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正确性的效力和公信力效力,以维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和真正的权利状态。其实很完善,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异议登记制度的确立,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原因。主要是随着各国对交易安全的日益重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得以确立,其在不动产领域的表现就是当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不致时,前者在些情况下要让位于后者,合理信赖登记而受让财产的人浅议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论文原稿况下,还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暂时性的登记。这种暂时性的登记制度即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主要功能就是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正确性的效力和公信力效力,以维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和真正的权利状态。其实质就是种暂正登记的个前臵程序。异议登记制度的确立,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原因。主要是随着各国对交易安全的日益重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得以确立,其在不动产领域的表现就是当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不致时,前者在些情况下要让位于后者,合理信赖登记而受让财产的人能够得绝对中,登记是不可避免的。当登记簿上记载簿权利状态与真正的权利状态不相符合时,登记簿上的登记就是不正确的登记。这时就发生了登记物权人与真正权利人享有的物权之间的冲突。故而不正确登记的出现,真正权利人在发现登记之后需要申请更正登记,在更正登记之前的这段时间这样起到暂时保全该不动产,更好的保护了真正权利人的,若异议登记,登记物权人有获得的赔偿的权利。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异议登记的基本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真实权利人,但其作为实现此目的的手段,并不漠视或者不顾第人利益,而是比较恰当地在真会导致申请人滥用这种较为简易的程序而恶意申请,使不动产的权属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不动产的交易和损害登记权利人的利益。事实上,不允许单方申请登记,有可能牺牲的是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比如在情况特殊情况下,真正权利人未能申请异议登记,而法律又不允许单方申请异议,中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该制度确立下来。其旨在对登记状态下的利害人提供种救济手段,阻断登记的公信力,是对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的中止,对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起到临时性保全措施。本文就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含义法律效力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记权利人的利益。事实上,不允许单方申请登记,有可能牺牲的是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比如在情况特殊情况下,真正权利人未能申请异议登记,而法律又不允许单方申请异议,登记物权人处分了该不动产,致使真正权利人利益受损。笔者认为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允许单方申请登记,为防止申请人当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我们可以看出,发生异议登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其,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即将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作为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异议登记的前提条件。那么,根据此规定,如何来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浅议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论文原稿登记物权人处分了该不动产,致使真正权利人利益受损。笔者认为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允许单方申请登记,为防止申请人恶意滥用申请权,保证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可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在单方申请的情况下,应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异议登记,可以加重其赔偿责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作为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异议登记的前提条件。那么,根据此规定,如何来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操作的。笔记认为,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利害关系单独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即单方申请登记。当然,有的学者认为,单方请登记记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如果登记物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人,受损者主要是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为了防止登记权利人在更正登记之前的处分行为,真正权利就需要通过申请具有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异议登记,避免第人借用登记公信力为善意取得。显而易见,异议登记是种具有权利保全功用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第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而当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我们可以看出,发生异议登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其,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即将恶意滥用申请权,保证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可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在单方申请的情况下,应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异议登记,可以加重其赔偿责任。浅议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论文原稿。摘要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我国物权法正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操作的。笔记认为,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利害关系单独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即单方申请登记。当然,有的学者认为,单方请登记会导致申请人滥用这种较为简易的程序而恶意申请,使不动产的权属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不动产的交易和损害临时性措施,是更正登记的个前臵程序。浅议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论文原稿。这样起到暂时保全该不动产,更好的保护了真正权利人的,若异议登记,登记物权人有获得的赔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而浅议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论文原稿不动产登记的实务中,登记是不可避免的。当登记簿上记载簿权利状态与真正的权利状态不相符合时,登记簿上的登记就是不正确的登记。这时就发生了登记物权人与真正权利人享有的物权之间的冲突。故而不正确登记的出现,真正权利人在发现登记之后需要申请更正登记,在更正登就是种暂时性保全措施,是更正登记的前臵辅助手段并不对物变动状态本身进行登记。浅议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论文原稿。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异议登记的基本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真实权利人,但其作为实现此目的的手段,并不漠视或者不顾第人利益,能够得绝对的保护。为了更好地平衡财产关系,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也应运而生。在不动登记的实务中,登记是常有的事,当出现登记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不符的情况时,应允许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但更正登记程序要求比较严格,时间较长,在争议时难以解决或来不及办理更时性保全措施,是更正登记的前臵辅助手段并不对物变动状态本身进行登记。我国物权法关于异议登记制度的规定如前所述,我国物权法第条对异议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其借鉴了外国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有关规定,这在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迈出了关键的步。但是有关异议登记的规定不的保护。为了更好地平衡财产关系,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也应运而生。在不动登记的实务中,登记是常有的事,当出现登记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不符的情况时,应允许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但更正登记程序要求比较严格,时间较长,在争议时难以解决或来不及办理更正登记的情里,如果登记物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人,受损者主要是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为了防止登记权利人在更正登记之前的处分行为,真正权利就需要通过申请具有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异议登记,避免第人借用登记公信力为善意取得。显而易见,异议登记是种具有权利保全功用的临时性措施,是真实权利人和第人之间建构了利益平衡机制。异议登记的效力是异议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最重要的原则是由于异议登记对真正权利人具有保全效力。异议登记制度就是立法者基于法律价值中公平原则的考虑,为保护真正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而设立的制度。正如前而所述,在不动产登记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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