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博览,年,第期,第页。王利玲家庭类别视野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建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第期,第页。参考文献王红艳论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湖南社会科学,马平,罗欣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经济研究导刊,赵婧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承认与保护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陈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与制动的地位。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方的权益当个人完美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却得不到自己所应得的权益时,就需要法律的帮助。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制定各类法律制度的目的之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若方在各类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较之另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却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自己在家庭生活中付出的劳动被忽视,得到的只是别人认为的理所当然,这是十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论文原稿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与制度调适人民司法......”。
2、“.....王利玲家庭类别视野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建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析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实现价值的方式无非有两种,种是直接的,另种是间接的。当价值实现体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时,直接的方式可以通过在外工作来实现价值,间接的方式便是通过有什么比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加值得信赖的了。然而,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完美的,该制度对于如何补偿怎么补偿补偿什么等问题上的阐述还是非常模糊的。本文旨在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分析与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建议,促使我国的有法可依里的法更加具体形象。赵婧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承认与保护,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年,第期,第页。陈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判断标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论文原稿。摘要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
3、“.....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能够在离婚时保障婚姻关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方的利益,同时也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然而,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经济补偿的标准不明确经济补偿的形式以及支付次数完善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建议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书面约定了分别财产制的家庭,这就意味着该制度能够适用范围的只有很少的部分家庭,不具有普适性,所以应当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全部家庭,即无论是采用了哪种财产制,均能够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此外需要明确的点是,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部分人认为受到家務劳动困扰的都具体的经济价值判断也是十分困难的,这部分家务劳动值多少钱,又怎样才能让双方对法官做出的补偿结果满意因此,我们只能借助法律的明确规定......”。
4、“.....让离婚的双方都心服口服,这样也有利于判决的最终执行。补偿标准的明确,将会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带来质的飞跃。经济补偿的形式不明确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的经济补偿应当以哪种形式给予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方我国婚利的顺利实现,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的判决也能够得到彻底地执行。结语家务劳动是婚姻家庭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无论是男性方还是女性方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在离婚时都能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这样既保障了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方在离婚后的生活水平,更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在离婚时保障了婚姻关系中负在。此外,婚姻法关于该经济补偿的支付次数也未进行规定,即该经济补偿应当次性给付还是分期给付。对于补偿者来说,可能无论哪种补偿形式或支付次数都不会对其生活产生太大的影响,但对于被补偿者来说......”。
5、“.....因此,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应当明确经济补偿的形式以及其支付次数。明确经济补偿形式经济补偿的形式以及支付次数同经济补偿标准样,也应当先由双补偿的标准不明确我国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家务劳动的补偿标准为何,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没有个统的标准,法官在审判时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在相类似的案件中会得出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然而,家务劳动是无形的,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方很难提供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付出的家务劳动价值几何,对家务劳动做出具体的经济价值判断也是十分困难的,这部分家务劳动值多少钱,又怎样才能让双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论文原稿法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补偿现金动产不动产或是股票份额的情形均存在。此外,婚姻法关于该经济补偿的支付次数也未进行规定,即该经济补偿应当次性给付还是分期给付。对于补偿者来说......”。
6、“.....但对于被补偿者来说,不同的补偿形式或支付次数却可能会影响其利益。因此,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应当明确经济补偿的形式以及其支付次准,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来确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论文原稿。补偿的标准不明确我国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家务劳动的补偿标准为何,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没有个统的标准,法官在审判时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在相类似的案件中会得出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然而,家务劳动是无形的,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方很难提供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付出的家务劳动价值几何,对家务劳动做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建议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书面约定了分别财产制的家庭,这就意味着该制度能够适用范围的只有很少的部分家庭,不具有普适性,所以应当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全部家庭,即无论是采用了哪种财产制......”。
7、“.....此外需要明确的点是,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部分人认为受到家務劳动困扰的都是女性,然担较多家务劳动方的利益,同时也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然而,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经济补偿的标准不明确经济补偿的形式以及支付次数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本文建议扩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之不必受到夫妻财产所有制的限制,此外,经济补偿的标准补偿形式以及支付次数都应当首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由者自由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按照定的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被补偿者的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调查,确定何种补偿形式能够最方便地实现被补偿者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补偿者的经济状况,若其经济状况良好,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适用次性支付的方式,若其经济状况较差,但有将来的利益可以取得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适用分期支付的方式......”。
8、“.....又保障了被补偿者法官做出的补偿结果满意因此,我们只能借助法律的明确规定,让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标准具体起来,让离婚的双方都心服口服,这样也有利于判决的最终执行。补偿标准的明确,将会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带来质的飞跃。经济补偿的形式不明确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的经济补偿应当以哪种形式给予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方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补偿现金动产不动产或是股票份额的情形均事实上并非如此,在这个男女平等的多元化的社会中,也会有男性摒弃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观念,自己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的家务劳动。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不受性别的影响的,也即男性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也是同样适用的。这点在法律条文中也能够明确地体现出来,婚姻法所规定的内容是方因抚养子女,而不是女性因抚养子女由此可见,性别并不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与否的判断标准......”。
9、“.....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对于婚姻关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方来说,没有什么比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加值得信赖的了。然而,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完美的,该制度对于如何补偿怎么补偿补偿什么等问题上的阐述还是非常模糊的。本文旨在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分析与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建议,促使我国的有法可依里的法更加具体形象。完善我国度调适人民司法,谢士芬比较研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法制博览,王利玲家庭类别视野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建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摘要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在离婚时对婚姻关系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方的救济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能够在离婚时保障婚姻关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方的利益,同时也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然而,我国的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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