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有趣的方式加深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进而提高其法律意识。不仅要对消费群体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更要加强对网络售卖方的教育,有关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可定期组织本地区电商进行普法教育讲座,进步加深网络售卖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法律意识。最后,还可以规定网络售卖方在制定格式化合同的时候,要附带完整的纠纷解决方法,并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网络消费能是相关的行政机关的职责未予以明确,对该项工作均是各自进行,不讲究合作,致使问题发生后出现了各个机关推卸责任的现象,也使网络消费者寻找有关机关帮助无望。因此,应该明确相关机构对于网络消费市场的主要监管责任,并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消费市场的特定监管权,包括公安局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等。此外,还需要各个部门联合定期对网络消费市场进行稽查......”。
2、“.....予以网络消费者反悔的权力。加强网络购买市场的监管和治理对网络交易市场加强管理,不仅可以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需要构建符合网络交易的监管队伍和管理策略。可从两方面着手,是要加强网络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网络购物需要通过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来实施,传统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因此,法律法规,以保证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例如,要完善我国广告法,对网络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打击。在新广告法中,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类型鉴别标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界定,具体法律责任由广告经营者承担,将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并增加对广告代言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需要制定出水平较高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消费商品销售的担保和责任纷......”。
3、“.....或者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来维权。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消费和网络安全的调整只是原则性地进行,对网络消费行为不存在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网络消费者对权益维护的要求。此外,针对反悔权和天无条件退货等方面,虽然已经存在相关规定,但条款内容不够细化,使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限制。虚拟性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网络消费的虚拟性。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是去实体店与售卖者面对面进行交易,充分体现了以物易物的方式。而网络消费模式,则是交易全程均在网络中进行,呈交易虚拟性。便捷性消费者之所以选择网络消费这新方式,是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网络消费比较快捷和方便。网络执法监督缺位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网络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相关的机关进行执法监管......”。
4、“.....在传统的交易市场上形成了个新的无形的市场。该市场的形成可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成本,使其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购买物品,但因为网络消费存在特殊性,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其合法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导致消费者对网络消费失去信心,致使网络消费和经济得不到更为健康的发展。因此,文章从网络消费的特殊性和网络消费权利的概念出发,分析当今网络消费者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势主要为经济弱势维权弱势及信息弱势个方面。经济弱势是指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与卖方不对等。维权弱势是指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内在动力经济实力和维权意识都比较缺乏,处于弱势地位。信息弱势是指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分布不平衡。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网络消费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显著,特别是信息弱势和维权弱势两个方面。网络消费的虚拟性,致使在信息享有方面售互联网购买商品的行为......”。
5、“.....例如网络游戏在线影视等。狭义上的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形式相比较,具有虚拟性便捷性和开放性的特征。网络消费维权困境与应对措施浅议论文原稿。网络消费者维权的概念网络消费者维权可以简单概述为网络消费者在进行正常交易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随后网络消费者采取适当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依法世纪出现的民商法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部分消费者已将消费方式从传统实体消费向网络交易转变,进而兴起了网络消费模式,成为网络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也是构成网络经济的重要部分,为消费者提供了个简单便捷的新型购物方式,在传统的交易市场上形成了个新的无形的市场。该市场的形成可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成本,使其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购买物品,但因为网络消费存在特殊性,消费者在进行交网络消费维权困境与应对措施浅议论文原稿并结合出现问题的原因......”。
6、“.....网络消费的特殊性网络消费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从狭义的角度看,网络消费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购买有形商品,即网上购物从广义的角度看,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借助互联网购买商品的行为,将狭义中的有形和无形消费包含在内,例如网络游戏在线影视等。狭义上的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形式相比较,具有虚拟性便捷性和开放性的特征。网络消费维权困境与应对措施浅议论文原稿什么地方向什么机关寻求帮助,而且在取证和认定方面存在障碍。关键词网络消费网络消费者维权个人信息安全随着世纪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社会充满了先进的通信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这些技术对在世纪出现的民商法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部分消费者已将消费方式从传统实体消费向网络交易转变,进而兴起了网络消费模式,成为网络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也是构成网络经济的重要部分,为消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定的困难......”。
7、“.....网络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相关的机关进行执法监管。然而如今的执法监管仍存在个方面的问题,其,违法的主体比较难确定。我国关于个人网商在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中,个人网商基本上是采取自愿办照的政策。在平台中关于个人网商的有关信息核实并不严格,提供身份证即可,有小部分平台只需要交保证金。虚拟性互联网的方优势地位明显,售卖方绝对掌握所要销售的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数量质量成本性能等。而网络消费者了解到的信息完全是以售卖方为准,不具备真实性,导致消费信息失去平衡,最终在对商品选择购买和售后保障的过程中,网络消费者都被售卖方牵引。此外,在维权方面,因为网络消费具有虚拟性的特点,消费者对售卖方的真实信息和产品信息并不能准确获取,若双方存在网络纠纷,消费者就不能明确责任人,也不知道该有权利,并对权利进行保护,以此获得应得的利益,其主要核心为消费者权利......”。
8、“.....狭义的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具体为第章中对消费者权利的有关规定。广义的消费者权利不仅是上述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还包括了隐私权司法救济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其与消费行为有关系即可。网络消费维权困境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的过程中其合法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导致消费者对网络消费失去信心,致使网络消费和经济得不到更为健康的发展。因此,文章从网络消费的特殊性和网络消费权利的概念出发,分析当今网络消费者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关策略。网络消费的特殊性网络消费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从狭义的角度看,网络消费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购买有形商品,即网上购物从广义的角度看,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借拟性决定了网络消费的虚拟性。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是去实体店与售卖者面对面进行交易......”。
9、“.....而网络消费模式,则是交易全程均在网络中进行,呈交易虚拟性。便捷性消费者之所以选择网络消费这新方式,是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网络消费比较快捷和方便。关键词网络消费网络消费者维权个人信息安全随着世纪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社会充满了先进的通信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这些技术对网络消费维权困境与应对措施浅议论文原稿法律,或者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来维权。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消费和网络安全的调整只是原则性地进行,对网络消费行为不存在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网络消费者对权益维护的要求。此外,针对反悔权和天无条件退货等方面,虽然已经存在相关规定,但条款内容不够细化,使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限制。总之,旦出现消费纠纷的情况,网络消费者单纯根据现行的法律同必备条款。结语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消费将在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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