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有悖于罪刑法定肇事后逃逸极易导致犯罪证据灭失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犯罪人逃逸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等严重后果。此外,犯罪人逃逸的逃逸行为,必将导致司法机关破案过程中大量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浪费。将交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处罚情节,是刑论交通肇事罪相关情形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罪的第百十条直未做修改沿用至今。年,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交通肇事罪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做出了较为详细的界定......”。
2、“.....交通肇事罪罪名仍存在好的适用交通肇事罪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做出了较为详细的界定。但在此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罪名仍存在着与传统共犯理论相冲突轻视因果关系审查量刑情节设臵不合果。此外,犯罪人逃逸的逃逸行为,必将导致司法机关破案过程中大量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浪费。将交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处罚情节,是刑法对逃逸行为的有效回应。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持续高发......”。
3、“.....在解释中引入交通事故责任的做法细化了定罪标准,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但将公安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混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对于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说,同样存在罚金刑适用过少的问题,此处的论述,同样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天虹,冯鸣舒论罚金刑的适用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立法中增加道路交通肇事罪罚金刑适用时,应明确裁量原则,尽量杜绝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构建起以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为双重标准的罚金刑裁量制度,此外......”。
4、“.....在作出裁量前对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尽量杜绝罚金数额超出犯罪人缴纳能力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罚金刑适用的随意性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同类案件罚金数额相差悬殊的判例不在少数,其规范化程度亟需进步提高。同时,前文中,我们也提及,适用罚金刑时,还应努力解决贫富犯罪人之间的实质不平等问题。在此,笔者尝试对罚金刑的规范化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步完善罚金刑设臵相对于生命刑和自由刑而言,罚金刑有着天然的轻刑化特点,特别是对于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的性质来说,适用罚金刑能够更好的满足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的要求。在前文对域外道路交通犯罪规制现状进行分析时......”。
5、“.....。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罪应规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逃逸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论交通肇事罪相关情形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同时第条中明确的种定罪标准均要求行为人负担同等及以上的责任王琼罚金刑实行审查。即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
6、“.....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退回补充侦查或责令补充证据。法律责任应情况的发生。是确定明确的减免范围及减免幅度。虽然刑法修正案中对罚金刑的延期缴纳和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做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的立法仍需司法的具体化,特别是在减免条件减免幅度方面仍需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注释曾志辉风险社会背景下交通犯罪的立法研究用做简单的论述是明确裁量原则。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有比例制倍数制比例兼倍数制特定数额制和抽象罚金制等种情形......”。
7、“.....般被称为无限额罚金制,其不利于不同个案间罚金刑适用的均衡和个案的公正。笔者认为英国日本等国家对过失类的道路交通犯罪均规定了罚金刑。目前我国刑法分则中,与罚金刑有关的犯罪也占全部罪名的近。因此,笔者认为,进步扩大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将其用于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势在必行。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赋予了由司法最终决断,交通肇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只能由法院以裁决的方式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事实和证据部分进行司法审查,重点查明形成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真实原因行为,分析真实原因行为能否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8、“.....因此笔者认为,在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审查中,作为最前臵的环,应继续发挥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职能优势,引导其做好证据规定和事实认定工作。肩负审查起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在交通肇事因果关系审查中,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部分和证据部门原则的实现。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罪应规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逃逸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交通的主对逃逸行为的有效回应。但在司法实践中......”。
9、“.....表明现行以现行规定作为手段打击逃逸行为已显得力不从心,故此,笔者认为加大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其单独入罪显得尤为必要。加强对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与传统共犯理论相冲突轻视因果关系审查量刑情节设臵不合理等诸多不足之处。对此,笔者提出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论交通肇事罪相关情形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单独入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多发现象,与交通肇事罪相比,交等诸多不足之处。对此,笔者提出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论交通肇事罪相关情形的立法完善论文原稿。在量刑幅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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