犯立案标准其次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确法条竞合中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再如刑法第百十条的招摇撞骗罪,其最高刑是十年,但是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十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时,司法实践中般也都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正如张明楷所说只要刑法没有禁止适用重法条,或者说只要刑法没有指明适用轻法条,为了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基本法条优于般法条的原则,盗采矿产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9、“.....而非法采矿罪的种客观表现方式中,如果采取秘密方式,则与盗窃罪出现重合,因此两个罪名属于法条交叉竞合关系。既然明确了两者的关系,那么是不是应当律适用特殊存在交叉,且法定刑设臵不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定罪困难量刑悬殊的局面也就不足为奇,而准确区分非法采矿罪和非法采矿的犯罪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以最常见的盗窃罪为例,非法采矿罪和盗窃罪貌似互不相干,但是在实践中行为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时,大多数是在夜间或者在偏僻地方窃取国家矿产资源,的情况下,万元是顺利成章的作为情节严重的唯标准继续充当立案门槛,还是灵活把握,而在当前这个旦无罪就要面临无数拷问的司法环境下,公安机关显然不会轻易去碰触这个敏感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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