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儿童与特定国家的联系进行分不受非法迁移或滞留的有害影响。而支持父母意图方法的法官则认为第,公约的明确宗旨支持基于父母意愿的做法,即确保被诱拐的儿童迅速返回。第,公约的目的不是确定将儿童送回另国或与特定父母起居住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公约涉及的是儿童的般利益,而不是法庭上的特定儿童的利益如果尊重监护权是公约的指导宗旨,多数人至少部分地承认,父母意图应是评估惯常居所的个重点。而混合办法允许父母方单方面改变子女的惯常居所,这削弱了另方的監护权,并鼓励父母在能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阐述了其对于公约第条中儿童惯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及相关理由。其中,有个法官支持通过综合方法确定儿童的惯常居所地,有个法官则采纳以父母意图为中心的方法来加以认定。由于安大略省高等上诉法院已根据父亲的申请将儿童返还至德国,因此这上诉对于案件的结果毫无意义。然而......”。
2、“.....对其中所涉及的儿童惯常居所地的认定问题,需要澄论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中儿童惯常居所地的认定论文原稿宗旨支持基于父母意愿的做法,即确保被诱拐的儿童迅速返回。第,公约的目的不是确定将儿童送回另国或与特定父母起居住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公约涉及的是儿童的般利益,而不是法庭上的特定儿童的利益如果尊重监护权是公约的指导宗旨,多数人至少部分地承认,父母意图应是评估惯常居所的个重点。而混合办法允许父母方单方面改变子女的惯常居所,这削弱了另方的監护权,并鼓励父母在能够迅速发展与新司法管辖区的联系的情况下,将子女迁移或滞留。内容摘要在国际诱另方的监护权实际上受到了损害,而这是违背公约目的的。对于第个问题,事实上,法官们都认为父母意图在确定儿童惯常居所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对而言,综合方法更注重儿童与特定国家的联系......”。
3、“.....对儿童与特定国家的联系进行分析是考虑儿童利益的个方面,但这并不完全是授予监护权时的考虑因素,因此没有超出公约调整的范围。而从表面来看,父母意图方法对于儿童利益的考虑较少,正如法官所说,它更多考虑的是儿童的般利益。论国际作用,但以父母意图为中心的方法将父母意图作为决定性因素,综合方法则视案件的情况适当地考虑父母意图从考虑因素来看,综合方法更灵活,更符合公约保护儿童利益的目的在父母意图明确的案件中,以父母意图为中心的方法具有更大的确定性,更快捷高效,符合公约追求的迅速返还被诱拐儿童的宗旨在父母意图不够明确的案件中,两种方法耗时相差无几的情形下,综合方法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综合考虑上述法官的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法关于公约目的的主要争两种方法的考虑因素顾名思义,以父母意图为中心的办法就是根据有权确定子女居住地点的父母的意愿来确定子女的惯常居住地......”。
4、“.....应将父母意图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当父母意图十分明确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时,应快速确定儿童的惯常居所地,如本案中父母所签订的有时限的同意协议。关于父母意图的证据不够充分或互相冲突时,则可以借助其他客观证据来确定儿童的惯常居所。支持采用综合方法的法官们也承认,在儿童年龄较小的情况下,父母的意图是十分重要的。综合方法于儿童是否已转居于加拿大,法院认为,虽然在些情况下,儿童适应环境可能与确定惯常居所有关,但如果项申请是在非法迁移或滞留后年内提出的,则证明儿童已转居的证据与此无关。因此,上诉法院的结论是,这些儿童惯常居住在德国,而且根据公约第条存在非法滞留。关于第条第款,上诉法院尊重高等审判法院的判决,即儿童对返还的反对不充分,也没有表现出必要的感情力量。因此,上诉法院命令将这些儿童送回德国。在上诉法庭的裁决公布后,儿童律师处申请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所方面发挥任何作用......”。
5、“.....只有与父母意图问题相关的证据才是相关的。其他客观证据,例如与社会或文化融合的证据,可能与确定儿童是否转居于其新环境有关,因此不应在该案件中考虑第条所要求的两步分析区分了惯常居所的概念和关于儿童情况的证据。将第阶段的考虑因素纳入惯常居所的初步确定阶段将不适当地破坏分析的步骤根据第条的规定,由于监护权是指确定儿童住所的权利,因此父母作为监护权人应对儿童的惯常住所产生定影响。所以在该案件中,父母意图力量。因此,上诉法院命令将这些儿童送回德国。在上诉法庭的裁决公布后,儿童律师处申请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诉。争议焦点及分析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母亲带儿童去加拿大上学后,其惯常居所是否发生了改变。父母之间达成的协议,即同意儿童在另法域居住段时间的协议是否会改变儿童的惯常居所。在名法官中,有名法官支持采用综合方法,有名法官则主张以父母意图来确定儿童的惯常居所......”。
6、“.....并从公约角度对有关方法的可行性进行了审视诱拐儿童的宗旨在父母意图不够明确的案件中,两种方法耗时相差无几的情形下,综合方法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随后,母亲向省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儿童在父母的同意下居住在安大略省后,因为父母对儿童有共同的转居意图,所以其惯常居所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此期间,儿童融入社区,学习英语,上学,并与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起。最后,省高等上诉法院接受了父亲的上诉,并恢复了省高等审判法院作出的返还命令。法院认为,如果父母有共同监护权,父母方不论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中儿童惯常居所地的认定论文原稿诉。争议焦点及分析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母亲带儿童去加拿大上学后,其惯常居所是否发生了改变。父母之间达成的协议,即同意儿童在另法域居住段时间的协议是否会改变儿童的惯常居所。在名法官中,有名法官支持采用综合方法......”。
7、“.....他们对这两种方法都结合实践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从公约角度对有关方法的可行性进行了审视。这些分析的内容和角度对于明确公约的宗旨及实施机制,理解兒童惯常居所地的重要意义,提供了很大的参考价予问题。随后,母亲向省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儿童在父母的同意下居住在安大略省后,因为父母对儿童有共同的转居意图,所以其惯常居所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此期间,儿童融入社区,学习英语,上学,并与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起。最后,省高等上诉法院接受了父亲的上诉,并恢复了省高等审判法院作出的返还命令。法院认为,如果父母有共同监护权,父母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子女的惯常居所。此外,当父母方同意子女在另法域内有时限的居住时,子女的惯常居所不会改变。意协议。关于父母意图的证据不够充分或互相冲突时,则可以借助其他客观证据来确定儿童的惯常居所。支持采用综合方法的法官们也承认......”。
8、“.....父母的意图是十分重要的。综合方法则强调从案件事实出发,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这些因素除了包括父母意图儿童的适应能力外,还包括儿童与国家各方面存在的联系,比如居住的期限理由环境等。这分析方法是有事实根据的,实用的,不受僵化规则公式或假定约束的。针对不同情形的案件,法官可考虑不同的相关因素,作为是否返还儿童的决定性因素。持少数意见的法官针对此问题对综合方法进行了批判。他们认为综合方法忽略了第条所做的明确区分,鼓励法院在所有案件中考虑转居的证据,从而使这种明确的区分毫无意义综合方法混淆了确定惯常居所和返还的例外情况之间的区别。将儿童情况的各个方面纳入分析的第阶段,没有尊重公约所确立的相分离的两个步骤综合方法的重点在于儿童与哪个法域的联系更为密切,而这实际上是授予监护权应该考虑的因素......”。
9、“.....理解兒童惯常居所地的重要意义,提供了很大的参考价值。论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中儿童惯常居所地的认定论文原稿。本案的争议焦点发生在实施机制的第步,即确定儿童的惯常居所位于何处,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公约规定的诱拐行为。支持以父母意图为中心的法官们认为公约的相关规定表示,父母意图应是儿童惯常居所的决定性因素。其理由如下根据第条的的规定,由于程序在年内启动,因此转居的证据不应在分析惯常单方面改变子女的惯常居所。此外,当父母方同意子女在另法域内有时限的居住时,子女的惯常居所不会改变。至于儿童是否已转居于加拿大,法院认为,虽然在些情况下,儿童适应环境可能与确定惯常居所有关,但如果项申请是在非法迁移或滞留后年内提出的,则证明儿童已转居的证据与此无关。因此,上诉法院的结论是,这些儿童惯常居住在德国,而且根据公约第条存在非法滞留。关于第条第款,上诉法院尊重高等审判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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