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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的瑕疵(论文原稿)-7290912 论《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的瑕疵(论文原稿)-72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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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的瑕疵(论文原稿)-7290912》修改意见稿

1、“.....不谨慎的成本为。第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法律上的见义勇为通常要求情况紧急,而在救助过程中救助人往往专心于解决受助人的麻烦与困难,很难顾及到第人,因此可能对第人人高尚品质从法学的角度,尽管现存法律并未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和阐释,但不少法学学者认为,民法学范畴所称见义勇为,是指自然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危难救助行为。这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不够准确,需要论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的瑕疵论文原稿代数学的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个重要学科,更是经济学中研究问题的个基础而又典型的方式,现试通过博弈论从经济法学的角度来论证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的弊端......”

2、“.....并区分是否具有重大过失,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收益情况分析。假设救助人在实施救助时,适当谨慎的见义勇为责任豁免瑕疵改善建议见义勇为的概念论语为政中有这样的记载见义不为,无勇也。不同学科关于见义勇为都有其独特的理解。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地去做,注重的是行为人高尚品质从法学的角度,尽管现存法律并未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和阐释,但不少法是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进行限制,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的救助情况需要救助者具有不同的救助能力,例如只允许具有医疗常识的人实施医疗事故的救助行为,否则不构成法律上的见义勇为。对救助者主体资格进行界定之后,才能保证救助者具有正确的判断力和足够的能力去实施救助行为......”

3、“.....而在救助过程中救助人往往专心于解决受助人的麻烦与困难,很难顾及到第人,因此可能对第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我国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况,对于救助人对第人造成的损害并未涉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个前提就是有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作了概括性地规定,却未对该损害的性质作出界定。从法理上看,法律上所谓的损害应当包括人身财产损害两部分。人身损害的程度无法以财产性标准来认定,更无法用经济性赔偿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救助者对受助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区别对待,不能概而论,但立法者似乎并当事人心理态度以及所有合理可能性,才能制定出具有可实施性的法律,正因为法律制定对立法者的要求已经足够严格......”

4、“.....救助者主体范围过于宽泛基于民法总则第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然而可想而知,基于这样的规定会造成系列不合理的状况。例如个限制民多问题并难以施行。规定国家补偿请求权此处的国家补偿请求权,是指救助者和受助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损害时有向国家请求补偿的权利。与公权力相比,公民是处于弱势的,在见义勇为的紧急情况中,救助者也处于弱势地位,即使能夠获得相应补偿,但受助者的补偿未必就能很好的弥补救助者所受损害,这时就护受助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受害者所受损害性质不明民法总则只是对救助者对受助者实施紧急救助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作了概括性地规定,却未对该损害的性质作出界定。从法理上看,法律上所谓的损害应当包括人身财产损害两部分......”

5、“.....更无法用经济性赔偿来弥补受害人的论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的瑕疵论文原稿未对这个问题考虑周全同时,在未明确区分该损害性质的情况下,不排除救助者持有报复的心理状态造成受助者的人身损害,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重伤形成竞合,从而导致该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众多问题并难以施行。论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的瑕疵论文原稿。疗时间而对受助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害,这显然也是有违民法总则立法目的的。因此,对于民法总则第条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见义勇为主体资格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界定和限制,才能更好地达到维护受助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受害者所受损害性质不明民法总则只是对救助者对受助者实施紧急救助时造都可以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然而可想而知......”

6、“.....例如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但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對于事物价值判断存在误区,可能会为保护其利益而对受助人甚至第人的更重要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并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再如事行为能力人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但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對于事物价值判断存在误区,可能会为保护其利益而对受助人甚至第人的更重要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并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再如,个身患特殊疾病的病人需要帮助,而个完全没有医疗常识的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却因为耽误了最佳治需要得到公权力的救济。旦法律规定了救助者享有国家补偿请求权,既能保证救助者在实施救助行为过程中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7、“.....结束语法律的制定必将是个浩大的工程,立法者要综合考虑历史文化因素社会现状损失,因此,救助者对受助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区别对待,不能概而论,但立法者似乎并未对这个问题考虑周全同时,在未明确区分该损害性质的情况下,不排除救助者持有报复的心理状态造成受助者的人身损害,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重伤形成竞合,从而导致该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众,个身患特殊疾病的病人需要帮助,而个完全没有医疗常识的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却因为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而对受助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害,这显然也是有违民法总则立法目的的。因此......”

8、“.....才能更好地达到维论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的瑕疵论文原稿助行为,否则不构成法律上的见义勇为。对救助者主体资格进行界定之后,才能保证救助者具有正确的判断力和足够的能力去实施救助行为,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助者的合法权利,达到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论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的瑕疵论文原稿。救助者主体范围过于宽泛基于民法总则第条的规定,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我国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况,对于救助人对第人造成的损害并未涉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个前提就是有法可依,但是法律并未对这种意料之中的情况作出规定,由此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争议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不能保障第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符合我国进步完善......”

9、“.....又称对策论,既是现代数学的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个重要学科,更是经济学中研究问题的个基础而又典型的方式,现试通过博弈论从经济法学的角度来论证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的弊端。模型基于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规定的前提,救助成本为,不谨慎的成本为被救助人在被实施救助时,适当谨慎的成本为,不谨慎的成本为。关键词见义勇为责任豁免瑕疵改善建议见义勇为的概念论语为政中有这样的记载见义不为,无勇也。不同学科关于见义勇为都有其独特的理解。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地去做,注重的是行为学学者认为,民法学范畴所称见义勇为,是指自然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危难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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