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权利冲突及平衡问题思考论文原稿。符合公平原则。然而,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冲突及平衡问题思考论文原稿下以及在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的当今社会中把为经营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不仅表现为概念理解上的狭隘,而且在法律后果上也是十分有害和严重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法释号文件应当适用于包括经营用房的买有关权利的丧失,这显然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平等性要求相违背相冲突。其实,消法第规定的内涵是指为生活消费的消费者,其权益受消法保护,但该法并未对什么叫消费者进行规范,更不能由消法第条推导出为经营需要而消费的人不属于消费者的结突及平衡问题思考论文原稿。笔者认为,上述分类存在下面几个明显的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而私法的本质特征在于权利的平等性,上述分类违背了权利平等性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的付出,意味着平等的待关键词优先受偿权买受人权利担保权人权利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通过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法释号文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设工程价款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冲突及平衡问题思考论文原稿。摘要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买受人的权利按揭贷款担保权人的权利在实践中极易冲突且难以判断,文章对者的权利冲突与平衡问题进行了探讨。该规定从本质上看,是对承包人建此,在权利平等的法制理念下以及在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的当今社会中把为经营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不仅表现为概念理解上的狭隘,而且在法律后果上也是十分有害和严重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法释号文件应的人市场主体地位的丧失和有关权利的丧失,这显然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平等性要求相违背相冲突。其实,消法第规定的内涵是指为生活消费的消费者,其权益受消法保护,但该法并未对什么叫消费者进行规范,更不能由消法第条推导出为经营需要而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上述分类存在下面几个明显的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而私法的本质特征在于权利的平等性,上述分类违背了权利平等性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冲突及平衡问题思考论文原稿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但实践中却隐藏着与经营用房买受人的权利冲突。摘要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买受人的权利按揭贷款担保权人的权利在实践中极易冲突且难以判断,文章对者的权利冲突与平衡问题进行了探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号文。这两份司法解释为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买受人的权利及商品房担保贷款担保权人的权利冲突问题提供了依据,但实践中仍存在些问题,需要从权利平衡的角度进步进行思考。建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有些人往往认为,购买经营用房或商业用房的买受人,不属于消费者范围。这样理解的法律后果是购买商品房的当适用于包括经营用房的买受人。关键词优先受偿权买受人权利担保权人权利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通过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法释号文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消费的人不属于消费者的结论,也不能推导出为经营需要而进行房屋消费的人不享有法释号文规定的权利的结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人经营本身就是为了生活,经营与生活很难分离,很多时候经营本身就是生活的部分,因样的付出,意味着平等的待遇,这不仅表现在形式上的平等,最为重要的是法律上对权利保护的平等。由于些人对现有消费者的理解过于狭窄,使得支付同等对价的买受人,因为区分经营用房和住宅用房而产生身份上的区别并由此导致购买经营用房买受人自然分成了两类。类是消费者的买受人表现为购买住宅的人这类人只要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其购买的商品房就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类是并非消费者的买受人,这类人尽管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冲突及平衡问题思考论文原稿的所有人,即买受人就是消费者,而没有区分住宅用房与商业经营用房的目的。这个解释应当说既符合常理和人民大众的认识,又符合公平原则。然而,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据此,有些人往往认为,购买经营用房或商业用房的买受人,不属于消费者范围。这样理解的法律后果是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自然分成了两类。类是消费者的买受人表现为购买住宅的人这类人只要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受人。对于商品房的理解人们争议不大,但关键是对消费者的理解。从法释号文本身看,这里的消费者应指购买商品房的所有人,即买受人就是消费者,而没有区分住宅用房与商业经营用房的目的。这个解释应当说既符合常理和人民大众的认识,又论,也不能推导出为经营需要而进行房屋消费的人不享有法释号文规定的权利的结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人经营本身就是为了生活,经营与生活很难分离,很多时候经营本身就是生活的部分,因此,在权利平等的法制理念遇,这不仅表现在形式上的平等,最为重要的是法律上对权利保护的平等。由于些人对现有消费者的理解过于狭窄,使得支付同等对价的买受人,因为区分经营用房和住宅用房而产生身份上的区别并由此导致购买经营用房的人市场主体地位的丧失和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号文。这两份司法解释为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买受人的权利及商品房担保贷款担保权人的权利冲突问题提供了依据,但实践中仍存在些问题,需要从权利平衡的角度进步进行思考。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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