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诉讼实施权交由他人行使。不仅能在定程度上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救济,同时社会公众也可以受益。王海所要求的同或同类诉讼标的,上述纠纷显然不能合并在起而适用代表人诉讼,但事实上从节约司法资源和实现公益诉讼救济最大化的角度,以上严格的限制是阻碍了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的实现的。所以本文认为,在公益诉讼案件中,为了便于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应当放宽其适用的范民事诉讼法视阈下公益诉讼之完善论文原稿益保护法为由,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若依据任意的诉讼担当理论,只要相关消费者同意,王海们完全能够成为正当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大多数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在公益诉讼领域,依据任意诉讼担当理论,使第人对公益诉讼的诉讼担当得到司法实践的承用的任意诉讼担当的主旨即在于鼓励公民积极的为权利而斗争,当自己不能或不愿直接行使诉权时,公民将诉讼实施权授予他人行使或法律推定他已经将诉讼实施权交由他人行使。不仅能在定程度上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救济,同时社会公众也可以受益。王海案件是涉及消费者权中的适用将面临困境,但并不能否认其推动公益诉讼运行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的经验,司法实践中应采取从严格限制到逐步扩大的方式。现阶段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仅在公益诉讼领域适用,且对担当人的资格做严格限制诉讼担当人与案件应该有必要利益诉讼担当需要利完善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毋庸臵疑的是,诉讼程序是建立在定成本或者说资源消耗的基础上。诉讼成本是影响当事人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重要原因,般社会经济人都会在对诉讼成本与胜诉收益作出权衡之后,作出提诉与否的决定。对此,有学者认为,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愿提起诉讼另方面因为立法缺失,司法实践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不会做出禁止性的判决。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对已经受损利益的救济,更重要的在于防止现有损害的扩大,预防将来可能产生的其他纠纷。而纯粹的不作为之诉,由法院做出类似于行为禁令的判决但条文的简单化使得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面临阻碍,严重影响了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的实现。本文针对公益诉讼的具体特征,提出完善我国公益诉讼之法律路径,以期解决公益诉讼的现实运作难题。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科学的程序设计是诉讼公正的前提和保性的判决。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对已经受损利益的救济,更重要的在于防止现有损害的扩大,预防将来可能产生的其他纠纷。而纯粹的不作为之诉,由法院做出类似于行为禁令的判决,能在很大程度上制止現有不法行为的继续实施,也能给社会以惊醒和威慑产生预判的效果。原稿。完善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毋庸臵疑的是,诉讼程序是建立在定成本或者说资源消耗的基础上。诉讼成本是影响当事人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重要原因,般社会经济人都会在对诉讼成本与胜诉收益作出权衡之后,作出提诉与否的决定。允许被告提起禁止性诉讼在当前民事诉讼法视阈下公益诉讼之完善论文原稿能在很大程度上制止現有不法行为的继续实施,也能给社会以惊醒和威慑产生预判的效果。在公益诉讼中,应该明确赋予当事人提出不作为之诉的权利并提供条件,例如,上述申报才退出原则,当事人无需进行权利登记,法院公告即可,代表人诉讼行为也无需征得全体当事人的同现有诉讼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推进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开展。允许被告提起禁止性诉讼在当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下,司法实践中是不允许当事人仅仅提出纯粹的不作为之诉的。方面是在因为公民法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还仅停留在直接财产利益方面,对非自己财产利益损害的案件则任意诉讼担当不能避免公益诉讼的滥用,但相比于放弃对惠及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救济,其利是大于弊。且不得不承认的是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突破了我国现有的当事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将面临困境,但并不能否认其推动公益诉讼运行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的。我国立法虽己对公益诉讼加以规定,且实践中己存在司法案例,但法律条文的简单化并不能有效的应对实践操作的复杂性。针对公益诉讼面临的现实问题,鉴于公益诉讼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制度构建的渐进性,公益诉讼程序不宜突破现有的诉讼程序而另辟蹊径,而应在逐步完善我公益诉讼中,应该明确赋予当事人提出不作为之诉的权利并提供条件,例如,上述申报才退出原则,当事人无需进行权利登记,法院公告即可,代表人诉讼行为也无需征得全体当事人的同意。民事诉讼法视阈下公益诉讼之完善论文原稿。摘要公益诉讼虽在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下,司法实践中是不允许当事人仅仅提出纯粹的不作为之诉的。方面是在因为公民法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还仅停留在直接财产利益方面,对非自己财产利益损害的案件则不愿提起诉讼另方面因为立法缺失,司法实践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不会做出禁验,司法实践中应采取从严格限制到逐步扩大的方式。现阶段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仅在公益诉讼领域适用,且对担当人的资格做严格限制诉讼担当人与案件应该有必要利益诉讼担当需要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诉讼担当人非职业的诉讼者。民事诉讼法视阈下公益诉讼之完善论民事诉讼法视阈下公益诉讼之完善论文原稿得到司法实践的承认,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当事人积极为公共权利而斗争,进而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民事诉讼法视阈下公益诉讼之完善论文原稿。对此,有学者认为,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极大的扩大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将会造成公益诉权的滥用。虽然扩大适用件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问题,王海们知假买假然后以索要双倍赔偿的方式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他们中,很大部分人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权利为目的的,但他们的行为却受到社会公众法律界人士的反对,法院也大都以知假买假人不是消费围,只要属于同事实或者法律问题的纠纷即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法律规定的任意诉讼担当最典型的形式是日本的选定当事人美国的集团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等群体诉讼形式。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则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第人仅依据利害关系主体的授权而取得诉讼实,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当事人积极为公共权利而斗争,进而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例如,在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中,部分当事人因产品造成了人身损害而提出侵权赔偿之诉,部分当事人未受到人身财产损失而只能依据合同提出违约之诉。如果严格按照代表人诉保护的社会问题,王海们知假买假然后以索要双倍赔偿的方式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他们中,很大部分人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权利为目的的,但他们的行为却受到社会公众法律界人士的反对,法院也大都以知假买假人不是消费行为,不适用消费者关系人的同意诉讼担当人非职业的诉讼者。法律规定的任意诉讼担当最典型的形式是日本的选定当事人美国的集团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等群体诉讼形式。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则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第人仅依据利害关系主体的授权而取得诉讼实施权进行诉讼。扩大讼担当极大的扩大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将会造成公益诉权的滥用。虽然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不能避免公益诉讼的滥用,但相比于放弃对惠及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救济,其利是大于弊。且不得不承认的是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突破了我国现有的当事人制度,在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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