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穿山甲鳞片等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计算方式似乎变的更为粗糙和笼统,也就形成了办案机关在实践中计算穿山甲鳞片价值时呈现花门的状态有的牛角制品均予以了价格认定,唯独对于穿山甲鳞片未进行价格认定,最终以涉案数额达万余元较为笼统的价格对本案进行判处。由于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已废止,对于其中第项关于对野生动物折算标准的条款也就无法在司法实践中继续予以适用,取而代之的就是新施行的野生动浅谈涉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中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问题论文原稿各地法院对核算穿山甲鳞片价值的方式案例比对及分析笔者通过无讼查阅了各地涉及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中关于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的案例,并挑选了个较为突出的案例从横向及纵向两个方面进行比对,从而更直观地阐述司法实践中对于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问题。浅谈涉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中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问题论文原稿。权。避免拍脑袋立法,在立法的过程中,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不兼顾法理与情理,不能捡了西瓜丢了芝麻,应当在立法的过程中全面考虑问题,特别是如何实施以及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2、“.....能否采用对象牙犀牛角类定价的方式,便于实践中施行对于传统入味中药的原材,如熊胆穿山甲鳞片羚羊存在巨大的差异,而防城港法院直接将克穿山甲鳞片直接等同于只穿山甲的价值进行认定,完全没有考虑到穿山甲鳞片仅仅只是穿山甲的小部分,并非整只穿山甲。显然这种计算方式较为粗糙,不尽合理。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加,案情也越趋复杂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若简单地将穿山甲鳞片直接等同于整只穿山甲的价值,通过大概差不多的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作为法定评估机构,这就能有效避免侦查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审判员的情况,让价值评估更具客观性。在立法过程中应接地气,广泛征求意见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广泛收集法律工作者的建议,特别是基层从事线法律工作的人员,他们对于法律在实践过程中也更具有发言仍旧使用已失效的林业部关于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通知中对于野生动物制品折算比例的条款,或者直接笼统的以只完整的穿山甲价格进行计算,甚至是直接不予核算价值等计算方式。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计算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乱像,形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也脱离了立法原意......”。
3、“.....笔者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定其价值的执法部门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我们可以发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条的条款对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方式计算穿山甲鳞片的价值显然无法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年月日,被告人陈从境外抵达上海浦东机场,被查获走私象牙制品件,重千克,价值元犀牛角制品件,重千克,价值元穿山甲鳞片千克,但未有计算其的规范性文件早在年月日废止失效,那么既然该规定已失效,但本案在计算过程中却坚持引用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进行认定涉案物品的价值,显然属于法律适用。这就出现了价值和倍数适用的是新出台的年月日施行的鳞片的参考案值按照每千克鳞片对应只穿山甲个体核算。考虑到国外该种穿山甲个体较大,成熟个体可以是国内个体的倍,为慎重起见,可适当放宽至千克对应只穿山甲个体核算。计算依据则为已失效的林业部关于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中......”。
4、“.....由核定其价值的执法部门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物品穿山甲鳞片的核定价值显得尤为关键,该价值也直接决定了本案的量刑。本案中所出具的动物片的参考案值按照每千克鳞片对应只穿山甲个体核算。考虑到国外该种穿山甲个体较大,成熟个体可以是国内个体的倍,为慎重起见,可适当放宽至千克对应只穿山甲个体核算。计算依据则为已失效的林业部关于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进行认定涉案物品的价值,显然属于法律适用。这就出现了价值和倍数适用的是新出台的年月日施行的规定,而对于动物制品的折算却依然适用的是己失效的旧条文,出现了牛头不对马嘴的状况。本案中,涉案物品穿山甲鳞片的核定价值显得尤为关键,该价值也直接决定了本案的量刑......”。
5、“.....曾查阅过同经办法官所审理的极为类似的案件,却发现案件的最终量刑存在极大的差异。徐指示汪及徐林同出境,由徐出资购买穿山甲鳞片。并于年月日从白云机场入境,被查获穿山甲鳞片,重量共计千克,价值元。最终,主犯徐被判处有期徒刑年,汪及徐林被判角等,为了便于打击犯罪,可直接参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象牙犀牛角这种直接定价的方式,从而为基层执法提供明确指引笔者在法庭上就上述问题与检察官和法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针对新规定出台后,对于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上发生的变化从而导致量刑上出现的巨大差异,不管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给检察官和法官带来了同样的困惑。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和困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建议以地方部门规章或者答复的方式明确价值评估的折算标准和具体评估部门由于国家林业局令第号对野生动物制品价值鉴定作了笼统的规定,为了解决上面所述困惑,可以以地方部门规章或向国家林业局请示之后答复的方式来确定对野生动物制品中残存部分的价值具体折算标准。对于评估部门亦核算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未有提供个清晰的方向和标准,由此给予了办案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也给他们带来了较大的难题......”。
6、“.....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也越来越受到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重视,对提高行政机关社会信任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社会警示教育等方面起到了显著作用。罚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只适用于被处罚当事人是企业的情况,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国务院号文和号文规定的双打案件信息公开扩大了当事人范围,因为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主体以及市场经营主体不限于企业,自然人和非企业法人组织也可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条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文件均明确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都不应例外。第,坚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既能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与教育功能,也能提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促进公正执法规范办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行政处罚是国家公权,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7、“.....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超出私权边界,所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私权应让位于公共利益。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规定了相关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公開行政处罚信息时,对与违法行为构成无直接关联的当事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以外第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通过删除或其他技术处理方式依法不予公开,但并不影响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再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论文原稿件,也要公开宣判。而行政处罚法只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没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当然,如果是有人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按照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和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向申请人公开。行政处罚内部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现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规定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对依申请公开仅仅作股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内部讨论记录审批意见调查报告等内部信息不应当作为主动公开的内容,而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办理......”。
8、“.....内部管理是国家公权,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的行为旦触犯法律并被给予行政处罚惩戒,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超出私权边界,所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私权应让位于公共利益。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规定了相关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公開行政处罚信息时,对与违法行为构成无直接关联的当事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以外第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通过删除或其他技术处理方式依法不予公开,但并不影响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建议新规定施行以后,对于穿山甲鳞片等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计算方式似乎变的更为粗糙和笼统,也就形成了办案机关在实践中计算穿山甲鳞片价值时呈现花门的状态有的牛角制品均予以了价格认定,唯独对于穿山甲鳞片未进行价格认定,最终以涉案数额达万余元较为笼统的价格对本案进行判处。由于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已废止,对于其中第项关于对野生动物折算标准的条款也就无法在司法实践中继续予以适用......”。
9、“.....并挑选了个较为突出的案例从横向及纵向两个方面进行比对,从而更直观地阐述司法实践中对于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问题。浅谈涉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中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问题论文原稿。权。避免拍脑袋立法,在立法的过程中,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不兼顾法理与情理,不能捡了西瓜丢了芝麻,应当在立法的过程中全面考虑问题,特别是如何实施以及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些特殊的野生动物制品,能否采用对象牙犀牛角类定价的方式,便于实践中施行对于传统入味中药的原材,如熊胆穿山甲鳞片羚羊存在巨大的差异,而防城港法院直接将克穿山甲鳞片直接等同于只穿山甲的价值进行认定,完全没有考虑到穿山甲鳞片仅仅只是穿山甲的小部分,并非整只穿山甲。显然这种计算方式较为粗糙,不尽合理。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加,案情也越趋复杂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若简单地将穿山甲鳞片直接等同于整只穿山甲的价值,通过大概差不多的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作为法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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