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法已成为我国问题较多亟待修改的部法律。浅析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路径论文原稿。首先,遗嘱形式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打印遗嘱电子遗嘱等遗嘱形式。但是这些新遗嘱形式都不能被自书遗嘱涵盖。在这个信息时代,公民往往选择更便利的形式确立遗嘱。但由于现行法律中对这新遗嘱形式亡,且未对口头遗嘱做更改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这样就避免了难以对被继承人是否有能力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取证等系列复杂问题,有利于司法事务的实施,有效解决遗产纠纷和争议,提高司法部门的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结语在本文中,笔者对继承法中亟待修正和完善的部分进行总结和归纳,但事实上,这仅仅是些较为基础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非常多的不足之处需要相关学者进行浅析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路径论文原稿社会中越来越常见,有时也十分方便,我们同样不能否定它的效力......”。
2、“.....同时关于其风险,可以要求立法者确立些严谨的明文规定加以规避。比如可以要求被继承人在打印遗嘱的每页上都亲笔签名,并要求必须有个及以上的见证人,以此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如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这些新的遗嘱形式是这个信息时代的产物,我们应该积极保护这些新事承人中的祖父母在同等地位,因此应结合家庭成员关系将其加入到第顺序继承人范围中。完善遗嘱形式及效力规定首先,在遺嘱形式方面,以电子遗嘱和打印遗嘱为例。以微信朋友圈电子邮件等方式形成的电子遗嘱,在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效力。但是就目前形势来看,电子遗嘱的形式不断增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着诸多不便。我们无法否认,电子遗嘱等形式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风险,但我们并不能因么样的人才能算是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立法者在这里以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能力来归臵,是十分不明智的。能力是无法作为个硬性的标准的......”。
3、“.....所以这些条文规定的太过笼统,需要将种能量化的条件来作为口头遗嘱成立的标准,建议立法者加以斟酌。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增加新的遗产种类在前文中,笔者已经详细列举并介绍了现行继承法当中可继承法中存在的主要缺陷现行继承法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遗产范围狭小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遗嘱法定形式及效力规定笼统等多个方面。浅析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路径论文原稿。摘要我国继承法从年确立以来还没有进行完善的修订,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问题越来越多,因此继承法的完善已经刻不容缓。首先,遗嘱形式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打印遗嘱电子遗嘱等遗嘱形式。但是这些新遗但显然,这设计忽视了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孙子女对于遗产份额仅有替代性的继承权,旦父母丧失了继承权,其也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笔者认为,这违背了法治社会自己负责的原则,并且作为遗产应是向后代延续的......”。
4、“.....浅析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路径论文原稿。就修改的可行性而言,首先,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正在逐步趋于完善,如合向。其次,在全球范围内,个人财产保护是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域外法中,继承法的核心与发展也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提供借鉴。最后,虽然长期以来我国继承法本身并未进行系统的修订,但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相关解释有效地弥补了其空白,同时这些司法解释无疑可以成为今后修订继承法的参考。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当今社会中,由于法律意识的浅薄以及保守文化传统的影响,等系列复杂问题,有利于司法事务的实施,有效解决遗产纠纷和争议,提高司法部门的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结语在本文中,笔者对继承法中亟待修正和完善的部分进行总结和归纳,但事实上,这仅仅是些较为基础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非常多的不足之处需要相关学者进行进步的研究和总结......”。
5、“.....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制度的保障摘要我国继时关于其风险,可以要求立法者确立些严谨的明文规定加以规避。比如可以要求被继承人在打印遗嘱的每页上都亲笔签名,并要求必须有个及以上的见证人,以此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如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这些新的遗嘱形式是这个信息时代的产物,我们应该积极保护这些新事物的产生,使其成长壮大,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中赋予它们效力,并通过技术提高等方式来不断完善它。其次,就口头遗浅析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路径论文原稿同法著作权法中有关财产继承方面的表述,为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方向。其次,在全球范围内,个人财产保护是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域外法中,继承法的核心与发展也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提供借鉴。最后,虽然长期以来我国继承法本身并未进行系统的修订,但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相关解释有效地弥补了其空白......”。
6、“.....并且不利于公民传承财富,会打击公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而不利于财富的增加。另外,在这部分还有个尤为突出的问题第顺序继承人和第顺序继承人中都没有出现孙子女。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这么设计是由于代位继承制的存在,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形式方面,以电子遗嘱和打印遗嘱为例。以微信朋友圈电子邮件等方式形成的电子遗嘱,在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效力。但是就目前形势来看,电子遗嘱的形式不断增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着诸多不便。我们无法否认,电子遗嘱等形式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风险,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它的效力,面对风险,我们可以使用我国已经实现的网络实名制身份验证等手段来实现技术革新与完善,将信息技术投入大部分公民没有遗嘱继承的意识,还是会选择法定继承......”。
7、“.....法定继承人只分为第顺序继承人和第顺序继承人。笔者认为这样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过于狭窄,旦被继承人的第顺序继承人和第顺序继承人全部死亡或者全部丧失继承权,就会导致法定继承人缺位的情况。并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当继承人缺位时,被继承人的财产将归属于国家,这与我国现代的家庭观念和传统的家族文化是不相符合承法从年确立以来还没有进行完善的修订,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问题越来越多,因此继承法的完善已经刻不容缓。继承法中存在的主要缺陷现行继承法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遗产范围狭小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遗嘱法定形式及效力规定笼统等多个方面。就修改的可行性而言,首先,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正在逐步趋于完善,如合同法著作权法中有关财产继承方面的表述,为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效力问题,在前文中笔者已阐述了我国继承法第章第十条规定的笼统性......”。
8、“.....借鉴法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继承法的规定,应以期限作为标准确定口头遗嘱的效力,具体如下危急情况解除后,周之内被继承人未死亡,且未对口头遗嘱做更改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这样就避免了难以对被继承人是否有能力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取证到完善法律体系当中。由于电子遗嘱还不具有自书遗嘱高度的安全性,因此笔者认为在认定电子遗嘱的效力时,应要求增加两个见证人签名,结合我们科技的发展,签名可以以电子形式进行。而打印遗嘱与电子遗嘱相似,都存在真伪难辨难以取证等风险问题。但是打印遗嘱在现今社会中越来越常见,有时也十分方便,我们同样不能否定它的效力,所以笔者认为打印遗嘱也应该被列为合法的遗嘱形式。同浅析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路径论文原稿当今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务的需要。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为了增加法律弹性,避免继承人缺位现象的发生,在修订继承法时,应增加旁系血亲继承人。此外......”。
9、“.....而孙子女的地位在血亲关系中应和第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在同等地位,因此应结合家庭成员关系将其加入到第顺序继承人范围中。完善遗嘱形式及效力规定首先,在遺的处理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许多案件引起纠纷无法解决,在司法实务中有诸多不便。其次,口头遗嘱规定不明。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对口头遗嘱的规定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但这种表达方式存在很大问题。试问什么样的人才能算是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立法者在这里以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能力来归臵,是十分不明智的。能力是无步的研究和总结。笔者希望今后的继承法能够在今后的修订中注意规范性,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制度的保障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人遗产范围口头遗嘱继承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革开放初期,各种法律百废俱兴,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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