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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论文原稿) 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5-08-12 05:13:26
家都难知识和职业技能。而要掌握这些知识和技能,不能靠边干边学式的自我摸索,必须靠系统的法律教育。从理论上说,没有法律教育,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从各国的情况来看,没有正规法律教育的国家都难以产生正式的法律职业。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总体看,实际上是种普通文科本科教育,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其实只是种知识教育。学生们在读完年本科以后,是学到了定的法律知识,但却没有运用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因此,我国应从业轮换制度。比如,从些具有丰富职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另外,可以推行法律职业岗位交流制度即鼓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共同参加些针对法律运行中的现实问题的多种多样的理论和实务研讨会,共同交流职业心得,增加彼此的认同感。市民社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现代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我国虽然没有形成市民社会,也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用符合中国特色的方式构建法治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论文原稿能性很小。媳妇熬成婆的复仇心态大量出现在我国封建社会,但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到了现今社会,这种情况在城市中已近很少出现了。这种浅薄的想法是当今社会受过高等教育又有法律公平正义思想熏陶的律师法官基本上是不会的。如果有的话,那也是我们的教育或法官选拔制度出现了问题。正是由于法官准入制度不严格,门槛太低,才让些素质不高的人有了机会做法官。如果严格限制法官的选拔,把法官队伍打造成精英队伍,那么就不造成他们职业素质不,也就无法长生职业认同感。虽然现在担任法官也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这还不足以使律师与法官平起平坐。从观念上看。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思想以及人治意识的影响,法官检察官很难对律师有所谓的职业认同感。同时,由于他们不同的生活经历知识背景使得他们很难形成共同的职业意识和职业思维。因而,在法官检察官眼中,律师只不过是些唯利是图的小商人,而自己则是执掌生死大权的官。在当事人眼中也是如此,他们更重视法续教育制度。使以法律素质教育为主的法学本科教育与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共同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推进法律职业体化与职业认同英美国家的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对于法官的任职条件有严格的规定。以英国为例,英国长期奉行法官和律师体化的传统,法官和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并且法官必须来自律师。相比之下,我国法官和律师非但没有彼此认同,而且律师被排除在现行体制之外。法官和律师他们之间不可分割的职业关联性职业的同质性和思维的同性决定了他们具有显著的职业群特性和在法律类职业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在西方历史上,法学直是作为种理论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而存在的,法学家们为这种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理论,他们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创造了套系统的和般化的法律知识,把这个群体建构为个享有同套语言的解释共同体,进而促进了该职业的自治与独立。虽然法学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起了关键的推动作用,但是法学家却是学家排出在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更为合适。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概念的,专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因为这者从职能上来说联系更紧密,接触也更频繁些。历史是不能复制的,西方法律职业发端时那种特殊的机遇也是无法再现的,但是,这不表示在我国就不能够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样为东方国家的日本,就是利用该国浓厚的考试崇拜的文化传统,通过残酷摧残人性式的司法考试,使得民众及落选的法科生,对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性,他们会对以后有所顾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牵制法官的行为。综上所述,要在我国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职业者间的职业轮换制度。比如,从些具有丰富职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另外,可以推行法律职业岗位交流制度即鼓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共同参加些针对法律运行中的现实问题的多种多样的理论和实务研讨会,共同交流职业心得,增加彼此的认同感。市民社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现代法治社会会有媳妇熬成婆的心态,非但不体谅这些跟自己有类似经历的律师们,反而变本加厉的虐待他们呢笔者认为,这种状况有其存在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很小。媳妇熬成婆的复仇心态大量出现在我国封建社会,但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到了现今社会,这种情况在城市中已近很少出现了。这种浅薄的想法是当今社会受过高等教育又有法律公平正义思想熏陶的律师法官基本上是不会的。如果有的话,那也是我们的教育或法官选拔制度出现了问题成他们生活经历知识背景等方面产生巨大差异。在任职资格上,即使是新修订的法官法对法官职业限制也没有律师要求严格。这就使得法律职业门槛不,造成他们职业素质不,也就无法长生职业认同感。虽然现在担任法官也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这还不足以使律师与法官平起平坐。从观念上看。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思想以及人治意识的影响,法官检察官很难对律师有所谓的职业认同感。同时,由于他们不同的生活经历知识背景使得他们很难形成共同的职业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论文原稿能从事相关职业的法律家产生深深的敬佩感,并由此大大推进了日本社会对法治认可和信仰的进程。从而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显示了人为构建个独立而自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可能。在富有科举考试传统重视人的因素的中国,我们同样可以通过考试制度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论文原稿。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概念的,专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因为这者从职能上来说联系更紧密,接触也更频繁地位。在西方历史上,法学直是作为种理论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而存在的,法学家们为这种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理论,他们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创造了套系统的和般化的法律知识,把这个群体建构为个享有同套语言的解释共同体,进而促进了该职业的自治与独立。虽然法学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起了关键的推动作用,但是法学家却是独立于法律实践的,他们只能依靠理论上的研究对法律产生影响,并不能影响具体案子的审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把而不是以学历数量取胜,并以此为原则和基点来构筑我国的法学教学改革方案。其次,除了本科法学教育外,我们还要确立体化职业培训和终身法律继续教育制度。使以法律素质教育为主的法学本科教育与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共同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推进法律职业体化与职业认同英美国家的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对于法官的任职条件有严格的规定。以英国为例,英国长期奉行法官和律师体化的传统,存在的前提。我国虽然没有形成市民社会,也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用符合中国特色的方式构建法治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律的健全和完善,通过我们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定能够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定能够完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愿望。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论文原稿。他们之间不可分割的职业关联性职业的同质性和思维的同性决定了他们具有显著的职业群特性和在法律类职业体系中的独正是由于法官准入制度不严格,门槛太低,才让些素质不高的人有了机会做法官。如果严格限制法官的选拔,把法官队伍打造成精英队伍,那么就不会出现有媳妇熬成婆心理的滥竽充数者了。其次,媳妇和婆婆的角色在对婆媳间是不可能交换的,但是法官和律师的角色在同样的两个人之间却是可以交换的。所以,婆婆在报复这个媳妇的时候是不会想到后果的,因为两人不会出现身份对调的天。但是,当个法官面对律师的时候,正是有了这种角色对调的可识和职业思维。因而,在法官检察官眼中,律师只不过是些唯利是图的小商人,而自己则是执掌生死大权的官。在当事人眼中也是如此,他们更重视法官而不是律师,而且他们重视的是具体的人格化的法官而非种制度化的抽象的法官。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广泛流传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请律师不如请法官。如果我们效仿西方,法官也从律师中选拔,是否会使现在的局面有所改善呢有的人担心,如果在中国,法律从业者从小律师步步爬到大法官的位置,会官和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并且法官必须来自律师。相比之下,我国法官和律师非但没有彼此认同,而且律师被排除在现行体制之外。法官和律师的来源渠道任职资格生活经历知识背景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在来源渠道上,我国退伍军人是法官的摇篮。法官来源主要是军转干部安置,他们并没接收系统严格的法律训练,而只看其行政级别。而律师则不然,他们多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并且接受教为严格的职业训练并要通过淘汰率极高的职业考试。这就造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论文原稿产生正式的法律职业。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总体看,实际上是种普通文科本科教育,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其实只是种知识教育。学生们在读完年本科以后,是学到了定的法律知识,但却没有运用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因此,我国应从制度上确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内在联系,使法律教育成为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首先,我们要确立正确的法学教育理念,以培养专业化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抑制现今法学教育盲目发展的势头,以质量素质取胜制度上确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内在联系,使法律教育成为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形成构建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政治经济法律的发展,个相对独立的团体逐渐形成,这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社会产生的前提,种制度能否最终实现,除了制度本身的因素外,还取决于它的操作者的素质。法律从业者形成个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国家建立的重要保证之。巴特勒教授认为,正是在法学院时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律的健全和完善,通过我们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定能够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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