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曼昆著,梁小民,梁砾译经济学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前引,第页黄文艺作为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法学研究,前引,第页,高景芳职业自由限制中的法律家长主义表现价值与局限山西师大学报,美罗纳德著,盛洪,陈郁译企业市场与法否就能优于职业许可制度,笔者不能够轻易地得出结论。结论由上可见,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在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且政府基于家长式的关爱也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市场机制私法救济和职业认证在些方面也优于职业许可制度,但是我们也不能绝对地说哪种方法是最优的。因此政府机构有必要将各种管制的工具结合起来,使各工具之间协调运作,使职业管制能够有效地进行。政府要认真对待对公民职业自由限制的影响,减浅论职业许可的合理设定论文原稿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
2、“.....因此,仅仅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也不能准确地判断出哪些职业许可是必要的。英国公法学者奥格斯认为,基于公益的理由,事先审查的益处必须足够大,即利益大于成本,许可才是必要的。他认为在两种情形下有必要事前审查,行为失误的结果是灾难性的,或者社会厌恶程度很高,事先审查的方式优于事后审查。高可的设立可能是有问题的。因此我们需要考虑哪些情况下设立职业许可是更优的,其他的替代性机制相较于许可制度是否是更优的。下面我们来比较下许可制度和替代性机制的优缺点。市场机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因为存在重复博弈的问题,他们往往会在维护自己声誉方面投入很多精力,因为这会使得高声誉者获得超额的利润。当市场上存在竞争,且服务的提供者想要获得更多的利润,那么他们就会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对称理论和外部性理论。非经济性的原因包括政府规制的家长主义动机......”。
3、“.....或者职业行为不符合预先的约定时,私法可以提供救济。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或者侵权法提起诉讼,提请法院作出判决。这在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行政的成本,尤其是在违约和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很小的时候。且诉讼也会给行为人以威慑,促使他们认真行为。但是私法的救济同样存在缺陷。需要职业许可的行业往往职业行为的技术性较强,因此消费职业许可和职业认证的区别職业许可和职业认证具有相似性,即它们都反映了职业资格的要求,并在从业和技能之间架起了桥梁。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认证是基于市场机制,通常情况下,政府或者非政府机构组织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可以获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没有获得认证的人同样可以进入该行业,但拿到证书的人在择业时更具有优势,因为他们会给市场传递出这样种信号,即他们比其他人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拥有这信息的人会愿意将该信息......”。
4、“.....资格的获得往往与通过考试挂钩。而行为许可是指相对人被允许从事职业活动的许可,即相对人从事职业行为是合法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来区别两者,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相对人能够处理诉讼业务,它仅仅代表相对人通过了相关的考试,具备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前提条件。如若相对人想要从事律师职业,还需要有律师执业证,即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是成为律师的条件之。其次,续。该条款也充分说明了职业许可的不可让与性。最后,职业许可具有非排他性,许可的非排他性即所有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时都应获得许可,相对人不会因为他人已经获得许可而无权获得该许可。浅论职业许可的合理设定论文原稿。例如在律师行业中,如果没有职业许可,定会有不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欺骗客户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知道服务的提供者是否能够代理他们处理法律问题,他们为了规避风险......”。
5、“.....其本质是对从业人员进入特定行业的准入限制,公民不能在没有经过政府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时从事些职业。职业许可有如下几个特征。首先,职业许可既包括资格许可又包括行为许可。资格许可指的是相对人被赋予从事职业的资格能力许可,资格的获得往往与通过考试挂钩。而行为许可是指相对人被允许从事职业活动的许可,即相对人从事职业行为是合法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来区别两者,获得法律业和技能之间架起了桥梁。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认证是基于市场机制,通常情况下,政府或者非政府机构组织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可以获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没有获得认证的人同样可以进入该行业,但拿到证书的人在择业时更具有优势,因为他们会给市场传递出这样种信号,即他们比其他人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拥有这信息的人会愿意将该信息传递出来,以使得自己与他人区分开来。许可则是通过法律来设定职业的门槛......”。
6、“.....该许可与相对人身份相联系,且该资格不能转让给他人。行政许可法第条中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该条款也充分说明了职业许可的不可让与性。最后,职业许可具有非排他性,许可的非排他性即所有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时都应获得许可,相对人不会因为他人已经获得许可而无权获得该许可。浅论职业许可的合理设定论文原稿,客户在选择时可以避免被无提供服务能力的人所欺诈。但是许可和认证也不能完全解决信息问题,因为尽管有些律师可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但是他们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却是很有限的。职业许可的概念界定职业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职业资格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其本质是对从业人员进入特定行业的准入限制,公民不能在没有经过政府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时从事些职业。职业许可有如下几个特征......”。
7、“.....职业许可既包括资格许可又包括行为许可查询律师以往案件的胜诉情况等来判断律师水平的高低。但是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有时自我救济的方式可能是行不通的。例如收集相关信息的成本很高当负外部性影响的范围较广时,谈判也不容易达成。私法救济当职业行为造成了损害,或者职业行为不符合预先的约定时,私法可以提供救济。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或者侵权法提起诉讼,提请法院作出判决。这在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行政的成本,尤其是在违约和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很小的时候。且诉讼均价格的报酬水平。这就会使得提供优质服务的人退出市场,而提供劣质服务的人因为成本低于价格,他们会继续留在市场,从而使得整体的服务质量下降,这使得服务价格水平进步下降,这过程被称为逆向选择。认证和许可都能在定程度上解决信息的问题。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往往要在通过考试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旦他们获得了律师的职业资格,他们就会谨慎的行为......”。
8、“.....而获得职业许可也意味着他们能够胜任法律服务的工作职业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相对人能够处理诉讼业务,它仅仅代表相对人通过了相关的考试,具备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前提条件。如若相对人想要从事律师职业,还需要有律师执业证,即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是成为律师的条件之。其次,职业许可具有人身专属性,该许可与相对人身份相联系,且该资格不能转让给他人。行政许可法第条中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人从事相关的职业是违法的,许可制度排斥了那些不具有相关资格的人从事该项职业,这是许可与认证的重要不同之处。职业许可的正当性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很多规制的措施并不是必要的。作为政府对公民职业自由干预的措施,职业许可长期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其是否具有正当的目的,这是需要我们探讨的问题......”。
9、“.....非经济性的原因包括政府规制的家长主义动机。职业许可的概念界定职业许可的也会给行为人以威慑,促使他们认真行为。但是私法的救济同样存在缺陷。需要职业许可的行业往往职业行为的技术性较强,因此消费者难以证实对方提供服务的质量较差,因为质量的标准是很模糊的,消费者举证会很困难。有些职业侵害的影响范围较广,受害者协同致起诉的成本很高,且诉讼持续的时间较长,知识技术性较高,这让很多人望而却步。职业许可和职业认证的区别職业许可和职业认证具有相似性,即它们都反映了职业资格的要求,并在从浅论职业许可的合理设定论文原稿场机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因为存在重复博弈的问题,他们往往会在维护自己声誉方面投入很多精力,因为这会使得高声誉者获得超额的利润。当市场上存在竞争,且服务的提供者想要获得更多的利润,那么他们就会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这样种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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