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行政诉讼。换言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些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下,不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其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年月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受案范围有关问题做了进步说明。总的看来,以行政诉讼法为核心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范体系的确立,是适应当时我国社会背景行政法制与司法实践的状况的。该体系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制的建立行政诉讼观念的培育以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试论行政诉讼受案制度的改革论文原稿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个热点问题,自创建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几经调整,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但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制,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以及双方行政关系中行政合同可诉性问题等几个方面依然存有缺陷,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了诸多不适当的限制。这些规定既限制院提起诉讼。虽表面上看这条是关于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但从立法本意上来讲这条规定的主旨并不在于确定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而在于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基本上不能成为司法受案范围的具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条采用肯定方式列举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而第条又采取否定的方式对不可诉行政行为作出列举式规定。,仅限于侵受教育劳动休息等权利。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有关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论行政诉讼受案制度的改革论文原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问题具体而言,我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究竟哪些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术界主要存在以下种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应当确定在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内。第种观点认为,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具理论化制度化特征的国家。其最高行政法院和权限争议法庭通过判例形成了以公务理论为中心的行政合同理论。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缔结的与私法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即与执行公务有关。由此可以看出,契约标的理论是行政合同理论的核心,凡涉案的个别契约基础事实内容以及契约所追求的目的属行政法上之法律关系范畴,则属行政契约。通过上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有关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论行政诉讼受案制度的改革论文原稿。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体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定程度上难以有效的发挥作用,如果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究竟哪些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术界主要存在以下种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应当确定在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内。第种观点认为,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第种观点认为,应当将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定的主旨并不在于确定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而在于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基本上不能成为司法受案范围的具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条采用肯定方式列举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而第条又采取否定的方式对不可诉行政行为作出列举式规定。,仅限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诉行政行为必须是外部行为,行政机试论行政诉讼受案制度的改革论文原稿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体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定程度上难以有效的发挥作用,如果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就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违法问题。由此,为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应当尽快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试论行政诉讼受案制度的改革论文原稿国保障人权的措施应当在司法救济途径中体现,凡是法律法规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均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将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合同行为的可诉性行政合同行为概述我国行政合同理论主要是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是行政合同政诉讼法为核心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范体系的确立,是适应当时我国社会背景行政法制与司法实践的状况的。该体系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制的建立行政诉讼观念的培育以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的维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问题具体而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可诉行政行为关系不明确我国行政诉案范围,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就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违法问题。由此,为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应当尽快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主要限于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对其他权利的保护有很大的局限性,根据行政法有权利就应有救济的原则,中。笔者认为,第种意见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行政行为概述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除人身权利财产权以外,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权利,有受教育劳动休息等权利。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我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为不可诉从理论上看,这些限定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带有随意性。从实践上看,内部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和双方行为都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将其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显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利。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法对可诉行政诉讼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种类分别予以列举,第条第款列举了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类行政案件。此外,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表面上看这条是关于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但从立法本意上来讲这条规试论行政诉讼受案制度的改革论文原稿抽象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现状自年月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从不同角度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年月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受案范围有关问题做了进步说明。总的看来,以行要理由如下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便不能处罚原则笔者认为此原则即是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受案范围的理论基础。所谓救济是指纠正矫正或改正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个热点问题,自创建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几经调整,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但是,在益的维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个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确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往往需要以个具体行政行为方可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审判的发展,因此,必须针对上述几方面的缺陷,适度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键词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现状自年月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从不同角度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诉行政行为必须是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为不可诉从理论上看,这些限定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带有随意性。从实践上看,内部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和双方行为都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将其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显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可诉行政行为关系不明确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可诉行政诉讼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种类分别予以列举,第条第款列举了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类行政案件。此外,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第种观点认为,应当将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笔者认为,第种意见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行政行为概述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除人身权利财产权以外,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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