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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论文原稿) 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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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他们从顶层设计上来讲就具有相互扶持的持的关系。公检法按照都有自己的任务,都有自己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机制,来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者,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技术侦查案件方面,侦查机关往往又以设及国家秘密,侦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论文原稿克服案卷移送本主义的弊端。但是,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者的配合多于制约。审判权不能独立,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大诟病。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困境的成因分析侦查起诉审判时刑事诉讼活动的个重要环节,它们分别对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是方面,另方面法院也会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随意拒绝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比如规定只要辩护方提出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申请,就应当受理,而且在受理之后要经控辩双方举证质交的制约。同时,可以考虑在检察机关之外设立对非法证据排除排除机关和程序,不让侦查机关做自己的裁判。可以在检察院对非法取证开始调查核实以后,召开个有被告控告和侦查人员和辩护方共同参加的听证会。检察机关已经排除的非法证据也不得困境的出路与解决方案公检法者关系的合理制度安排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相关制度改革优化公诉机关作为侦查起诉审判个环节中的中间环节,应当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做适当的引导和提前介入,加强监督,尽量把非法取证扼杀在摇篮之中,减少非法对检查机关来说,他们的公诉行为会变得被动,他们不但要证明侦查行为合法,还要证明有问题的证据有证明能力。然而,在我国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具有很强的法律监督强势地位,它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法律律建议甚至对法院的判决直接进行抗诉。另外,由于检察院还是侦查机关,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权的限制还体现在对法官的职务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这会使得法院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使会变得犹豫,会考虑自身的利益,法院的判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将受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先由预审法官解决非法证据之类的程序性问题,再进入审判阶段,防止庭审法官事先接触到了非法证据产生印象,以克服案卷移送本主义的弊端。公诉与审判机关关系角度来讲,检察院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最大的利害关系相关改革中,势必会赋予法院更多的权力,保障其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过多受到侦查权和公诉机关的干扰和影响,而做出些委曲求全的判决。这是方面,另方面法院也会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随意拒绝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为了防止法官滥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论文原稿议甚至对法院的判决直接进行抗诉。另外,由于检察院还是侦查机关,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权的限制还体现在对法官的职务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这会使得法院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使会变得犹豫,会考虑自身的利益,法院的判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将受到质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所有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突出庭审的实质化作用。本文探讨在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公诉与审判机关关系角度来讲,检察院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最大的利害关系相关人。对法院进行干预,者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有学者就提出可以赋予法院定的退查权,来对检察机关不履行材料的欠缺和补足义务以及不予提交的制约。同时,可以考虑在检察机关之外设立对非法证据排除排除机关和程序,不让侦查机关做自己的裁判质疑。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论文原稿。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现实困境成因解决方案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十届中全会提出了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触及了学界的兴奋点。于是审判中心主义时成为个热点研究问题。对检查机关来说,他们的公诉行为会变得被动,他们不但要证明侦查行为合法,还要证明有问题的证据有证明能力。然而,在我国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具有很强的法律监督强势地位,它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法用自由裁量权,应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比如规定只要辩护方提出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申请,就应当受理,而且在受理之后要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并作出是否做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并说明详细的理由。此外可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引入预审法官可以在检察院对非法取证开始调查核实以后,召开个有被告控告和侦查人员和辩护方共同参加的听证会。检察机关已经排除的非法证据也不得再向法院移送,以免法官受到非法证据的影响,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法院相关制度优化应当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论文原稿诉审判个环节中的中间环节,应当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做适当的引导和提前介入,加强监督,尽量把非法取证扼杀在摇篮之中,减少非法证据滋生的空间。对于公诉机关和法院两者的关系来讲,公诉机关不得滥用抗诉权和自己的法律监督地位,来系。公检法按照都有自己的任务,都有自己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机制,来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者,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论文原稿。但是,可查人员人身安全的理由拒绝向法院提供电子数据。这体现出司法权不能对侦查权进行有效控制,审判权的权威受到挑战。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困境的成因分析侦查起诉审判时刑事诉讼活动的个重要环节,它们分别对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判中心中心主义视野下,个环节应当以审判环节为中心。诉讼阶段论是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应的概念。诉讼阶段论的特点是这种诉讼阶段并不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个别的行为或若干行为的结合。由于公检法者都是政法机关,他们从顶层设计上来讲就具有相互辩论并作出是否做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并说明详细的理由。此外可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引入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先由预审法官解决非法证据之类的程序性问题,再进入审判阶段,防止庭审法官事先接触到了非法证据产生印象,以再向法院移送,以免法官受到非法证据的影响,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法院相关制度优化应当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势必会赋予法院更多的权力,保障其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过多受到侦查权和公诉机关的干扰和影响,而做出些委曲求全的判决。法证据滋生的空间。对于公诉机关和法院两者的关系来讲,公诉机关不得滥用抗诉权和自己的法律监督地位,来对法院进行干预,者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有学者就提出可以赋予法院定的退查权,来对检察机关不履行材料的欠缺和补足义务以及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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