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达成和解协议,在此过程中,法官应提供尽可能多的和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对解,若此时任由当事人为声明与攻击防御,很有可能会架空法律所确定的当事人平等之诉讼原则。而法官诉讼指挥权之行使,方面能够使弱势方当事人更好地完成诉讼行为另方面,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了结纠纷,实质公正得以实现。摘要我国民事审判方式司法改革中法官职权的加强论文原稿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诉讼指挥权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阻止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指挥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以提高诉讼效率。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
2、“.....有助于充分发挥程序所具有的吸收不满的功能,既能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支出,也能有效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与其他国家样,在我国赋予法官诉讼指挥权是对司法公正的巨大威胁。法官旦获得诉讼指挥权,就能够主动对案件进行管理之诉讼原则。而法官诉讼指挥权之行使,方面能够使弱势方当事人更好地完成诉讼行为另方面,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了结纠纷,实质公正得以实现。诉讼指挥权之价值诉讼指挥权孕育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模中......”。
3、“.....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法官职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是种普遍的趋势。然而,为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保障程序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法官相应的诉讼职权不仅式的推行,关于案件管理的反应也是毁誉参半的。尽管如此,美国管理型的民事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在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强化了法官的职权,强调法官对诉讼的积极干预在德国,人们提出协动主义的理念,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协权能,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代理率低,当事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证据调查收集的权利相对较少,而举证时效制度又相对苛刻,因此......”。
4、“.....从而使当事人有限的证据权利不至于落空响下,法官的职权不仅没有弱化,反而得以加强,这主要体现在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上。正如有学者所言,从种意义上说,民事诉讼的发展史就是部法院或法官的诉讼职权不断强化的历史。司法改革中法官职权的加强论文原稿。鉴于我国特殊的诉讼环境,笔者认为倾向。借鉴这些有益的经验,应当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对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进行规定中立是裁判的生命,也是人们信仰司法制度的基石。但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无法确保法官之中立地位,违背了基本的诉讼规律。因此......”。
5、“.....年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同样强化了法官的职权,例如对阐明权的规定便是如此。总的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着强化法官职权弱化当事人自主性和主导性的倾向。借鉴这些有益的经验,应当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对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进行规定。完美无缺,尤其是在当今司法环境中,对当事人主义进行适当的限制也是必须的,这其中的个国际性的趋势便是加强法官对诉讼案件的管理,赋予法官诉讼指挥权,即建立管理型的司法。在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问题上,没有压倒性的观点能够完全肯定或否定司法管理模司法。在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问题上......”。
6、“.....关于案件管理的反应也是毁誉参半的。尽管如此,美国管理型的民事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在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强化了法官的职权,强调法官对诉讼的积。结语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所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任何项制度的建构抑或改革都应该体现这两大价值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肯定,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代替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种历史的进步。然而,我们也应当清楚的看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并非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是法官积极促成当事人在庭审前或审理过程中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在此过程中......”。
7、“.....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予以说明,而非强制当事人接受和解协议是在证据方面赋予法官更多的重要方面。然而,纵观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民事司法改革,由于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确立,法官职权的行使本身就受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诸多制约,所以其改革就很少再以弱化法官职权为主题。相反,在当今诉讼迟延诉讼费用高昂诉讼结果不确定等世界性司法弊病影极干预在德国,人们提出协动主义的理念,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协动在日本,年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同样强化了法官的职权,例如对阐明权的规定便是如此。总的来说......”。
8、“.....然而,我们也应当清楚的看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并非完美无缺,尤其是在当今司法环境中,对当事人主义进行适当的限制也是必须的,这其中的个国际性的趋势便是加强法官对诉讼案件的管理,赋予法官诉讼指挥权,即建立管理型的其中的法律问题予以说明,而非强制当事人接受和解协议是在证据方面赋予法官更多的权能,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代理率低,当事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证据调查收集的权利相对较少,而举证时效制度又相对苛刻,因此,应当在证据收集交改革的方向是由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
9、“.....弱化法官职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是种普遍的趋势。然而,为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保障程序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法官相应的诉讼职权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得序保障,有助于充分发挥程序所具有的吸收不满的功能,既能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支出,也能有效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尽管法律赋予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但由于当事人在诉讼能力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又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对法律并不定有很好的理,其潜伏的制度性危机便是破坏法官的中立性,进而破坏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司法改革中法官职权的加强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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