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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的客观特征(论文原稿) 论侵占罪的客观特征(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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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调整范围之内,而没有必要讨论其先前的占有是否合法。另外,如果行为人先前的占有是通过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达到的,如盗窃诈骗等,则此时行为人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属于事后不可罚,根本不存在成立侵占罪的情形。持有的原因分析结合上文,侵占罪中的持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即他人之物,基于定的原因处于归具备以下几个因素客观上的实施了侵占行为侵占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的侵占故意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对于持有的原因讨论中,合法持有与非法持有是学者们经常论及的个问题。对此,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根本特征,其中,合法持有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侵占与盗窃诈骗等行论侵占罪的客观特征论文原稿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相关规定,其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类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是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由上可知,侵占行为的内在包涵个部分即持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及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个部分共同构成侵占罪客观行为的完整有机体,是认定侵占罪的关键。在民事领域中,相较于刑事领域而言,对于侵占行为侵占行为的认定则更加宽泛。如我国民法通则第百十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民事领域中的侵占通常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并使所有人或占有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那么如何划分刑法意义上和民法意义上的侵占行为对认定罪与非罪有着积极意义。论侵占罪的客观特征论文原稿。持有的内涵概述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行为达到的,如盗窃诈骗等,则此时行为人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属于事后不可罚,根本不存在成立侵占罪的情形。笔者认为成立刑事领域的侵占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因素客观上的实施了侵占行为侵占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的侵占故意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关键词侵占罪客观特征认定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刑事领域中的侵占对于持有的原因讨论中,合法持有与非法持有是学者们经常论及的个问题。对此,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根本特征,其中,合法持有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侵占与盗窃诈骗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因此,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而占为己有的,不构成侵占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侵占罪的设置目的在于刑法对财产所白或分歧。本文仅就笔者在学习侵占罪客观方面时的些问题提出了些个人的观点,希望能对侵占行为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注释陈朴生刑法各论正中书局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检查出版社,王钧柏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人民检查田明海毕秀丽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河北法学。持有的原因分析结合上文,侵占罪中的持首先,侵占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基于法律适用协调性的要求,对侵占罪的认定应坚持统标准,例如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是刑法规定的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向有权机关或人员明确表示其将拒不履行种法定义务,则构成该罪,并不存在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只要行为人反悔则不成立犯罪的问题,最多只会考虑行为人反悔后是,上述观点虽然对于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成立时间的认定不甚相同,但仍存在定的共性,即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存在最终的时间限制,不能在行为人表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意思时就立刻成立。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略有不妥,因为构成侵占罪与能对构成侵占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笔者认为侵占罪这条件的成立,应当以行为人第次明确向财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表示等,只不过此种情况应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不可等量齐观。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成立的时间问题行为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是成立侵占罪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成立的时间节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在司法机关立案以后,实体审理以前仍不退还或交出的在审判决以前仍不退还或交出的在审终审以前仍不退还论侵占罪的客观特征论文原稿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即他人之物,基于定的原因处于归自己支配的状态。在实践中,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是基于法定义务而形成的持有是基于委托而形成持有是基于租赁而形成持有是基于借用而形成持有是基于担保而形成持有是基于无因管理形成的持有是基于发现并取得遗忘物埋藏物而取得对财物的持有。论侵占罪的客观特征论文原稿所占有的财物为标准,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很好的区分了行为人是否成立侵占罪和是否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两个问题,不容易产生逻辑上的混乱。结语侵占罪在整个侵犯财产罪的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侵占罪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特别是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研究仍然存在较多空认定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从而认定其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而不能律视为侵占罪。对此问题的分析应结合民法原理,考虑行为人的义务大小,比如在无偿保管或无因管理中,行为人已经履行了般的注意义务,此时如果行为人保管的财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由于行为人先前保管行为的善意及无偿,此时法律规定行为人可以不予赔偿,也就是说此时行为人不负有法律上的赔否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对于同样是行为犯的侵占罪也应该同理对待。其次,根据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此上述第种观点区分公诉与自诉的形式确定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成立时间,明显缺乏合理性。最后,将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成立时间界定为行为人第次以种方式明确地向财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表示其将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其将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所占有的财物为时间节点,如果同时满足侵占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成立侵占罪,即使行为人之后表示后悔,返還了被侵占的财物,这也只是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侵占罪已经成立。因此侵占罪中行为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条件的成立时间,应以行为人第次以种方式明确地向财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表示其将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所占有的财物为标准,理由如下文所述或拒不交出的侵占罪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公诉形式中的时间节点应界定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自诉形式中的时间节点应界定在第审判决前对于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侦查人员抓获行为人时其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财物为最后时间限制对于不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以财物所有人或占有权人向人民法院告诉时行为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财物为最后时间限制。笔者认为偿义务,那么如果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要求其赔偿,行为人拒不赔偿的,则显然不能认定为侵占罪。换言之,在占有财物期间,财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并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毁损财物的赔偿金补偿金或代位物的,则可以认定其構成侵占罪。也就是说在些情况下,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对象不仅包括原物,还包括原物毁损灭失情况下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和代位物论侵占罪的客观特征论文原稿行为人基于种原因占有他人财物,当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要求其返还时,行为人无故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此时被行为人侵占的财物还完好地存在,也即客观上具有返还原物的可能性,而行为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因此构成侵占罪,即能还不想还。但是在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占有的财物已经毁损,此时如果行为人拒绝对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进行赔偿,是否能够将该行为自己支配的状态。在实践中,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是基于法定义务而形成的持有是基于委托而形成持有是基于租赁而形成持有是基于借用而形成持有是基于担保而形成持有是基于无因管理形成的持有是基于发现并取得遗忘物埋藏物而取得对财物的持有。综上,笔者认为侵占罪中的持有,并不要求其必须是合法持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拒不为的本质区别,因此,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而占为己有的,不构成侵占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侵占罪的设置目的在于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即不论其最初的占有合法与否,只要行为人在占有财物之后产生非法据为己有的动机并具体实施了侵占行为,就可以成立侵占罪。因为行为人实际取得了对财物的持有,并在之后产生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并实施,就必的认定则更加宽泛。如我国民法通则第百十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民事领域中的侵占通常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并使所有人或占有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那么如何划分刑法意义上和民法意义上的侵占行为对认定罪与非罪有着积极意义。论侵占罪的客观特征论文原稿。笔者认为成立刑事领域的侵占行为,需要同时持有的含义主要表现为以下种观点是管有说,即持有是他人之物在自己管有中是事实及法律上的支配说,认为持有是自己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可支配状态的情况是事实上支配说,事实上处于对于物的支配力的状态是处分可能性说,虽为他人之物,但处于作为自己之物予以处分的状态是支配说,即自己支配之意。关键词侵占罪客观特征认定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刑事领域中的侵占行为根据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相关规定,其客观方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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