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现象也比较明显体现在了法律制定和运作之中,在民事诉讼中则更加强调法官对民事诉讼活动的介入和管理,释明权在德国应运而生。关于法官释明权的性质认定,各国的学说差别显著,大体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种学说。论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质量度在我国的通说认为释明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要求当事人陈述有关事实提供相应证据,或者为其他必要的声明或陈述在当事人的陈述或者声明不明了时告知叙明,予以澄清陈述或声明不完整时提示补充,使其完备。然而笔者认为这几种情况并不能完全包涵民事诉讼中需要使用释明权的情况,因而造成了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出现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适当,法官又没有对其论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质量度论文原稿种类型种是内涵式定义法,认为释明权是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而询问当事人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权限另外种是外延式定义法......”。
2、“.....当事人主张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或者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证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况下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足的予以补足,把不当权,最早见于德国德语,通常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及理论上的用语。世纪后期,是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逐渐过渡的时期,绝对的自由放任主义已经走向死胡同,代表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国家政权开始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干预。这现象也比较明显体现在了法律制定和运作之中,在民事诉讼官的阐明义务。第条第项规定审判长应该使当事人就切重要的事实作充分的说明,并且提出有利的申请,特别在对所提事实说明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为达到此目的,在必要时,审判长应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两方面对于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阐明,并且提出发问......”。
3、“.....这学说认为释明权就是法官向当事人发问的权利,是法官依职立案时释明权的行使民事诉讼自立案开始,释明权也由此开始运行。该阶段的释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被告所作的法律释明。开庭审理前即准备程序中的释明开庭审理前行使的释明主要包括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告知和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对当事人举证的告知。前者如出现当事人误将应由行政部门受理的案件当成民事诉讼提起诉讼,后者例如依据规定第人发问,启发他提供充足的证据特别应将听证式的庭审方式的程序告之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促其配合法庭实现庭审各阶段的功能,保证诉讼有序进行在当事人与法院在对所使用的法律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时,这就需要法院对该法律所做出的合理而又合法的释明。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法官行使释明权并不是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而是法官与当事人就有关法律上的观点进。当事人同意变更的,双方可以重新约定......”。
4、“.....只有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法官才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参考文献日谷口安平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现代法学公丕祥,刘敏论司法公正的价值蕴含及制度保障法学论坛杨克彬法官如何行使释明权人民法院报年月有所不同。庭审释明庭审尤其是法庭调查阶段是整个诉讼的核心部分。因此,在这阶段的释明主要表现为法官需要适当行使释明权,在事实不明证据不足等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履行说明义务,从而引导辩论顺利充分的展开。在庭审中的释明,尤要注意遵循释明行使的原则。具体来说庭审中行使释明的内容包括法官以公开心证或表明法律见解的方法行使释明权,使双方当事人有机会料已充分而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材料,此时,法官应向当事人发问,启发他提供充足的证据特别应将听证式的庭审方式的程序告之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5、“.....保证诉讼有序进行在当事人与法院在对所使用的法律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时,这就需要法院对该法律所做出的合理而又合法的释明。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法官行使释明权并不是对论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质量度论文原稿的质问与讨论。释明权的度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法官来说,如何适当地行使释明权,确实是个很难把握的问题,而且释明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所以,如何把握释明的度就关系到法官能否公正合理有效地做出判决。那么如何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行使释明权呢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法官对释明权的运用应有所不同。论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质量度论文原稿不致的,须令当事人予以明确如未陈述法律要件之事实,令当事人做出是否存在该事实的补充陈述对当事人离开诉讼请求的主题,无的放矢地陈述事实,也应予以释明告之其围绕着诉讼请求,紧扣争议焦点......”。
6、“.....此时,法官应向当审理前行使的释明主要包括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告知和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对当事人举证的告知。前者如出现当事人误将应由行政部门受理的案件当成民事诉讼提起诉讼,后者例如依据规定第条的规定,法院应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说明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释明。对诉讼请求数额第版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何文燕,陈刚,廖永安主编硕士论丛民诉法学第辑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罗玉珍,高委主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动能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的释明。对诉讼请求数额选择性的诉讼请求......”。
7、“.....法官如果认为当事人对事实主张的陈述不清楚不完整的,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令其补充陈述。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庭审中关于诉讼请求的变更。当法官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同时,不能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律所作的解释,而是法官与当事人就有关法律上的观点进行的质问与讨论。释明权的度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法官来说,如何适当地行使释明权,确实是个很难把握的问题,而且释明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所以,如何把握释明的度就关系到法官能否公正合理有效地做出判决。那么如何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行使释明权呢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法官对释明权的运用择性的诉讼请求,或者庭审中陈述的诉讼请求与诉状中的不致的,须令当事人予以明确如未陈述法律要件之事实......”。
8、“.....无的放矢地陈述事实,也应予以释明告之其围绕着诉讼请求,紧扣争议焦点,抓住基本事实进行陈述如果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无证明责任而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误认为自己所提供的证据材论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质量度论文原稿性规范用语,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第条规定,在辩论程序中,为了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辩论内容,法庭庭长与法官可以提请当事人提出其认为必要的法律上与事实上的说明,或提请当事人具体说明看来尚不清楚的问题。立案时释明权的行使民事诉讼自立案开始,释明权也由此开始运行。该阶段的释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被告所作的法律释明。开庭审理前即准备程序中的释明开文原稿。德国奉行义务说。在德国,关于释明权的性质界定经历了个从权利说向义务说转变的过程。目前德国学者大多认同义务说,相关立法上则体现在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为法官的项权利......”。
9、“.....第条第项规定审判长应该使当事人就切重要的事实作充分的说明,并且提出有利的申请,特别在对所提事实说明不行适当释明的情况,这类情况的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还浪费了我国原本就比较紧张的诉讼资源,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稳步发展。法官释明权的质释明权又称为阐明权,最早见于德国德语,通常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及理论上的用语。世纪后期,是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逐渐过渡的时的予以排除修正。应该说上述两种定义的内容基本上是致的,并无冲突之处。综上所述,笔者对释明权的概念表述如下,释明权是法院为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加以引导的种诉讼程序上的指挥权,其目的是引导诉讼的有序进行,实现诉讼效率与公正。释明权的量量即范围,即释明权的效力范围,在这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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