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是随着检察实践的发展和检察理论研究的深化,我们发现了下系列的问题第,我国现有部门法中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并不能完全体现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或者满足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使命,已经滞后于我国法制实践的发展,因此需要对检查职权进行从新界定解释,丰富内涵。例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需要检察机关进入担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曾采用过检察员协助担当自诉的作法。如年月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条规定,协助担当自诉是检察员的职权之。但是这种做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无相关规定,因此应当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必要情况下担当自诉的职权。我国检察机关的立法现状根据我国立法法第条的规定,涉及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根据我宪法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2、“.....以至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提起公益诉讼的改革尝试虽然符合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性质定位,但却缺乏具体部门法的支持,形成检察权在实践中些场合的缺位现象。论我国检察机关职权的改革论文原稿。从各国的法律规定看来,国家对自诉进行干预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第种情况是,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不能或难以履行自己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其于宪法类法律规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规范我国检察机关职权最为具体的法律,现行检察院组织法第条确定了我国检察机关所享有职权的基本框架。此外,其他部门法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亦有涉及,如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引渡法等等。由于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职权运行的基本领域,因此大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亦是相对比较集中。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当时的检察实践需要......”。
3、“.....比如,刑法第条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则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该两大诉讼的法律监督权,但是这些职权却在检察院组织法中没有得到体现。第,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现有调整检察机关职权的部门法在有些相关内容的规定上还存在瑕疵。其中,有些瑕疵是由于立法本身的不明确所导致,而有第,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以有关侵害主体或者行政诉讼制度。具体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因而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着法律上原告资格的障碍......”。
4、“.....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西方国家实行由法官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监控的前提条件之是有独立的区别于庭审法官的治安法官或者预审法官侦查法官。而在我国,不存在独立的区别于庭审法官的治安法官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制度,而且我国的法院总体上与侦查机关是互相配合的关系。倘若由现有法院中的法官来从事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但是人民检察院的此种监督权却没有规定在检察院组织法中,因此为了实现检察机关职权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有必要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此条予以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中同样存在类似的向题。其,赋予检察机关对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倘若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将极易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
5、“.....可以实际发挥司法审查的功能,同时也能避免在没有建立预审法官或者侦查法官之前,庭审法官过早介人审前程序而先人为主地产生被告人有罪的预断。第,落实并加强民事和行政领域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检察实践中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检察机关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也更多地侧重于进行刑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性侦查行为,也是自行决定,侦查权因此而被滥用的危险增大。可见加强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行为的外在监督和控制已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但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制发展的现状,在近期实行由法官控制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行为的令状制度不太现实,而比较适宜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
6、“.....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背离制度设计者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初衷。第,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由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是否准许的审查批准,可以实际发挥司法审查的功能,同时也能避免在没有建立预审法官或者侦查法官之前,庭审法官过早介人审前程序而先人为主地产生被告人有罪的预断。论我国检察机关职权的改革论文原稿取让法院介入侦查而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行为的适用。侦查机关不仅有权采取勘验检查询问证人鉴定等侦查行动,而且连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性侦查行为,也是自行决定,侦查权因此而被滥用的危险增大。可见加强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行为的外在监督和控制已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但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制发展的现状,在近期实行由法官控制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行为的令状制度不太现实,而比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7、“.....因而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着法律上原告资格的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我国法律均要求原告。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对公民个人的人权保障,维护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对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如逮捕扣押强制人身检查等都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公权力运作行为,其在行使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对公民相关基本人权的限制或者剥夺,因此为了实现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西方法治国家普遍诉讼法律监督,而在民事和行政领域中......”。
8、“.....为了充分行使宪法的授权,检察机关在注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同时,也要落实和加强民事和行政领域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此,应当在立法中做出如下两项职权的改革和完善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之,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和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监控的前提条件之是有独立的区别于庭审法官的治安法官或者预审法官侦查法官。而在我国,不存在独立的区别于庭审法官的治安法官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制度,而且我国的法院总体上与侦查机关是互相配合的关系。倘若由现有法院中的法官来从事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控,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背离制度设计者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初衷。第,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须与争议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9、“.....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如逮捕扣押强制人身检查等都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公权力运作行为,其在行使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对公民相关基本人权的限制或者剥夺,因此为了实现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西方法治国家普遍采取让法院介入侦查而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行为的适用。侦查机关不仅有权采取勘验检查询问证人鉴定等侦查行动,而且连适用拘传论我国检察机关职权的改革论文原稿疵是由于立法本身的不明确所导致,而有些瑕疵则是由于有关法律修订变更而导致的。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条中关于免予起诉的规定已经由于我国在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废除免予起诉制度而显得不合时宜。第,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以有关侵害主体或者行政诉讼制度。具体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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