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月日中午,被害人杨前去该诊所看病,陈按其丈夫彭系中医院医师口述的处方,将刺加注射液加入的糖盐水中静脉注射给杨,输液分钟后,杨出现呼吸困难,陈即拔去针头,将杨送往县医院抢救,途中杨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过敏性休克死罚,加重结果是加重基本犯刑罚的关键,它与基本犯同属个罪质,并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准确地界定结果加重犯可以落实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量刑畸轻畸重。注释张爱艳对认定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的思考政法论丛苏惠渔主编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刘长伟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刍议周口师范学院学报。方面,有利于刑法理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论文原稿休克死亡。后经省高院再次鉴定,结论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药物过敏。该案起诉后,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陈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并处罚金元。这案例反映了非法行医案中经常出现的情况......”。
2、“.....对死亡结果如何认定问题。我们认为,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属于并发症意外事件等难以预见并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非法行医行为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就是本罪的加重结果。在立法宜粗不宜细原则的口号感召下,如此概括与模糊的语言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这个问题,可以用典型案例说明,被告人陈应该采取坚定强硬的刑事政策,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笔者认为采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更为妥当。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论文原稿。摘要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非法行医罪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法条规定了个不同的量刑幅度......”。
3、“.....严重再者,采用医学标准划分医疗事故等级,强调医疗行为对人体损害之间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直接因果关系。而在非法行医罪的罪状中,立法者并没有使用在医疗事故罪中强调因果关系之造成词,可见,法律并不要求非法行医行为是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虽然司法解释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规定也援引了医疗事故罪之造成词,但不准的论者理由是,刑法典内词语意义致性,立法者既然对两罪选择同样的语句表达损害结果,就表明立法者对这两罪构成要件相似性的考虑。殊不知,既然承认两者构成要件的相似性,为何法定刑幅度却相差甚远。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造成人体严重损害的法定最高刑为年,而非法行医罪致就诊人身体严重损害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却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考虑,因此对本罪损害后果的标准不可规定太高,否则会出现罪松处罚重的不协调现象。相比而言......”。
4、“.....将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鉴定标准理解为刑法标准更为恰当。而立法者对两罪的危害结果使用了相同的语句,是基于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在行为方式上的相似性,即都是医疗行为给就诊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原因说该策要考虑我国医疗水平的现状和医务工作的复杂性,而采取缩小打击面的政策来保护医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那么,对非法行医罪则应该采取坚定强硬的刑事政策,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笔者认为采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更为妥当。诚然,立法者在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法条表述上都使用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字眼。赞同采医学标准的论者理由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就是本罪的加重结果。在立法宜粗不宜细原则的口号感召下,如此概括与模糊的语言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再者,采用医学标准划分医疗事故等级,强调医疗行为对人体损害之间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直接因果关系......”。
5、“.....立法者并没有使用在医疗事故罪中强调因果关系之造成词,可见,法律并不要求非法行医行为是造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论文原稿接近。基于此考虑,因此对本罪损害后果的标准不可规定太高,否则会出现罪松处罚重的不协调现象。相比而言,为了保证刑法典内部结构的完整统,将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鉴定标准理解为刑法标准更为恰当。而立法者对两罪的危害结果使用了相同的语句,是基于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在行为方式上的相似性,即都是医疗行为给就诊人造成的损害结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条件有相当性的原因力。所谓相当性实际上是以般人在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两种现象所形成的因果关系的观念为标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能否形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论文原稿。诚然,立法者在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法条表述上都使用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字眼......”。
6、“.....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非法行医罪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法条规定了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其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是本罪的加重结果。本文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作了论述,并探讨了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关键词非法行医罪学说为了克服条件说的不足,试图将条件与原因区分开来,认为只有那些对损害结果在时间空间上距离最近的条件才能称之为原因。该说认识到条件说的宽泛,但对区分条件与原因标准没有过多考虑,因此,很难精密地测定出最具效力的条件。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提出来的,根据他的见解,项事实是,刑法典内词语意义致性,立法者既然对两罪选择同样的语句表达损害结果,就表明立法者对这两罪构成要件相似性的考虑。殊不知,既然承认两者构成要件的相似性......”。
7、“.....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造成人体严重损害的法定最高刑为年,而非法行医罪致就诊人身体严重损害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却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接近。基于此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虽然司法解释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规定也援引了医疗事故罪之造成词,但不能否认的是,定罪处刑的唯依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虽然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可以对些罪状规定不够明确的犯罪予以具体化,但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权力,不能超越刑事立法的真实意图。如果说对医疗事故罪的刑事政界定标准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对非法行医罪加重结果的般分析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8、“.....并处罚金。可以看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论文原稿重结果是加重基本犯刑罚的关键,它与基本犯同属个罪质,并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准确地界定结果加重犯可以落实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量刑畸轻畸重。注释张爱艳对认定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的思考政法论丛苏惠渔主编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刘长伟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刍议周口师范学院学报。摘要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亡。后经省高院再次鉴定,结论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药物过敏。该案起诉后,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陈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并处罚金元。这案例反映了非法行医案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非法行医与患者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死亡结果如何认定问题。我们认为,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属于并发症意外事件等难以预见并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论的发展与协调另方面......”。
9、“.....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标准迄今为止,国务院卫生部先后制定了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对在医疗活动中致就诊人的人身伤害的鉴定标准,在理论上将称之为医学标准。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论文原稿。对于这个问题,可以用典型案例说明,被告人陈不具与加重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无罪过形式的偶然结果加重犯有违现代刑法责任主义原则,不应按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对于行为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处刑。对本罪加重结果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定要客观全面慎重地分析。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法条结构大多为基本犯加重结果加重刑不具备医生资格,又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在家中私开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年月日中午,被害人杨前去该诊所看病,陈按其丈夫彭系中医院医师口述的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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