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的体现。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因其对审查起诉期限和羁押期限的影响,成为项备受诟病的程序设计。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前,法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每作出次补充侦查决定,实际上等于作出了个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决定,这是与现代司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格格不入。补充侦查的程序立法过于简单严谨合理的程序设计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论文原稿,程序公正被视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基础和基本人权保障的体现。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因其对审查起诉期限和羁押期限的影响,成为项备受诟病的程序设计。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前,法律未对补充侦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使审查起诉期限流于形式,程序公正遭到破坏。现行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存疑不起诉的条件为证据不足,但该法并未对弥补证据不足的补充侦查程序作出条件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的标准进行了进步解释,将补充侦查的条件规定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但由于我国证据立法对该阶段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益保护,尽量平衡打击与保护,实体与程序之间的矛盾。而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中,知情权和救济途径的赋予具有重要意义。知情权是权力保障和救济的基础,在补充侦查程序中,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如书面告知,使犯罪嫌疑人以审查起诉标准统侦控机关对补充侦查的认识在目前的侦控分工下,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指导侦查取证是不具有操作性的,因此,以审查起诉标准统侦控双方对补充侦查活动的认识显得极为重要。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应认真制作退查提纲,详细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以明确补充侦查的目的和方向是严格补充侦查在退回过程退回方式上的程序与期限。就前者而言,应在立法中将补充侦查的条件与不起诉的情形相互映证,以审查起诉的标准对补充侦查提出要求,从而在立法上为统侦控机关的认识打下基础。就程序设臵而言,立法应對退回程序的各类在途时间作出规定,以避免不规范的在途定,以避免不规范的在途时间造成超期羁押现象。此外,立法尤其应当明确规定改变管辖案件的补充侦查程序,改变逐级退回,再逐级移送的复杂程序,由改变管辖后的审查起诉机关直接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再由原侦查机关将补充侦查完毕的案件直接移送给改变管辖后的审查起诉机关,尽量简其家属等当事人对补充侦查决定的时间和理由等有充分的了解。救济是权益保障得以实现的具体途径,在审查起诉阶段,可就退查决定赋予当事人相应的异议权利,并设臵相应的复议程序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立法应体现在两个方面法所确立的存疑不起诉制度,以制约怠于补充侦查产生的消极后果。对于侦查机关,则应改变侦查观念,重视取证工作,强化证据意识,以审查起诉标准指引侦查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目前我国对补充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基本处于空白,有必要加大对该阶段诉讼参与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论文原稿时间造成超期羁押现象。此外,立法尤其应当明确规定改变管辖案件的补充侦查程序,改变逐级退回,再逐级移送的复杂程序,由改变管辖后的审查起诉机关直接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再由原侦查机关将补充侦查完毕的案件直接移送给改变管辖后的审查起诉机关,尽量简化中间环节和缩短在途时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补充侦查可以发生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个阶段,本文仅就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若干问题进行讨论。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立法应体现在两个方面,是明确补充侦查的条件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但由于我国证据立法尚为空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规定也不尽完善,因此侦查机关或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对补充侦查的条件认识无法统,导致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在不同的理解中被过度扩大。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论文原稿。以审查起诉标化中间环节和缩短在途时间。关键词审查起诉补充侦查程序公正权益保障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补充侦查是指刑事诉讼进入定阶段以后,由于发现案件中存在着需要进步侦查的情况,以补充原来侦查中未能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问题,由侦查机关或部门对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进步查清事实,是明确补充侦查的条件是严格补充侦查在退回过程退回方式上的程序与期限。就前者而言,应在立法中将补充侦查的条件与不起诉的情形相互映证,以审查起诉的标准对补充侦查提出要求,从而在立法上为统侦控机关的认识打下基础。就程序设臵而言,立法应對退回程序的各类在途时间作出规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益保护,尽量平衡打击与保护,实体与程序之间的矛盾。而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中,知情权和救济途径的赋予具有重要意义。知情权是权力保障和救济的基础,在补充侦查程序中,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如书面告知,使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被害人统侦控机关对补充侦查的认识在目前的侦控分工下,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指导侦查取证是不具有操作性的,因此,以审查起诉标准统侦控双方对补充侦查活动的认识显得极为重要。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应认真制作退查提纲,详细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以明确补充侦查的目的和方向,并严格适用立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论文原稿较大的随意性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犯罪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存疑不起诉的条件为证据不足,但该法并未对弥补证据不足的补充侦查程序作出条件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的标准进行了进步解释,将补充侦查的条件规定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未对补充侦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使审查起诉期限流于形式,程序公正遭到破坏。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即规定补充侦查必须在个月内完成,次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但该立法实践至今,从实际效果看,这次修改并不成功,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往往借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限,因补充补充侦查都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如有些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限到期时才退补,案件退到公安机关又有段时间才开始补充侦查,这类所谓的在途时间并无法律的约束。又如改变管辖案件的补充侦查,因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在逐级退回,又逐级重新移送的过程中,期限被过度的延长。论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相应修改,即规定补充侦查必须在个月内完成,次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但该立法实践至今,从实际效果看,这次修改并不成功,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往往借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限,因补充侦查导致的超期羁押现象并未得到较好的改善。在这些任意性较大的补充侦查中,程序公正遭到破坏,尚为空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规定也不尽完善,因此侦查机关或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对补充侦查的条件认识无法统,导致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在不同的理解中被过度扩大。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论文原稿。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与程序公正之间的矛盾现代司法中及其代理人被害人或其家属等当事人对补充侦查决定的时间和理由等有充分的了解。救济是权益保障得以实现的具体途径,在审查起诉阶段,可就退查决定赋予当事人相应的异议权利,并设臵相应的复议程序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犯罪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向,并严格适用立法所确立的存疑不起诉制度,以制约怠于补充侦查产生的消极后果。对于侦查机关,则应改变侦查观念,重视取证工作,强化证据意识,以审查起诉标准指引侦查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目前我国对补充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基本处于空白,有必要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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