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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论文原稿) 浅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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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原始面目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根据电子证据形成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可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是指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灭失的数据,如的正文。


,是指对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等,它的作用主要在于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


而且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可能造成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浅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论文原稿段也可以迅速跟踪查明电子证据的来源。


电子证据的特点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


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


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的影响,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


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论文原稿。


,还可以存储在其他类似计算机系统之中。


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这类证据对于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例如手机短信,就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之外的。


但仔细追究起来,它们又很难被归入传统的种证据形式之中,而且这种数据除了存储方式与上述第类电子资料有差别外,其他特征几无致。


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外现有的为数不多的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中,几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可能造成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电子证据的特点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是指数据电文运行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即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的过程中所依靠的电子设备环境,尤其是硬件或软件名称和版本。


上述种证据的证明作用是不同的。


数据电文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法律关系或待证事实,它是主要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数据电文证据的真实可靠系统环境证据则主要用于在庭审时或鉴定时显示数据电文的证据,以确保该数据电文证据以其原始面的规定,我们衷心的期待电子证据相关立法早日出台。


注释此定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条的规定而作出参考文献肖建国证据能力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毕玉谦证据法要义法律出版社年版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王申全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为定案根据的劳动争议案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学刘满达论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法学沈益平析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现代法学常怡民事诉电子证据可靠程度的认定可以从正面和侧面两个方面进行。


正面认定时应尽可能地审查电子证据形成存储传输收集及提交的各个环节的可靠程度如何侧面认定时主要使用推定的方法,通过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来推定出电子证据的可靠程度。


完整程度完整性是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个特殊指标,它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


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间接证据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不能单独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电子证据也是这样,如果份数据电文的内容直接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即使其可靠性受到怀疑,它仍是直接证据。


因此,我们不能概地认为电子证据就是间接证据,应当从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程度出发,判断其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从而衡子证据运作的特殊性,电子证据往往还会涉及到是否完整的问题,我们在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还可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对电子证据的完整程度进行审查,以决定其证明力的大小。


关联程度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首先取决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及联系的密切程度,而这种联系的密切程度又与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有很大关系。


有不少学者认为数据电文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浅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论文原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根据电子证据形成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可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是指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灭失的数据,如的正文。


,是指对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等,它的作用主要在于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浅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论文原稿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而专为项目的如诉讼而制作的电子记录无法确保其完整性是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业务活动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完整的记录是指数据电文信息附属信息和系统环境信息要统。


电子证据是电子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给现有的证据体系和民事诉讼法造成了定的冲击,也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诉讼法领域和证据法体系中很少有关于电子证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有学者据此认为,电子证据易被伪造且难以查证,其证明力较其他证据低,因此需要其他的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形成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笔者认为对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这条规定如此理解是不准确的,该规定强调的是不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先入为主的否定,对其证据力的审查,可以采用间接的方法,这样的规定对我国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有定的指导意义的。


电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


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保持生成之时的原状,包括格式调整在内的任何更改都将视为完整性受到损害。


而电子证据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


电子系统的完整性有层含义是记录电子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如果系统曾处于不正常状态,则对数据的完整性构成了影响是数据记录必须在业务证明力的大小。


可靠程度可靠性作为衡量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个重要指标,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时应认定该证据本身的真实程度,并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其内容的可信程度,以及哪些部分是可靠的,哪些部分又是相对不可靠的。


可靠程度如何直接影响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大小的衡量。


电子证据具有很强的科技依赖性,认定主体对技术的了解程度往往对认定电子证据的可靠程度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据案件事实。


这种观点看到了电子证据的脆弱的面,并据此认为电子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从而认为电子证据是间接证据,这样的理解方面在逻辑上说不通,另方面不符合对电子证据运用的非歧视原则。


我们知道,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取决于其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是证明的或然性。


正是因为间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


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例,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的个属性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从可采性和证明力两个层面作出不同的要求。


关联性可分为有无关联和关联程度,客观性应当分为外在真实性和外在客观性,即真实性和可靠程度,而合法性基本上是可采性问题,与证明力问题无多大关系。


不过,由于浅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论文原稿诉讼实践中直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来对待,把它视为种证明力较弱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样的做法直接影响到电子证据的价值。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条在确定数据电文的证明效力时,同时还规定道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


在评估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可靠性,保持信息的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是指纯粹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而来的证据,如对他人电话交谈进行秘密录音得来的证据,又如由人将有关合同条文输入计算机形成的证据等。


对此类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除了要考虑计算机等设备的准确性外,还要考虑录入时是否发生了影响录入准确性的因素等。


,即计算机存储兼生成证据,是指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后,再根据内部指令制动运行而得来的证据。


由于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是指数据电文运行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即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的过程中所依靠的电子设备环境,尤其是硬件或软件名称和版本。


上述种证据的证明作用是不同的。


数据电文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法律关系或待证事实,它是主要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数据电文证据的真实可靠系统环境证据则主要用于在庭审时或鉴定时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和,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浅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论文原稿。


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信息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信息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


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都把记录存储在类似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资料纳到电子证据立法之中。


根据电子证据运行系统环境的不同,可将电子证据分为封闭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封闭系统,是指由独立的台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由多台以局域网方式连接的计算机组成的系统。


其特点是计算机系统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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