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票据被偿付行拒付时,议付行享有票据偿还请求权,除非议付行参与欺诈。更有人直接认为议付行和受益人的关系就是票据法上的持票人和出票人的关系,议付行享有对受益人的无条件票据偿还请求权。议付行有审单过错时的追索问题如果仅从票据的角度来考虑,各国票据法通常规定票据持有人丧失追索权的事由并没有将银行审核单据的过错纳入。如果将个方面。该项义务是议付行最为重要的义务。如果议付行不能及时地按照的要求谨慎地审核单据,将要承担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损失的法律责任。如信用证含有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之相符的单据,议付行将认为未列明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议付行办理议付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批注议付内容,以便下次议付时查考,防止重复议付,批注后的信用证退还受益人。然后,议付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论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论文原稿他的权利。追索权又分为向偿付行开证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又称清算银行......”。
2、“.....如果其偿付请求遭到偿付行拒付。同时,在无法追偿损失的情况下,议付行还可以凭单自行处置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议付信用证有无追索权的实践实践中,议付信用证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信用证。各国家银行界对无追索权信用证签发对出票人免责的跟单汇票,持有不同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理由予以拒付时,议付行作为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即受益人追回垫款。第,在银行议付业务中,受益人要求议付行对信用证进行议付时,应提交议付申请书,这种文本往往约定了受益人负责偿还全部款额的保证条款。议付行可据此追索。议付行的风险防范议付行受开证行的委托作为中介银行,便利了信用证的流转,却承受着被偿付行拒绝偿付的风险,找到防范风险的对策,对议行进行追索,而对受益人或议付行没有追索权。该规定对银行追索权是种禁止性规定,对议付行等其它被指定银行的付款追索权并未禁止......”。
3、“.....除此以外的议付行等银行,则对其议付款应有追索权。第,国际商会第号出版物明确对付款信用证,如通知行未在付款时做出保留,即丧失向受益人的追索权。对议付信用证,除非通知行已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否则它是有追索权的。第如果偿付行不是开证行例如是保兑行,那么,议付行可以向开证行索偿。如果索偿行议付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是不能解除自身的最终偿付责任的如果偿付行未能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偿付时,开证行必须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负责。即开证行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并不得追索。单证不符并不必然导致开证申请人的拒付实践中,申请人常常接受不太相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经核实认为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融资,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回所垫付付款项的银行。但是,在很多时候,议付行完全站在是受益人的立场......”。
4、“.....这时,议付行更像是受益人的代理人。通常的情况是,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在自由议付的情况下,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并没有委托代理关系,而是种信用关系和票据关系。可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即受益人追回垫款。第,在银行议付业务中,受益人要求议付行对信用证进行议付时,应提交议付申请书,这种文本往往约定了受益人负责偿还全部款额的保证条款。议付行可据此追索。议付行的风险防范议付行受开证行的委托作为中介银行,便利了信用证的流转,却承受着被偿付行拒绝偿付的风险,找到防范风险的对策,对议付行来说十分重要。结合上文分析,提出如下建议首先,银行追索权是种禁止性规定,对议付行等其它被指定银行的付款追索权并未禁止。故开证行保兑行对其付款没有追索权,除此以外的议付行等银行,则对其议付款应有追索权。第,国际商会第号出版物明确对付款信用证,如通知行未在付款时做出保留......”。
5、“.....对议付信用证,除非通知行已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否则它是有追索权的。第,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以向开证行索偿。如果索偿行议付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是不能解除自身的最终偿付责任的如果偿付行未能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偿付时,开证行必须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负责。即开证行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并不得追索。单证不符并不必然导致开证申请人的拒付实践中,申请人常常接受不太相符的单证,况且,单证完全相符也是很难做到的。所以论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论文原稿另外,议付行旦议付后,其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在实质上转变为信用证项下的票据关系,其行为受以及具体信用证和票据法的约束。在实践中这种为推卸付款责任而进行的恶意拒付并不少见。这时,如果议付行别无选择,只能提起国际诉讼......”。
6、“.....确实是认为单据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点才拒付的。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善意拒付,也要符合条件才构成有效的拒付存在不符点才拒付的。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善意拒付,也要符合条件才构成有效的拒付。议付行与相关当事人的关系议付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议付行信用证受益人议付申请人偿付行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和开证申请人。其中开证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关系与普通信用证交易中的关系无明显区别,故不做讨论。与开证行的关系议付行是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议付邀请或授权,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具体的信用证中还可能约定有其他的权利。追索权又分为向偿付行开证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又称清算银行,有可能是保兑行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索偿向受益人索偿,如果其偿付请求遭到偿付行拒付。同时,在无法追偿损失的情况下,议付行还可以凭单自行处置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议付信用证有无追索权的实践实践中......”。
7、“.....各国家银行界对无追索权信用证签发对出议付行应该对开证行交易双方资信,交易双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外汇管制情况作认真的调查。其次,出口商信用证的受益人的资信更是议付行的重要保障机制。再次,为防范拒付风险,议付行的议付审单具有关键的意义在实践中这种为推卸付款责任而进行的恶意拒付并不少见。这时,如果议付行别无选择,只能提起国际诉讼。善意拒付善意拒付是指开证行在审查单据后,确实是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未保兑信用证的议付行不承担向受益人履行支付的义务,受益人不得直接迫使议付行议付汇票。如是自由议付信用证,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根本不存在协议,而仅仅有开证行向所有银行授予的般议付权利。而议付行接受单据,并向受益人支付议付款项,然后再向开证行进行追索,这实际是对受益人进行资金融通。故若议付行持有即期汇票,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理由予以拒付时,议付行作为持票人即......”。
8、“.....议付行应当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根据国际惯例的规则,据理力争或采取其它灵活变通的方式,力求信用证款项得到偿付。如果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议付行还可以向受益人索偿。议付行对议付款的索偿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证实第,开证行保兑行对信用证负有第性的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可向开证行进行追索,而对受益人或议付行没有追索权。该规定对票人免责的跟单汇票,持有不同的理解和作法,其原因有第,凭信用证项下签发的跟单汇票与凭契约规定的非信用证方式所采用汇票作为支付手段,两者有诸多共同之处,也有定的区别,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作法。第,各国都有自己的票据法,有定的差异。论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论文原稿。如果偿付行不是开证行例如是保兑行,那么,议付行可论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论文原稿两套,前后隔天寄开证行。如果议付行认为所接受单据存在表面不符的问题......”。
9、“.....则应毫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如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个银行工作日。否则,不享有追索权或者其他债权请求权,以及单据项下货物处理权。议付行的权利议付行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享有定的权利,主要有追索权和免责权,同时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与般意义上的汇票相等同,则议付行并不因审核单据的过错,而丧失对受益人的追索权。从法理上来说,如果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汇票,则该票据可以与信用证相分离。因此,议付行谨慎审核单据的义务并不影响汇票上的权益。论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论文原稿。议付行的义务对议付行的义务规定豍主要表现在审核单据的义务和通知的义务两个方面单据分两套,前后隔天寄开证行。如果议付行认为所接受单据存在表面不符的问题,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则应毫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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