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男性被强奸后,相关法律规定却处于真空状态,法官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关键词男性性权利强奸罪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性权利的概念及男性性权利受侵犯的形式对于性权利的具体概念,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各种学说众说纷纭,可谓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我们不必将性权利的概念复杂化,性权利可拆分为性和权利,所以,性权利也就是人人享有的系列与性有关的合法权利。综上所诉,针对男性被猥亵和强迫卖淫的情况,我国刑法给予了相应保护,但后,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科学合理的划定性交的范围,将口交肛交和异物插入阴道或肛门也划入到性交方式中。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强奸对被害人的人身和精神的伤害是十分严重的,甚至可能持续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因此,笔者认为被害人可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结语我们处在个飞速发展的时代......”。
2、“.....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男性性权利频频遭到侵犯却得从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谈我国强奸罪的重构论文原稿过引诱威逼等方式,违背男性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件越来越多的进入大众视野,可见,女性完全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者。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刑法应取消强奸罪中关于犯罪主体的性别设定,将犯罪主体扩大至女性,表述时可用行为人词代之。男性应成为性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将男性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是十分不合理的,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和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滞后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的性权利在立法保护中却处于弱势地位,得不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完善刑法的需要由于法律的空白,男性在遭到强奸后,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判处强制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这很显然违背了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此外......”。
3、“.....不承认男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既不利于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也影响刑法价值的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表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已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性权侵除了会造成男性生理上的伤害,它造成的男性心理上的痛苦更是不容忽视。由于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男性的自尊心通常比女性更强。当男性被女性强奸后,由此带给男性的心理上的打击无疑是巨大。他们可能会怀疑自己的性别身份,可能会从此害怕亲密接触,可能会在以后的性生活中遇到许多问题。尤其许多男童被性侵后,阴影可能会伴随他们的终生。此外,由于施暴者实施强奸行为后却不会受到相当的法律制裁,很容易纵容他们继续伤害别人。而且,受害其次,我们要明确性交的含义。在传统观念中,男性把阴茎插入女性阴道是性交的唯方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性观念的变革......”。
4、“.....而是更多地从追求愉悦性快感的角度去认识性交。目前,尤其是随着同性性行为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口交手淫肛交等已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性行为,而我们在认定强奸罪时仍然坚持性交是男女两性性器官的结合,这显然是滞后于社会实际的。此外,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卖淫的系列罪名中规定的犯罪对象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兑现,所以针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不管是猥亵,还是情况更为严重的强奸,法院通常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犯罪嫌疑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强奸幼女最高可判死刑,而猥亵儿童罪的刑期最高也只有年,显然不能很好的起到震慑社会安抚被害人的作用。从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谈我国强奸罪的重构论文原稿。强制性交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强制的具体概念。强制的基本解释是用种强迫的力量或行动对付阻力或惯性以压迫驱动达到或影性交。目前,尤其是随着同性性行为越来越被人们接受......”。
5、“.....而我们在认定强奸罪时仍然坚持性交是男女两性性器官的结合,这显然是滞后于社会实际的。此外,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卖淫的系列罪名中规定的犯罪对象为他人,可见在认定这类犯罪时,对于性交的理解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以男性为主导的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同行之间的性行为以及男性向女性卖淫的行为也包括在内,这自然与我国强奸罪中对于性交的定义存在矛盾之处。强奸对被害人的人身和精神的伤害是十分严重的,甚至可能持续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因此,笔者认为被害人可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结语我们处在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性观念在过去的几十年发生了许多变化,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男性性权利频频遭到侵犯却得不到救济,加强对此的刑法保护已是势在必行,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實际情况,我国对强奸罪的调整还有很长的条路要走......”。
6、“.....将犯罪主体扩大至女性,表述时可用行为人词代之。男性应成为性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将男性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是十分不合理的,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和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滞后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将强奸罪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将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改为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平等保护男性的性权利。扩大性交的内涵对于性交的含义,从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谈我国强奸罪的重构论文原稿响,使别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强奸罪的犯罪手段,可见我国刑法对强制词采取的是比较宽泛的解释。现实中,由于女性在生理上的弱势,在女性侵犯男性性权利的案件中,女性通常借助酒精药物等使男性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违背其意志与其进行性行为。此外,由于女性地位的提高......”。
7、“.....威逼利诱男下属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在被害人是青少年时,有些犯罪人还会采用引诱欺骗的方式达到目,有些女性还会利用工作上的权力,威逼利诱男下属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在被害人是青少年时,有些犯罪人还会采用引诱欺骗的方式达到目的。刑法修正案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修改為强制猥亵他人罪,因此该罪的犯罪对象也包括周岁以上的男性。这调整的确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但是,猥亵与强奸不具有等价性。现实中许多男性在性权利被侵犯后,由于我国强奸罪中充满性别歧视意味的规定,又受到了次伤害。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制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这很显然违背了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此外,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我国刑法的项重要追求,不承认男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既不利于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也影响刑法价值的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8、“.....性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人平等享有,但我国在立法中却不能视同仁,因为性别差异而给予差别对待。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对男女性权利给予制性交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强制的具体概念。强制的基本解释是用种强迫的力量或行动对付阻力或惯性以压迫驱动达到或影响,使别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强奸罪的犯罪手段,可见我国刑法对强制词采取的是比较宽泛的解释。现实中,由于女性在生理上的弱势,在女性侵犯男性性权利的案件中,女性通常借助酒精药物等使男性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违背其意志与其进行性行为。此外,由于女性地位的提高法律的男权主义面纱对中国当代性犯罪立法的文化解读与批判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李拥军性权利与法律北京科学出版社,刘芳中国性犯罪立法之现实困境及其出路研究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
9、“.....其次,我们要明确性交的含义。在传统观念中,男性把阴茎插入女性阴道是性交的唯方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性观念的变革,人们不再狭隘地仅从生殖功能这个角度去看待性交,而是更多地从追求愉悦性快感的角度去认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采取插入说,即男性将阴茎插入女性阴道。但在社会愈加自由开放的今天,民众对于性交功能的认识也从单的生殖功能转变为追求愉悦为主,性行为方式也呈现多样化,我国对于性交的定义已经显得十分狭窄。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在调整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后,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科学合理的划定性交的范围,将口交肛交和异物插入阴道或肛门也划入到性交方式中。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强平等保护的潮流下,我国也应该尽快完善有关强奸罪的规定,不要总是跟在其他国家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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