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反倾销协定在第条第款相对于反倾销协定第条增加了种情形,即利害关系方提交了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当然,对于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也可以解释为包括在反倾销协定关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适用条件之严重妨碍调查的范围之内,只是欧盟反倾销规则将其作为种情形明确在立法中予以指明。其次,对于信息提交的时间,欧盟同美国样,未使用反倾销协定的合理时间而是使用了最后时限。再次,对于利害关系方的不合作,欧盟反倾销协定根据其程度,区分完全不合作或者部分不合作,并分别适用不利或者部分不利的后果。最后,根据欧盟反倾销规则以及欧盟理事会号规章对于欧盟反倾销规则提交时限的信息的提交超过了合理期间方可。透过对上述成员方关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利用的立法考察,由于各成员方有执行协定之义务,因此各成员方之立法基本同反倾销协定及其附件保持致......”。
2、“.....当然也有与反倾销协定不同之处,而这些明确化补充性和不同的条文正是可以利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规则存在之处,我们可以称之为贸易保护通则。这些蕴涵贸易保护通则的条文集中在对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条件的扩大解释上。如美国关税法规定只要提交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形式和样式,除非利害关系方告知调查机关无法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样式提交信息,并且调查机关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能力对对提交信息的形式和样式作出了修改,提交的信息无法予以核实,即可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欧盟增加了如果利害关系方提交了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即可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条款。在信息提交的时间上,成员国强调信息提交的最后时限,利害关系方超过最后时限内提交信息的调查机关即可以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这同反倾销协定中的合理时间以及判例中对于合息反倾销协定附件第段规定......”。
3、“.....调查机关就应当予以考虑,可见信息的提供是否在合理时间或者及时提交对于调查机关是否可以忽略信息而诉诸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在案件中,以及主要国家关于反倾销调查的立法和调查的问卷调查中又往往使用信息提交的最后时限,那么合理时间与最后期限关系如何,超过最后时限是否即等同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交信息,便是本节要讨论的重点。在案中,专家组认定调查机关可以指定提交信息的最后期限,但是未能在制定的期限内提交信息,并不必然导致调查机关使用可获得信息,仅依据未能在指定的时间之内提交信息这事实,特别是在超过最后期限提交的信息对于个无偏见的公正的调查机关而言有足够的时间审核该信息,并且该信息对于倾销幅度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条件下,适用可以获得的信息违反反倾销协定第条。上诉机构确认了专家小组的意见,认为,调查机关有权确定提交信息的最后期限,但是该最后期限并不是最终确定的......”。
4、“.....调查机关应当对最后调查期限给予延长。上诉机构指出反倾销协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在反倾销调查中的适用性分析论文原稿不允许使用强调了种主观的不合作,或者虽然并非不合作但是迫于保密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必要的信息从而不能允许使用必要信息而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则不考虑主观态度,完全从提交信息的客观状况予以考察,只要调查机关认为利害关系方未能提供其认为的必要信息即可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于主观上不允许使用必要的信息,如果系利害关系方明确的拒绝提供相关信息,那么调查机关自然可以以不允许使用必要的信息,或者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以严重阻碍调查或者不合作作为理由使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根据反倾销协议附件第段规定,即使提供的信息并非在各方面都理想,但是此点并不能使调查机关有理由忽略该信息,只要利害关系方已经尽其所能,因此,在被调查方尽其所能的条件下......”。
5、“.....调查机构也不能断然忽略该信息而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构如果要忽略该信息而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必须证明信息的不完整或不可用达到了定的程度,具体而言要考虑两个条件第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不符合反倾销协定附件第段,即该信息不能满足可核实适当提交而且用于调查并无困难及时提供,在适当的情况下,以调查机关要求的种介质或者计最佳信息,当然仅仅满足上述个条件当中的条,第有缺陷的信息对于调查结果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或者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并且在调查机关给出了拒绝适用有关有缺陷的信息之后,利害关系方仍然未给予补充或者完善以满足调查机关的合理要求,此时调查机关即有正当合理拒绝适用该有缺陷的信息,从而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在反倾销调查中的适用性分析论文原稿。可见美国关税法中对于可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情形的列举多于反倾销协定,可以适用的条件低于反倾销协定......”。
6、“.....美国的主管机关或者委员会可以因为下述种情形而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提交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形式和样式,除非利害关系方告知调查机关无法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样式提交信息,并且调查机关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能力对对提交信息的形式和样式作出了修改。而如上所述,在体系中,调查机关是不能仅仅因为提交的信息超过最终时限而予以拒绝的,只要该信息系在合理时间内提交同样在体系中,只要被调查方按照要求的形式或者样式提交信息将对其造成额外的负担或者困难的,调查机关即无权要求被调查方按照其要求的形式或者样式提交信息最为重要的是,供信息的性质和数量第,被调查的出口商在获得信息时遇到的困难第,信息的可核实性及调查主管机关使用该信息对于作出裁定可能带来的便利第,如果使用这信息,其他利害关系方是否可能受到损害第,接受这信息是否会削弱调查主管机关快速进行调查的能力第,被调查的出口商错过最后时限的天数......”。
7、“.....但是不能仅仅依据该信息的提交超过了提交时限而予以拒绝,在作出拒绝时,调查机关还应当说明该超过提交时限的信息的提交超过了合理期间方可。不允许使用必要信息与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概要根据反倾销协定第条,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不允许适用和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事实上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概括了调查机关在不能获取到必要信息从而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条件,不允许使用强调了种主观的不合作,或者虽然并非不合作但是迫于保密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必要的信息从而不能允许使用必要信息而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则不考虑主观态度,完全从提交信息的客观状况予以考察,只要调查机关认为利害关系方未能提供其因为尽管利害关系方已经尽其所能,并且提交了应当予以考虑的信息......”。
8、“.....属于必要的信息,调查机关尽管不能依拒绝提供为理由而排除该信息从而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但是调查机关可以反倾销协定第中的未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作为理由。合理时间与最后时限反倾销协定第条规定如果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交,调查机关可以忽略该信息而使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反倾销协定附件第段规定,只要信息系及时提供,调查机关就应当予以考虑,可见信息的提供是否在合理时间或者及时提交对于调查机关是否可以忽略信息而诉诸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在案件中,以及主要国家关于反倾销调查的立法和调查的问卷调查中又往往使用信息提交的最后时限,那么合理时间与最后期限关系如何,超过最后时限是否即等同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交信息,便是本节要讨论的重点。在案中,专家组认定调查机关可以指定提交信息的最后期限,但是未能在制定的期限内提交信息,并不必然导致调查机关使用可获得信息......”。
9、“.....如果携带病毒可被视为阻碍调查,外经贸部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做出裁定第十条通常情况下,不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特别是不提供交易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数据载体的应诉公司将被视为不合作如应诉公司无法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无法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将给应诉公司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应诉公司可以在问卷发放之日起日内向外经贸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无法按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的理由。外经贸部在接到申请后日内对是否同意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第十条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或者不能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外经贸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则外经贸部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做出初步裁定或者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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