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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如何做好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原稿) 论新时期如何做好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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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商品化人格权人格标识人格权财产利益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我国商业化进程中,肖像和姓名展现出了强大的吸金能力,它们的商业利用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人格权的商品化成为个不可阻挡的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论文原稿注意力集中到种商品上,并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进而使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商品的提供者带来丰厚的回报。所以,在商业活动中融入肖像和姓名等极具魅力的人格标识,将为商品的提供者带来诸多利好,并有助于人格化的商品化进程。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论文原稿认可商品化人格权的财产属性,但我国尚未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考虑在内。除此之外,我国尚未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权利性质达成致。传统的人格权制度无法顾及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问题,这在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人格权保护的不力。与此同时,我国学界尚未就采用对商品化人格权问题,提出适用于我国的民法保护模式以及制度。元模式更适用于应对我国商品化人格权的趋势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德国的民法权利体系的基础是概念。所以,该国的法制体系的稳定性极大地取决于概念逻辑体系的稳定性。德国法以扩张人格权的权能与内容的方式来使得人格权具备财产属性,并未律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我国商业化进程中,肖像和姓名展现出了强大的吸金能力,它们的商业利用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人格权的商品化成为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同时包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商品化人格权应运而生。我国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探讨还基本停留在理论阶段。尽管学界普遍能体现个特定人的知名度以及人格魅力。因此,借助特定人的人格标识上附带的影响力吸引力以及感召力等即可以使得公众将注意力集中到种商品上,并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进而使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商品的提供者带来丰厚的回报。所以,在商业活动中融入肖像和姓名等极具魅力的趋势,同时包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商品化人格权应运而生。我国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探讨还基本停留在理论阶段。尽管学界普遍认可商品化人格权的财产属性,但我国尚未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考虑在内。除此之外,我国尚未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权利性质达成致。传破坏概念逻辑体系的稳定性,这也就保证了该国法制体系的稳定性。商品化人格权的概念可以说,正是不断商业化的人格标识为人格权赋予了经济价值。传统的人格权理论无法对该情况加以解释,因而,种全新的人格权理论应运而生。所以商品化人格权,是指人格标识因主动或被动地被用于商业用途,而使得人格权被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论文原稿诞生。我国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与制度构想虽然我国没有明文禁止对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商业使用,但放任消极的态度无法提供积极的保护。笔者基于前文对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性质分析,比较法上两种典型商品化人格權民法保护模式,进而过渡到我国民法应对商品化人格权存在的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但这些只能为小部分的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是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篇中应该解,该方式在简化条文设计的基础上,有效地规避了出现重复规定同侵权构成和责任承担的问题。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稿的设计更加合理,即以扩张人格权的权能与内容的方式使人格权具备财产属性,进而采用元模式来应对商品化人格权的趋势。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规定人格权编以及侵权行为编,用来分别处理人格权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论文原稿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诉讼经济的原则。而元模式将者视为有机的整体,只需按照人格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即可,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我国民法在元模式下对商品化人格权的具体制度构想笔者认为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更适合我国的民法典,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人格权的保护已经写在了侵权责任法中,因而会导致民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论文原稿。作为人格权的两个方面,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并非完全对立的,者的关系是辩证统的。我们知道,人格权的财产权益很大程度上依附于精神利益,无法对者实现有效的分离。元模式将者看成人格权的两个面向,确保了者的辩证统。最后,元模式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前文的稳定性。者相互区别的面体现在尽管商品化人格权必然经历人格权商品化的阶段,但并非人格要素商品化就定能够催生出商品化人格权。简单来说,些人格要素即使已经具备商品化的条件,但法律仍不会予以认可,也就无法催化商品化人格权的诞生。我国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与制度构想虽然我国没有商品化人格权的概念可以说,正是不断商业化的人格标识为人格权赋予了经济价值。传统的人格权理论无法对该情况加以解释,因而,种全新的人格权理论应运而生。所以商品化人格权,是指人格标识因主动或被动地被用于商业用途,而使得人格权被承认包含经济利益,对于其经济利益权利人可依法转让的人格权理论何种模式对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加以保护达成致意见。基于以上情况,开展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问题的研究显得迫在眉睫。商品化人格权概述与性质分析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人格标识能体现个特定人的知名度以及人格魅力。因此,借助特定人的人格标识上附带的影响力吸引力以及感召力等即可以使得公众将人格标识,将为商品的提供者带来诸多利好,并有助于人格化的商品化进程。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论文原稿。人格权商品化与商品化人格权的关系实际上,人格权商品化与商品化人格权是辩证统的。者既有相互联系的面,又有相互区别的面。关键词商品化人格权人格标识人格权财产利益法统的人格权制度无法顾及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问题,这在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人格权保护的不力。与此同时,我国学界尚未就采用何种模式对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加以保护达成致意见。基于以上情况,开展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问题的研究显得迫在眉睫。商品化人格权概述与性质分析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人格标承认包含经济利益,对于其经济利益权利人可依法转让的人格权理论形态。关键缺陷回中判词所揭示的探春命运。演绎类同人小说虽然不像原作的改编剧本或者漫画样对作基础上,有的演绎类同人小说对原作的依赖甚至达到难以独立于原作而存在的程度。因此,演绎类同人小说中的人物角色借用往往导致同人创作者对原作以人物角色为中心的情节的实质性利用。此时被借用的人物角色和故事情节等起构成原作的表达,演绎类同人小说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演绎类同人创作行为未经原作作者允许,则可能侵犯原作作者对原作拥有的改编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问题的提出随着网络的发展,同人小说创作日渐成为文化界的股热潮。同人小说是指利用动漫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等已有作社王迁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初探中国版权马瑞洁再论同人作品的法律规制出版广角袁秀挺同人作品知识产权问题迷思电子知识产权龙文懋同人作品的文化层累功能及其与在先作品竞争法上的法益关系电子知识产权梁凤彩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兰州大学硕士论文华劼借用文学作品人物角色创作的版权问题研究江苏社会科学唐伶俐,史靖靖论文学作品名称情节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出版广角骆天纬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知识产权。论同人小说借用人物角色创作定性论文原稿。定人物角色名称性格特征以及人物论同人小说借用人物角色创作定性论文原稿权利的运用与体现,促进了当代文化多元繁荣发展。因此,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演绎类同人小说角色借用行为加以规制时,应避免对原作权利人的过度保护,以寻求原作权利人同人创作者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结论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独立于作品的人物角色本身,而是与人物角色相关的具体表达。演绎类同人小说直接借用原作人物角色相关元素的同时,还实质性利用了原作以角色为中心的故事情节,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该借用未经原作者同意,则可能侵犯原作权利人拥有的改编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演名度的主观故意,意图通过借用原作人物角色导致读者对同人小说与原作关系的联想甚至混淆。第,原被告间具有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第,原告对其要求保护的人物角色有相当数量的独立劳动投入或资本投入。第,被告借用人物角色行为客观上造成读者对同人小说与原作原作作者关系的混淆与误认,从而使原告受到现实的损害。对非演绎类同人小说人物角色借用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以不规制为原则,以规制为例外。首先,非演绎类同人小说与原作的市场是平行的,阅读非演绎类同人小说通常不会削弱读者对原作的阅读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对其进行规制吗笔者认为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演绎类同人小说中的人物角色借用行为进行规制。般而言,同人小说创作所借鉴的原作凝聚了原作者较高程度的智力劳动,原作因传播已累积较高知名度,读者已将原作人物角色与原作稳定地联系在起,原作人物角色由此产生特定的指代和识别作用并往往蕴含较大的市场价值。非演绎类同人小说对原作人物角色的借用,很容易使读者在原作与同人作品之间产生联想。在此情形下,借用原作人物角色创作行为若未经原作者允许,且未支付任何对价,则难免有攀角色版权论认为,人物名称,虽然仅为便于故事情节词商品化人格权人格标识人格权财产利益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我国商业化进程中,肖像和姓名展现出了强大的吸金能力,它们的商业利用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人格权的商品化成为个不可阻挡的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论文原稿注意力集中到种商品上,并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进而使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商品的提供者带来丰厚的回报。所以,在商业活动中融入肖像和姓名等极具魅力的人格标识,将为商品的提供者带来诸多利好,并有助于人格化的商品化进程。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论文原稿认可商品化人格权的财产属性,但我国尚未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考虑在内。除此之外,我国尚未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权利性质达成致。传统的人格权制度无法顾及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问题,这在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人格权保护的不力。与此同时,我国学界尚未就采用对商品化人格权问题,提出适用于我国的民法保护模式以及制度。元模式更适用于应对我国商品化人格权的趋势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德国的民法权利体系的基础是概念。所以,该国的法制体系的稳定性极大地取决于概念逻辑体系的稳定性。德国法以扩张人格权的权能与内容的方式来使得人格权具备财产属性,并未律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我国商业化进程中,肖像和姓名展现出了强大的吸金能力,它们的商业利用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人格权的商品化成为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同时包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商品化人格权应运而生。我国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探讨还基本停留在理论阶段。尽管学界普遍能体现个特定人的知名度以及人格魅力。因此,借助特定人的人格标识上附带的影响力吸引力以及感召力等即可以使得公众将注意力集中到种商品上,并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进而使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商品的提供者带来丰厚的回报。所以,在商业活动中融入肖像和姓名等极具魅力的趋势,同时包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商品化人格权应运而生。我国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探讨还基本停留在理论阶段。尽管学界普遍认可商品化人格权的财产属性,但我国尚未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考虑在内。除此之外,我国尚未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权利性质达成致。传破坏概念逻辑体系的稳定性,这也就保证了该国法制体系的稳定性。商品化人格权的概念可以说,正是不断商业化的人格标识为人格权赋予了经济价值。传统的人格权理论无法对该情况加以解释,因而,种全新的人格权理论应运而生。所以商品化人格权,是指人格标识因主动或被动地被用于商业用途,而使得人格权被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论文原稿诞生。我国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与制度构想虽然我国没有明文禁止对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商业使用,但放任消极的态度无法提供积极的保护。笔者基于前文对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性质分析,比较法上两种典型商品化人格權民法保护模式,进而过渡到我国民法应对商品化人格权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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