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不再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相关评价,认定案件终结是当经营者出现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中止调查决定的作出是因为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种情形之的,此时执法机构应当恢复对经营者的调查。经营者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论文。利害关系人的含义和认定标准在我国,首次出现利害关系人这法律概念是在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该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相关主体的利益迫在眉睫。因此,基于维护社会公平,建构良好的市场秩序,进步促使执法机构更加合理地应用承诺制度,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等优势......”。
2、“.....这不仅对承诺制度的理论框架完善有重大意义,而且在实务中的应用价值也有较大作用。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含义经营者承诺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最早设立该制度的美国将其称之为同意判决程序,欧盟称其为承诺决定程序,我国反垄断法称其为经营者承诺制度。而在我国台湾地区,认为该制度是行政和解的类型之。虽然每个国经营者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论文构调查期间,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动向执法机构提出中止调查的申请,同时作出整改的承诺并接受执法机构的监督是执法机构与经营者就承诺内容进行平等磋商,最终达成致,在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的同时,经营者随即开始履行承诺是经营者最终完整地履行自己的承诺,执法机构进行核查并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也不再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相关评价......”。
3、“.....此时执法不确定的特点,因此不能简单从概念出发去判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作出准确判断。本研究认为,认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是涉嫌垄断案件准备适用承诺制度去解决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经营者涉嫌的垄断行为而受到侵害是受到的侵害与垄断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适用承诺制度将会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间接影响。因此,基于维护社会公平,建构良好的市场秩序,进步促使执法机构更加合理地应用承诺制度,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等优势,对承诺制度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进行研究并完善已迫在眉睫,这不仅对承诺制度的理执法机构的权力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利害关系人的含义和认定标准在我国,首次出现利害关系人这法律概念是在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4、“.....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反垄断法也有多处提到了利害关系人。例如,第十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会受到承诺制度的间接影响,当经营者与执法机构达成和解协议时,对承诺制度的内容能够完全及时地履行再好不过。但是因为执法机构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确保承诺内容高效公平地履行,赋予利害关系人监督的权利,能够减少对其权益的侵害。目前,我国关于利害关系人权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上种权利的缺失,从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适用垄断行为受到侵害时,没有相应的维权依据。缺乏对执法机构权力的制约孟德斯鸠说过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5、“.....有权力的人往往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执法机是实务中还都不够成熟。就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来说,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只是停留在理论认知层面上,缺少可供实际操作的规定。总结国外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现状,利害关系权益人保障存在的问题有缺少利害关系人参与承诺制度的相关程序承诺制度内容规定的双方是经营者和执法机构,当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为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受到侵害时,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请求参与承诺制度。这种程序性权利的缺失,使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法及时充分地表达出来。主要体现在从开始利害关系人就不知道承诺制度的适用情况,执法机构也没有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或者进行鉴于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举证的确有难度的实际,可以借鉴欧盟基于形式的方法与基于效果的方法分析模式,在分析具体案情的基础之上,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调整,可适当向处于劣势地位的利害关系人倾斜。此外......”。
6、“.....在我国逐步放开对反垄断公益诉讼原告的限制,可以由受害者以外的人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不但可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还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并且进步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除此之外,为了进步完整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公权力在承诺制度执法过程中的不足,我国还可以建立反垄断执法的私人诉度,同时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应及时记录并准确分析,防止参与过程流于形式。是明确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应当在承诺制度内容达成致时,对其有个司法审查的过程,在源头上防止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被侵害。是赋予利害关系人对承诺内容的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利。承诺内容的执行情况与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息息相关,利害关系人享有执行监督权时,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其权益,也可以改变现行的监督方式,提高承诺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加强对执法机构权力的监督加强对执法机构权力的监督......”。
7、“.....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请求参与承诺制度。这种程序性权利的缺失,使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法及时充分地表达出来。主要体现在从开始利害关系人就不知道承诺制度的适用情况,执法机构也没有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或者进行公告。这将导致大多数利害关系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何时受到了谁的侵害,更不用说权益被侵害时采取何种措施救济的问题。执法机构适用承诺制度时并没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导致将其排除在承诺制度的程序之外,这将极大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权利去参与承诺制度的适用过程,在这过程中经营者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论文公告。这将导致大多数利害关系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何时受到了谁的侵害,更不用说权益被侵害时采取何种措施救济的问题。执法机构适用承诺制度时并没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导致将其排除在承诺制度的程序之外......”。
8、“.....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权利去参与承诺制度的适用过程,在这过程中允许利害关系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执法机构应当将这些意见记录在案并作出回应,能够确保利害关系人切实参与该过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损时,通过何种途径请求赔偿。经营者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论文度北京法律出版社,胡于恒经营者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吴婷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中的第人权益保护特区经济,游钰论反垄断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彭盛,译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黄义反垄断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方亮宗经营者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经营与管理,。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我国承诺制度是从欧盟引进并发展起来的,虽然有了定的进步......”。
9、“.....无论是理论上还古不易的条经验。有权力的人往往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执法机构作为承诺制度的当事人,同时又是对经营者申请承诺内容的决策者。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规则在现实中有很大问题。执法机构作为行政机关拥有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强制性。承诺制度作为快速解决垄断行为的制度首先追求的是高效,执法机构也就有可能为了追求效率,利用自己强势方的地位,迫使经营者接受不合理的承诺内容。此时的承诺制度,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权益也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执法机构必须接受人制度。从世界范围看,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也是种国际趋势。在美国,大约有的反垄断案件由私人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欧盟也将私人诉讼方式视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结论承诺制度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处理日益增多的垄断行为案件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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